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的发展过程及其类型在人类发展的过程中,家庭并不是一开始就自然存在的,在原始社会中,原始人并不具有“家庭”的概念和思想。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与人类发展的特定阶段和历史条件相联系,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它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家庭,———摩尔根说,———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从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的发展,从较低的形式进行到较高的形式。”家庭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和范畴,这在学术界是普遍得到认可的。然而,在对家庭形成的起源及其发展的过程,学术界还存在不少的争论和分歧,一般是围绕以下问题而展开的:在家庭形成以前人类所处的状态如何,人类两性的关系又如何;家庭形成的原因是什么,或者说是什么历史条件促进了家庭的形成;家庭是如何随着历史的前进而发展变化的,它大体可以分为哪几个阶段。对于家庭发展阶段,最权威的分法是摩尔根提出来的,恩格斯根据他的意见将家庭形成和发展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概括为血婚制家庭、伙婚制家庭、偶婚制家庭和专偶制家庭。这四个阶段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逐步发展和过渡的,每一种过渡都是人类历史文明前进的标志,而最后一种类型专偶制家庭,即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出现,也标志了人类道德知识的高度发展和文明时代的最终确立。
从现代社会的道德规范和理念来看,家庭其实是一种制度性的单位结构,与婚姻紧密联系,而婚姻是被社会明确规定的。一般来说,家庭和婚姻关系的这种规定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而强制执行的,最明显的标志是男女双方必须经过婚姻注册才能结成家庭。以这种家庭概念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家庭在从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发展的过程中对婚姻关系的限制越来越多,即规范越来越清晰明确,但真正能把这种婚姻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的只有专偶制的家庭类型。在以往的家庭中,婚姻关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界限,家庭成员的具体归属感也并不十分强烈,成员的身份属性的划分标准具有多重性,比如在偶婚制的家庭形式当中,一个男子可以有众多的妻子,而一个女人也可以拥有许多的男子,这并没有法律上的限制和约束。如果再进行细致地划分的话,其实我们可以把专偶制家庭分为两个阶段:早期形式和成熟形式。在早期阶段的专偶制家庭中,虽然男女双方结成家庭可能并非出于自愿,如父母包办婚姻等,但家庭成员的关系也被社会明确规定,而且随着时间的迁移,成员间会出现一种亲密融洽的关系,情感交流普遍和自由,即除了社会规范以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靠情感联系和习惯传统来维持。
一个比较典型的特征是家庭成员会束缚在同一个地域空间,从而也为加强成员间的互动和交流提供了客观上的基础和机会,这种家庭形式普遍地存在于农村地区和边远乡村。相反地,专偶制家庭的成熟形式可以在比较发达的城市找到其存在的影子,在这种家庭形式中,由于与社会有着紧密的联系和依赖,家庭成员流动性的范围大,强度剧烈,他们不再被地域空间所限制和约束,而是更多的是进入社会,在那广阔的社会中寻找机会并满足他们各自的需要和愿望,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家庭内部关系的弱化甚至解体,而且在社会中也会形成强烈的冲突和竞争,引起社会的无序和不稳定。这时社会规范便起了一种整合的作用,它不仅规定了社会,也规定着家庭,所以在这种家庭形式中成员间的关系主要是由社会规范和法律来确定的。家庭的功能家庭作为一种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单位,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着巨大的作用。虽然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学者对于家庭所具有的功能类型及其划分有着不同的观点,但他们的思想也存在着一些相似之处。在现代社会,家庭和婚姻作为一种制度,被法律明确规定,而这有其独特的意义。功能主义的观点在功能主义者的眼中,结构的功能是被描述成对整个系统需求的满足,即结构是满足系统功能的必要条件。
其实在早期,大多数古典社会学家在他们的理论中也都蕴含着功能分析的思想,如孔德和斯宾塞,他们通过对社会有机体和生物有机体的类比,从而提出社会的各个部分犹如生物的器官对社会发挥着功能。而涂尔干曾经也做过同样的分析,在他那里社会自身可以被看做是一个实体,它区别于并且不可被还原成自己的各个组成部分,而部分与社会的关系是系统的组成部分看做是完成整体基本功能、满足整体需要的必要条件。当代结构功能主义的代表人物帕森斯和默顿也对功能做了相关的分析,但他们提出的功能分析方法各有不同。帕森斯从研究社会行动的结构理论开始,对行动系统的结构定义为:结构的功能在于满足系统的必要条件。他的研究重点是结构对保持系统整合和促进系统均衡所具有功能,并提出了别具特色的AGIL功能分析方法,希望能解释一切社会现象。而默顿认为这种宏大理论的形成是早熟的,它缺乏必要的理论和经验基础,所以他认为应该发展一种既可以解释经验材料又可以被经验材料检验的中级理论,即“中层理论”。而且他对人类学功能主义的三条传统假设———功能统一性假设、普遍性假设和不可或缺性假设———提出了质疑和批判,认为这三条假设对用功能分析解释现象存在问题,并提出了“正功能和反功能”“显功能和潜功能”“功能替代物”以及“结构制约性”等概念,来建立起自己功能分析范式的框架和中层理论体系。
家庭发展过程中的功能变化在学术界,对家庭功能的定义,学者们各自有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按照功能主义的观点,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单位结构,它必须对满足社会需求具有某种功能,是社会需求满足的一种必要条件,如家庭能促进社会的整合,能满足人类生存的各种需求,或者能使人类和社会适应不断变化着的外在环境等。这样,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生存的物理和社会环境不断变化,而家庭为保持人类对环境的适应性和维持社会的稳定,也必须做出一定的变化和调整。所以,家庭发展的不同类型和阶段,它们对人类和社会发挥的功能是不尽相同的。从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家庭承担着多种形式的功能,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生物功能、心理功能(情感和信仰)、经济功能(生产和消费)、政治功能、文化教育功能和娱乐功能。我们可以根据功能的两个维度对这些功能进行分析:功能扩大和功能分化。在家庭发展的早期,即在血婚制、伙婚制和偶婚制的家庭形式中,由于成员间的身份归属并不十分明确,这时候的家庭在真正严格的意义上并不是一个组织单位,从而它不具有或很少具有心理、经济和政治等方面的功能,更多的是承担着一种生物上的功能,如满足性的需求,生育和繁衍后代等。
除了生物功能,它还对减少人类间的冲突,促进人类从动物状态向社会状态转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恩格斯断言过:“雄性的嫉妒,既联系又限制着动物的家庭,使动物的家庭跟群对立起来。由于这种嫉妒,作为共居生活最高形式的群,在一些场合成为不可能,而在另一些场合被削弱,或在交尾期间趋于瓦解,在最好的场合,其进一步的发展也受阻碍。”所以“为了在发展过程中脱离动物状态,实现自然界最伟大的进步,还需要一种因素:的力量和集体的行动来弥补全体自卫能力的不足”,这就导致了“内部严禁性关系”和“氏族内部禁止通婚是被严格遵守的”这样状况的出现,以限制和减少人类间的竞争和冲突,促进人类群体的稳定和整合。之后,家庭发展到专偶制的早期形式,在这一过程中,家庭功能的种类扩大了。由于家庭成 员间的关系被明确限定,而且家庭也作为一个单位组织发展起来了,所以除了原有的生物功 能外,它还必须具有心理、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和娱乐的功能,来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需 求和社会的发展。 在专偶制的早期形式向其成熟形式的发展过程中,却出现了另外一种情形: 家庭的功能随社 会的分工而出现了分化现象。家庭本身作为一个生产和消费单位,现在这种生产和消费逐渐 弱化,而原有的文化教育和娱乐功能也被社会上的一些组织机构代替了,如学校、娱乐厅等。
对立和互补:家庭和社会 家庭是社会中一种最基本的单位结构,也是最重要的初级群体,它对人的社会化和维持社会 秩序的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功能。虽然家庭与社会有着如此紧密的联系,但它们也有一些不 同和区别,而这些区别也可以为它们相互弥补。 家庭的纯粹形式纯粹的家庭形式是这样一种家庭,在这种家庭形式当中,成员之间的关系非常亲密,他们普 遍地交流情感,自由地进行行动,不受规范地限制和约束,而这种规范只是确定成员间的关 系以赋予他一种身份归属的意识状态而已,别无其他。各个家庭成员明确知道他们是属于一 个家庭的,而且外在的人也非常清楚。在家庭内部,他们普遍地和经常地进行以自由情感为 特征的互动,他们并不受对方的限制和支配,夫妻双方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同,孩子也并 不会感觉到来自父母特别是父亲的压力和权威。“真正的交换是违背家的本质的,除非它是 在分配之下进行。” 纯粹的家庭是以成员的情感自由为基础的,不存在任何的经济交换,因为这种交换会抑制成 员的情感交流。而这种情感的自由是人类个性的本质特征和表现形式,对于人类的发展和人 格的形成起着基础的作用。这种家庭形式是以一种纯粹理想化的模型,它不存在于任何的现 实社会,因为一旦家庭被社会明确规定以后,成为一个组织单位,它就必然地与社会发生或 多或少的、经济上的或政治上的联系,从而也就违背了纯粹家庭的本质。
可以看出,虽然它在现实社会当中不存在,但在家庭历史发展阶段中与其最接近、最符合其 概念的是家庭专偶制的早期形式,因为在这个家庭形式中成员间的交流和互动也是以情感为 基础的。 社会的概念与家庭的这种纯粹形式不同,社会并不是以情感互动而建立起来的,它更多的是依靠强制性 的和制度化的规范来确保其存在和发展。相比起家庭,社会具有无限的广阔空间和多样的机 会选择,个人在社会当中可以选择任意的物质,寻找不同的机会,来满足自已的需求和欲望, 但与此同时,个人也不得不受社会规范的制约,去遵守社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并感受它们的权 威和力量。个人在社会上的这种两重性———满足物质需求的自由和受规范的压力制约 ———导致了个人在社会中选择的相对自由,这种相对自由是一种规范自由。 在社会中,不同的个人所感受到的这种规范自由不同,一个人的规范自由也是变动不居的, 它主要受三种因素的影响: 环境。外在环境的变化,导致社会结构的调整和变迁,促使社 会规范做出相应的变化以适应环境,从而影响到成员的规范自由。它是社会规范自由变化的 最终来源,包括物理生物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前者主要是自然环境,后者指人类的文化知 识、价值规范等。
社会规范。它是规范自由变化的直接因素,不同社会具有不同的规范制 度,从而成员的规范自由的感受也有很大的不同。在社会规范制约比较弱的社会里,成员往 往会显得无拘无束、行动自由,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或社会变革期间,旧的规范已被摧毁, 但新的社会制度却未建立起来或不完善,而这时的越轨行为也急剧增加; 在规范控制很强的 社会里,成员会有一种普遍的压抑和不自由的情感,他们不得不遵守规范,服从具有强制力 的命令,而成员往往也会失去自我的意识。社会地位。在同一个社会中,处于不同社会地 位结构的成员,对社会制定的规范也会有着不同的定义和感受。这种社会地位属性有两层涵 一种是指成员所处的无等级差别的社会关系网络的空间位置,如朋友间的关系,朋友间的亲密情感交流也是一种规范自由的表现,因为这种互动是发生在社会的结构背景下,互动 双方都明确知道对方与自己并不属于一个家庭团体,所以这种情感交流是有局限性的; 另一 种指具有等级次序的社会分层结构,一般而言,处于较高社会阶层的成员拥有较多的经济、 权利、声望、荣誉以及文化等资源,他们会表现出对社会规范制度的高度赞同和认可,从而 顺从社会规范,与之保持一致性。而那些处于较低社会地位的成员由于不具有相应的资源, 经常处于社会的不利或边缘位置,他们感受到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力量,行动被严格地限制, 而且他们也时不时地受到高社会阶层的威胁和压迫,变得非常不自由。 功能上的互补:社会均衡和变迁 个人在家庭中体验的情感自由和社会里感受到的规范自由,两者是相互联系并且可以是相互 转换的: 一种自由的减少会导致另一种自由的增加,即人类在一种自由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