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是社会的单元细胞,量大、事多、涉及面广,基层社会治理是社会治理最基础的单元和最深厚的支撑点,在整个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民意机关,人大以民主的形式代表基层群众依法行使职权,实现对社会的治理,同时作为制度化参与载体,为基层群众提供了利益表达平台和机制,实现了政府与社会间的利益整合和协调。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人大既是实践者,又是推动者,具有显著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人大要积极顺应新时代基层群众民生民主权利的新要求,有效履行人大权力和职能,推进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注重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环节。人大履职要坚持将生产力发展作为民生的“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紧紧围绕项目建设、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营商环境优化等议题履职行权,监督和支持政府突出经济建设中心,推动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把民之亟需、民之所望作为履职所向,围绕基层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等利益问题开展监督,推动民生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加强基层财政支出投向、民生实事办理以及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推动更多社会资源、管理权限和民生服务下放到基层,推动人力、物力、财力更多投放到基层。将公平正义原则贯彻于人大履职实践,推进民生公共品供给均等化,推进社会公平制度和公共政策体系构建,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府治理体制相协调,也是反映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衡量指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政府可以“搭台”,但“戏”归根结底还是要群众自己去唱,基层社会治理的核心和关键在于基层群众的参与。地方人大要关注本地区基层民主自治和群众民主权利落实状况,组织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企业法》执法检查,推进村(居)和企事业单位民主自治制度良好运行。围绕《决定》提出的“着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求,加强调查研究,深入研究基层民主自治建设的实践途径,推进政府不断完善村(居)民、村(居)民代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议事制度,健全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形成以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新型村(居)治理体系。
社会治理是多元共治,各类主体平等参与社会事务。人大制度是群众表达诉求和实现参与最为直接和广泛的渠道与载体,参与人大工作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在不同领域和层次扩大群众参与人大工作,是推动人大制度发展完善的现实需要,是主动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地方人大要建立健全基层群众参与立法制度,广泛开展立法调研,建立完善群众参与法规评价的制度,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要积极为基层群众直接参与民主提供机会和场所,通过旁听会议、随同检查等方式,广泛而深入地组织群众参政议政,提升他们的民主热情和参与能力。推进代表联系群众经常化制度化,通过走访选民、视察、调研、代表之家、代表接待日、网络平台等途径和方式,收集社情民意,反映群众诉求。建立健全群众诉求登记、办理、督办、反馈制度,使群众诉求及时办理和回复,推进问题解决在基层。
(作者系江苏省启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潘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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