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长期以来,我们党一直关注并积极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早在1992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并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的时候,我们党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进入新世纪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巨大发展,小康目标的实现,党和国家把维护和解决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求全党不仅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而且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加紧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建设,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
群众最低生活有保障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这里的公平不仅指的是经济公平,而且是广泛地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权利平等和司法公正,因而具有多方面的含义。在社会学意义上,公平指的是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水平比较接近而不过分悬殊;在法学意义上,公平指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人们的获得应该与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以及所做出的贡献相一致;在伦理学意义上,公平指的是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和机会。因此,公平正义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价值取向衡量尺度,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它也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群众创造活力不断迸发的真正源泉。它从最真实、最普遍的意义上体现着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事实表明,公平正义不仅广泛涉及到上层建筑领域中的问题,也大量涉及到生产关系问题,是直接关系到全体人民的经济权益和政治权益的重大问题。由于我国的改革和发展进入了关键时期,在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社会不公现象,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拉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这些现象的背后都有社会不公的影子。社会不公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社会不同阶层的和谐相处。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大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必须从中国现实存在的影响公平正义的突出问题入手,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稳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以公平促和谐。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各尽其职、各得其所、和谐相处。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党和各级政府在人民群众中拥有崇高的威信,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才会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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