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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广林: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

孟广林: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世界中世纪史(第2版)(新编21世纪史学系列教材)即将上市 敬请期待作者:? ?孟广林? ? ISBN:? ?978-7-300-28911-3 定价:? ?59

本书将重点考量与全局观照有机地整合起来,致力于彰显世界历史发展的多样性和统一性。既着重梳理5至17世纪欧亚大陆主要地区、主要国家的封建社会的缘起、兴盛、衰落的历史过程,也兼顾这一时期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非洲和美洲的历史状况,并增加了中国历史的相关部分。同时,还对各地区之间、国家之间的横向联系作了必要的勾勒。

本书在叙述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史实的同时,吸收当前“文明史”“社会史”的研究成果,加大了宗教、思想文化等方面内容的比重,适度增加了日常生活的内容。本书插入了一些重要史料、地图和插图,旨在丰富读者对历史“现场”和历史空间的感知。每章后附有推荐阅读书目,便于读者进一步研习。

关于作者

孟广林, 1955年生, 江苏滨海人。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中国英国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长期从事世界中世纪史的教学与西欧封建政治史、思想文化史的研究,撰有《英国封建王权论稿》、《英国“宪政王权”论稿》、《欧洲文艺复兴史》(哲学卷)、《战争巨人:查理曼》等多部学术著作,以及《世界文明史》(合著)等教材,主编有论文集《历史比较的新视野》、《新世界史》以及教学参考资料《西方历史文献选读》,并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历史研究》《世界历史》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曾到英国、美国、俄罗斯等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澳门等地访学与讲学,曾为英国杜伦大学(Durham University)高级研究学者(2006)、美国罗彻斯特大学(University of Rochester)访问教授(2007)。

近年来,国内史学界对有关“封建制度”(feudalism)的争论逐渐显现。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形态或社会历史形态,“封建主义”是否具有普遍的意义不时引起质疑。这样的学术争鸣,对于我们进一步思考有关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探求世界历史的多样性与统一性,无疑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事实上,西方学者的那种封建主义或封建制度的概念、范畴原本出自西欧,不仅不符合其他地区和国家的社会状况,而且就连中世纪西欧的历史都难以契合。唯物史观在这一问题上实现了重大的理论超越。马克思、恩格斯主要是依据西欧的情况来建构广义的“封建制度”概念,但他们同时也力图从宏观的角度将中世纪的西欧与非西欧的国家、地区的社会作一本质的比较思考。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中,马克思所提出的“三大形态”说,就明确指出西欧的封建制度与东方国家的“家长制的关系”具有共同的本质属性。他指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

马克思在这里把“家长制的关系,古代共同体,封建制度和行会制度”并称为第一大形态。其中的“家长制的关系”,实际上主要是指小生产农业和自然经济结构解体以前的中国和其他一些“东方国家”的社会。马克思把它与古代的(即古希腊罗马的)和西欧封建的所有制关系归并为同一个大的社会形态,这是因为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即同样处于由小生产农业和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决定的“人的依赖关系”之中。这种“人的依赖关系”,实际上指的就是个人之间的统治和服从关系或《资本论》中所称的“直接的统治和服从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无论最初是自然发生的还是后来由于社会生产的狭隘性所决定的,它都在前资本主义时期的东、西方普遍存在,并由此而产生“家长制的关系,古代共同体,封建制度和行会制度”;一旦人们的生产能力水平突破了狭窄的范围和孤立的地点的局限,出现了普遍的物质产品交换和社会活动的交往,就必定要抛弃这样的人身依附关系,建立具有“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社会关系(所谓“物的依赖”,主要是指资本主义生产中对作为普遍交换手段的货币的依赖),即进入第二大阶段。在这里,马克思从小生产农业和自然经济的角度把前资本主义时期的西欧封建社会同东方国家的“家长制”或“宗法制”社会并列起来,认为它们赖以存在的共同的经济基础都是小生产农业和自然经济,只能随着这种经济基础的衰亡而消解并过渡到资本主义。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历史视野,他才将封建制度看作一种社会经济形态、一个历史阶段。此外,马克思也谈及过一些非西欧国家、地区的封建制度。例如他曾经指出:“日本有纯粹封建性的土地占有组织和发达的小农经济”,“它为欧洲的中世纪提供了一幅更真实得多的图画”。

当然,经典作家既没有概括出一个通行于东、西方的统一的封建社会的外观模式,更反对以中世纪西欧为标本来裁量其他国家和地区。因此,以西欧封建社会的制度模式来涵盖并机械地比附其他地区、国家,无疑是错误的、行不通的。然而必须看到,在前资本主义时期,作为社会经济形态的封建制度在欧亚大陆乃至北非地区的普遍流行,应是不可否认的客观历史存在。唯物史观所科学揭示的封建社会的本质,基本上是适合于欧亚大陆乃至北非的某些地区的中世纪社会的。这些年来,西方史学家、苏联史学家和日本、印度与中国的史学界通过长期研究得出的诸多成果,就已经从不同的层次和角度证明了这一点。由于各自的具体历史条件不同,各个地区、国家的封建制度也必然要显示出各自的特点。对此,马克思曾明确指出:“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事实,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程度差别”。正因为如此,各个地区、国家的封建制度必然要体现为不同的外观类型或模式。然而,正是由于它们都蕴含着封建制度的本质,这些不同的外观类型或模式也都必然要显示:在前资本主义时期的中世纪时代,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的结合以及与之相应的人身依附关系,是这些地区、国家共同具有的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

正是基于上述封建社会的共同基本特征,包括西欧、中国在内的欧亚大陆的大多数地区和国家,其中世纪社会的面貌虽然表现不同,但从深层次上看,其实并无多大的本质差异。在封建生产方式上,一般都表现为封建主大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小生产相结合。在生产力上,“中世纪社会”表现为“个体的小生产”,生产效率较低,“生产或者是为了生产者本身的直接消费,或者是为了他的封建领主的直接消费”,剩余的产品才用来交换。生产一般都依赖于畜力和人工劳动,农业是主要生产部门,手工业有一定程度的发展,生产具有封闭性和狭隘性。自然经济占有支配地位,但商品经济也有一定发展。而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封建大地主占统治地位,广大农民在地主或封建国家分给的土地上劳动,除了受到沉重的封建地租剥削外,还受到“超经济强制”的控制。从地租形态上看,其形式也都大体经历了从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再向货币地租的依次过渡。在社会关系上,都体现了牢固的自上而下的逐级统属和自下而上的层层依附的关系。这既表现为封建主阶级内部的尊卑有差、贵贱有别的森严的等级制度,也表现为地主对农民严格控制的阶级关系。这种由土地占有和分授所决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充分反映了中世纪的“身份”社会和等级社会的本质。因此,农民和地主的阶级矛盾也都构成了社会的主要矛盾,由此而常常酝酿起农民的反封建斗争。此外,封建主阶级内部的矛盾也都时有显现,不同政治集团争夺封建权益乃至最高统治权的斗争屡见不鲜。封建经济以及封建社会的阶级斗争,也决定了封建国家政治的性质,使得封建主阶级都采用封建君主制的统治方式,利用封建国家机器来维护封建剥削制度,镇压农民阶级反抗。而在意识形态上,为了维护等级身份秩序的神圣性与权威性,这一历史时期的主流思想文化一般都包含着“群体本位”的思想底蕴,严厉排除个人的独立性,蔑视个性的高贵与尊严,并把那些不符合主流思想的观念、学说视为异端而严加扼制。而在中世纪后期社会的发展演进中,商品经济也都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能否向近代资本主义社会过渡,最终都取决于商品经济对自然经济瓦解的深度与广度。

从上述诸方面来看,如果我们不是拘泥于西方狭义的“封建主义”概念,而是按照唯物史观的理论去探寻,既看到东、西方封建社会在外观或模式上的差异性,更透过这些外观或模式来探究它们之间所共有的深层次的社会本质,那就不难发现,封建制度是人类历史上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一种社会经济形态或历史形态,它既包含了9至13世纪西欧的封君封臣制,也包含了整个中世纪时期的西欧和非西欧的地区、国家的封建的生产方式、人身依附关系、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尽管世界各地的封建社会显示出千差万别的多样性,但却都有着本质的统一性,而这正是世界历史发展的多样性与统一性的体现。在深入研究各地封建社会特殊性的基础上来科学地总结、揭示其中所体现的共同规律,丰富对整个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认识,正是学习和研究世界中世纪史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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