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守法的角度提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因为法律法规无处不在,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对于建设法治中国至关重要。
一、法治社会的基本认识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的基本意义在于,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法治在本质上是“法律至上”之治,根基在于全民守法。法治的直接目标是规范公民的行为、管理社会事务、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终极目标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公正等基本政治权利。
法治社会是和人治社会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按照明确的法律秩序运行,并按照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社会纠纷。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应由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构成。法治的精神主要表现为整个社会对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认同和坚决的支持,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且通过法律或司法程序解决政治、经济、社会和民事等方面的纠纷的习惯和意识。在法治民主的社会中,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是由规范的民主程序产生和制订出来,并且其司法和执行过程通过规范的秩序受到全社会的公开监督。
现代法治社会的形成必先使全民信法、用法,再逐步走向全民守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要发生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在法治中国“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这四个维度中,全民守法是基础,没有全民守法,法治中国就会成为空中楼阁。
二、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自1986年推出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以来,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开始觉醒,法治理念有了较大提高,依法维权的愿望也日益迫切。但“知法”并不等同于“守法”,“依法维权”也不能代表法治的全部内涵。要让法治成为国人共识,建立起全民的法治信仰,仍然任重道远。当前,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多方面问题,突出表现为:
(一) 法治精神的严重缺失
判断法治社会真伪的最根本标准是看其是否具备法治精神。在我国,一些领导干部缺乏法治思维,滥用行政权、司法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尤其是强势群体带头违法,对法治精神构成极大破坏。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信官不信法、信闹不信法”;全社会“敬法”氛围淡薄,钻法律空子、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层出不穷;“法不责众”心态下,法律底线屡被突破;守法环境差,“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悖论依然存在。
导致法治精神缺失既有历史文化原因,也有现行体制机制不完善等深层因素。首先,中国缺乏法治社会化的天然土壤和精神动力。中国的文化传统是重礼轻法,甚至耻法和惧法。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对权力充满信心,对法律没有信仰,缺乏信心,更不会自觉寻求法律的保护。其次,现实生活中,法治社会化的渠道缺乏,不利于法治人格培养和法治信仰形成。同时,法治产品的严重短缺,使人们丧失了用法、守法的积极性。
(二)现行普法模式的落后和低效
在权利意识空前高涨、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公众对法律常识和法治内涵的认识和理解亟待提升。但从基层反映看,当前的普法模式仍偏向于单向的法律知识“灌输”,形式主义的做法严重制约普法的实效。
三、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选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法治社会,就“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1.抓“大”与抓“小”并举,培养全民法治意识
首先,注重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思维、法治信仰的培养。全民守法的前提,应该是公权力或领导干部守法。只有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带头敬法、守法,才能在全社会营造“全民守法”的浓厚氛围。其次,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培育全社会的法治精神、法治信仰,需要从抓“大”(领导干部)处破题,从抓“小”(娃娃)处着力,加快推进法治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还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对象和不同时期,分层次分类型编写教材。再次,把基层作为普法的着力点。把普及法律知识与培育法治信仰、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深入开展基层法治示范创建活动,注重以村规民约、行规章程为抓手推动全民法治教育。
通过全民普法的深入推进,努力形成全社会衡量是非对错的共同标准。使公众逐渐由“知法、用法”向“守法、敬法、护法”转变,在整个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树立法治信仰,使法治真正融入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和核心价值观。在此过程中需要强调的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原则是人权保障和人本取向,因此,对公民普法应以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为重点,即不弃权;对公权力普法应以树立严格依法意识为重点,即不越权。
2.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
首先,注重“参与度”与“互动性”。要实现法治宣传教育的科学化互动,让公众参与立法、执法、司法、调解等各个环节,在互动中放大宣传教育效应。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其次,从宣传方式看,改变单向“灌输”式普法模式,向“整合性”、“创新性”全民普法方式转变,即在发挥原有渠道作用的同时,开辟全国统一的普法网络平台,增大新媒体作用,以更多元、更灵活、更为群众接受的方式来丰富和创新全民普法的形式和内容。
3.以刚性约束培育法治精神
培育法治精神除了依靠宣传倡导,还必须依靠刚性的约束机制和信息化手段。把不涉及保密与隐私的庭审,全部进行网络直播或全程视频录播,在满足群众知情权、有效减少冤假错案的同时,形成对全社会的威慑力和正向引导,以此培养全民守法意识。
(二)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素。首先,坚持依法的系统治理,即依法实行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法治只有在民主政治条件下才能实现,也只有民主法治并行才能实现善治。法治社会通过民主的途径立法,使所有人都有机会参与社会规则的制定和国家的管理活动,并实行分级治理,使各地区、各种社会组织,特别是基层社会组织依法享有充分的参与权和自治权。其次,坚持依法的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一方面,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强制性手段,以及协商、服务等非强制性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另一方面,通过社会规范建设,如乡规民约、行业规范、社会组织章程等来协调关系、约束行为、保障群众利益,从源头实现依法治理。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为使公民信法、用法、守法,就必须提升法律服务水平,使民众亲法。为此要努力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从服务层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针对维权和化解纠纷,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首先,完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诉求表达机制,依法按照政策及时妥善处理群众的合理诉求,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其次,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再次,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最后,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机制。以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五)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以社会化、网络化、信息化为重点,健全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作者系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社会与文化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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