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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更需民众争取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更需民众争取“未来公平正义需要完善的制度和公务执法人员去落实,更需要民众、舆论的争取推动。”

陈嘉是徐州市泉山区一名检察官,10年前,当他还在校读法律专业时,与身为检察官的父亲探讨最多的是遇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那时,父亲常对陈嘉说:“刑事法律方面对这方面的规定仍处于模糊状态,司法队伍素质太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经常被忽视,甚至无视,有时甚至是伸冤无门。”

而现在,临近退休的父亲和他私下聊天时,感慨更多的却是“程序更完善,法律更新快,现在检察工作不好干,对法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这10年间,最高检将死刑复核权收回、《刑事诉讼法》修改、《刑法》废除部分经济犯罪的死刑,另外着重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比如同步录音录像的普遍使用,有效降低了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的发生,信访、申诉、控告等渠道也更顺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多种选择。

“我感觉现在社会公平正义的确比以前做得更好。”陈嘉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

多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法律界人士也认同陈嘉的观点,而公平正义是一个永恒话题,教育不公、就业歧视、收入分配不公等现象依然见诸报端。“未来公平正义需要完善的制度和公务执法人员去落实,更需要民众、舆论的争取推动。”

公平正义靠制度安排

公平指的是一种合理的社会状态。它包括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而正义更多指向是社会的是非观和荣辱观。

公平正义几乎涉及人们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这包括生存、教育、居住、迁移、就业、收入分配、社保、司法等等。国务院前总理温家宝曾说:“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我认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今年7月底,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湖北省武汉市主持召开部分省市负责人座谈会上指出,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制度安排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各方面权益。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安排,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让全体人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健全的制度将促进公平正义,反之,将带来更多的不公。

关注反歧视的律师黄溢智告诉本报记者:“一些法律本身就带有歧视性,最典型的是公务员招录,公务员体检标准非常细致,操作手册更细致,基本上要求非常健康的人,对残疾人、妇科疾病感染者等有限制。”

黄溢智表示,有人会说公务员是为国家服务的,要求比较高,但是国家招录公务员应该是平等的,你不能涉及歧视的标准,因为公务员系统的招录会对企业事业单位招录起到示范效应,这对教育都会有负面影响。

“因为公务员招录有歧视,企事业单位招录也会有歧视,然后院校招录学生时,也会因为企事业单位存在这种情况,所以不招女生,女生不好就业,它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黄溢智说。

黄溢智认为,目前很多法律缺乏妇女视角,建议在立法层面应考虑更周全。

“举个例子,中国重视保护女职工权益,不管是《劳动法》还是《妇女保护法》,还有《女职工特别保护条例》,比如说孕期怎么样、产期怎么样,这个法律很好,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它把女性作为一个被保护的角色,女性是弱势的,用人单位也会认为女性有这么多假期是个负担,这造成女性就业更困难。另外本着保护女性的态度,中国有女性禁止从事的一些行业比如地下采矿,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其实是个歧视,限制了女性从业范围。一些保护女性的条款反而成了一种歧视。”黄溢智说。

除此之外,上海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潘书鸿则建议说,我们国家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应该考虑得更周全,应该避免运动式制度规则。

“当某一个需求出现时就考虑立法,所以我们应该考虑得更周全。不是说西方法律好,但它们有一个好的现象,法律通常没怎么修改,而我们的法律修改比较多,而且运动式的规章制度比较常见。”潘书鸿说。

公正靠执法人员落实

黄溢智坦承,制度上的完善会促进公平正义,但最重要的还是执法人员去按规执行,否则制度也只是美好的条文。

潘书鸿认为,公平正义最终的目的是约束公权力。个别违法行为只是侵害个体,是一对一的关系,而司法过程中在公平正义方面出现失衡问题的话,会对整个国家形象造成很大伤害,因此公务执法人员日常的执法是否公正,有社会示范效应。

“我举一个现象,比如有些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超车、停车等道路违法行为处罚普遍都是200元,而法律在设置过程中对道路违法行为处罚是50元以上、200元以下,它有一个执法幅度,而我们现在是‘一刀切’。” 潘书鸿说。

潘书鸿继而表示,司法的随意性和执法的“一刀切”会导致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以及法律设计上的问题。这些问题根本是执法人员的理念。在刑事执法过程中,法律不仅仅是惩罚,更多还是教育,给大家警示,但一味的考虑是打击,这样容易让社会和民众形成对立面。

潘书鸿也觉得司法执法人员在自身专业素质方面需要提升,从法律精髓去理解案件。

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也越来越被重视。此前,习近平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此前也撰文称:“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民众、舆论推进社会公正

在社会公正方面,民众最关心的莫过于反腐。近期,一边是中央加大反腐力度,刘志军、薄熙来、张曙光等一批贪官被查,另一边民众感觉身边还有贪官没有被查处,民怨颇大。

对此,陕西凤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科一级法官汶金让认为,现在反腐主要靠体制内的纪委和司法机关的力量,多数民众并未参与其中,认为反腐成果不够。如果民众参与进去,亲自目睹整个过程,应该就会满意。

事实上,在网络时代下,网民通过新媒体如微博积极参与反腐,也已有成功的案例,其中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表哥”杨达才落马。即便如此,仍然有人认为新媒体发展太快,有舆论审判的意味,这在另一些案件的判决结果上,与大众预期结果相距较大。

汶金让并不认为新媒体发展过快存在舆论审判,恰恰相反,他觉得这是网民监督的很好方式。

“司法机关审判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认定的法律事实和群众认定的现实事实是两回事。”汶金让说。

汶金让表示,法院判决认定的法律事实,是靠证据的,有些判决与群众认知不一,因为有些群众认定的事实有些想象的成分在里面,如果判决与个人的观点差距大,就认为法院是不公正的,相反则公正。

“法院正在把案子办得符合法律自身要求,重视证据调查研究,多做一些宣传,通过司法公开来让案子公开透明,让人们明白现在的法律事实是怎样的。”汶金让说。

汶金让所在的法院,通过落实陪审员制度,来确保案件审理更加公正。

“我们处理每个案子必须有陪审员,陪审员通过人大选举,但不一定是法律专业人士,法官可以通过陪审员的看法来了解民意。另外,陪审员参加了审判,也可以给群众解释为什么这么判,减少误解,这都是为了落实让每一个案件得到司法公正。”汶金让说。

“徒法不足以自行”,很多法律法规在现实中遭遇选择性执行,这就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即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些被告人受到较轻的处罚,而其他被告人受到相对比较重的处罚。

对此,陈嘉认为,选择性执行反映了目前监督力量的薄弱。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要有效监督,就要走群众路线,人民的力量是强大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要相信人民和依靠人民。制度再好再完善,执行的人不遵守或不好好遵守,再好的制度也形同虚设。需要从这方面入手,提高司法工作者的素质。用好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把权力的老虎放进制度监督的笼子里。

此外,黄溢智表示,除了制度建设,公平正义实践还需要民众去争取,去追求。如果民众不在乎,不去争取,光有制度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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