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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中国 辉煌60年】立法:从着眼经济发展到关注公平正义

【经典中国 辉煌60年】立法:从着眼经济发展到关注公平正义【经典中国 辉煌60年】立法:从着眼经济发展到关注公平正义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07年6月29日经表决决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 资料来源:新华社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在7个法律部门中,社会法相对较弱。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改善民生,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将成为今后立法工作的重点。”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向记者介绍了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

从无法可依到加强经济立法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与之一起出台的还有《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国家的政体、权力机关和审判机关,据此得以明确并依法运转。新中国法治建设的第一个黄金期由此而来。

1978年是新中国历史上令人难忘的一年,我国的法治建设又迎来了春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将立法工作放在首要位置。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7部法律。

那时候,还谈不到建立法律体系,主要是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

六届全国人大期间,制定的法律越来越多,开始提出法律需要分类,要考虑法律体系的问题。

此后,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思路越来越清晰。

七届全国人大提出加强经济立法。

八届全国人大提出“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八届全国人大任期结束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从提出目标到“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会议第一次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

根据党中央的这一要求,九届全国人大提出在任期内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

十届全国人大明确提出任期内“以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的立法工作思路。在这五年中,除了行政许可法、物权法、反垄断法等引人注目的法律外,2007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密集出台,使得2007年被称为“劳动立法年”。

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十届全国人大开门立法。在短短1个月的时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收到19万余条意见。这在新中国立法史上实属罕见。

承接十届全国人大的工作成果,十一届全国人大提出形成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定,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明确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为了使正在形成并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统一、和谐”,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首次采用“包裹立法”的方式,对现行法律进行了集中清理,对存在明显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法律分类进行了处理,修改和废止了部分法律,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立法进程不断加快。截至2008年3月,我国有效的法律有229件,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总体上是科学的、统一的、和谐的。”

从经济立法为主到社会立法“唱主角”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由7个部门和3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统一的有机整体。

乔晓阳说:“这个体系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是动态的,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发展前进的,不是停滞凝固的。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改善民生,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将成为今后立法工作的重点。”

社会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特征,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长期以来,经济方面的立法占据了我国立法工作的重点,而和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社会法立法却相对薄弱,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等专门性法律都缺失。

针对社会领域立法相对滞后的实际情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指导思想和原则中提出,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从法律制度上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在立法项目上,把社会领域立法作为立法规划的重点摆在了突出位置,如制定社会保险法、食品安全法、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精神卫生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等。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处于各种矛盾多发时期,复杂而又敏感。我们面临的压力和挑战,比较集中地表现在社会领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方面都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

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目的就是要合理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利益关系,使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改革成果;同时,在法制的框架内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使社会成员既充分享有权利、行使权利,又切实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实现社会和谐。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沈春耀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关于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的若干问题》专题讲座中介绍,“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社会领域立法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差距还比较大。”

沈春耀说,加强社会领域立法,需要作出统筹规划和安排,着力推进。首先是要健全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其次是发展社会事业的法律法规。按照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另外,还要加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制定住房保障法,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做到住有所居;制定和完善公共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发展公共交通事业等。

目前,食品安全法已经出台,作为社会领域标志性立法的社会保险法,也已列入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并且已经经过了二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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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这3个层次的法律规范;这个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由7个法律部门构成。这里的法律部门,实际上是指法律规范的分类,就是把所有的法律规范,按照其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划分为若干部门,凡调整同一种社会关系并运用同一类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按照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在宪法统帅下,我国法律规范划分为7个法律部门,它们是: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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