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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党史·悟思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

学党史·悟思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联合其他革命阶级,团结全体人民,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

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联合其他革命阶级,团结全体人民,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所谓国体,是指国家政权的阶级性。

1939年5月4日,毛泽东就提出“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口号,并把它作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目标。随后,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等著作中进一步论述了这个问题。1948年,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九月会议上完整明确地表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主张。

“人民民主专政”这个名词,最早可能出现在1948年6月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的《关于重印〈“左”派幼稚病〉第二章前言》中。在1948年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九月会议上,毛泽东指出:“我们政权的阶级性是这样: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但不仅仅是工农,还有资产阶级民主分子参加的人民民主专政。”在这里,毛泽东在党的中央会议上正式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概念。

1949年6月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对这个问题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论证。他指出,人民民主专政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因为只有工人阶级最有远见,最大公无私,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而主要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因为这两个阶级占了中国人口的80%~90%。推翻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主要是这两个阶级的力量。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主要依靠这两个阶级的联盟。他指出,我们还必须利用一切于国计民生有利而不是有害的城乡资本主义因素,团结民族资产阶级。但是民族资产阶级不能充当革命的领导者,也不应当在国家政权中占主要的地位。

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的决议和毛泽东的《论人民民主专政》,构成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

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两个历史时期。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是属于新民主主义类型的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它开始担负起实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任务,实质上已经是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的实现形式。

人民和敌人都是历史范畴。毛泽东指出:“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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