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赵孟
编辑 | 翟瑞民
新时代这十年,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不断深入,我国立法工作卓有成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截至2022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69件,修改法律237件次,作出法律解释9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99件次,现行有效法律292件。
我国编纂完成了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重要法律——民法典;制定了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此外,涉及国家安全、卫生健康、公共文化以及生态环境、教育科技等重要领域的法律也相继制定出台或进行了系统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0年完成两次修订,刑法则是近10年来修改3次,被认为是修改次数最多、最与时俱进的法律。反垄断法首次修改则是中国规制市场竞争乱象,不断健全完善市场经济治理规则所做出的积极努力。
民法典:真正成为社会的基本法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被冠以“法典”名称的法律,它的颁行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也是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深远意义和影响。
1949年至今,中国先后启动了五次民法典编纂的立法工程,但前四次编纂因为多种原因未能成功。在民法典颁行之前,中国采取民事领域单独立法的方式已制定多部单项法律,民法典将它们整合为一个有机法律体,结束了“领域立法”的割据状态,不仅使民法典真正成为社会的基本法,而且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为严谨。
世界历史上,民法典为一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但各国编纂民法典的出发点并不相同,民法典颁行的意义自然也存在差异。中国在互联网年代颁行民法典,也有不同于他国民法典的特殊意义。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鸿飞认为,《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民法典践行了这一理念,有助于推动我国国家治理能力,提升我国政治文明水平。
谢鸿飞还指出,民法内生于商品经济,若不存在商品经济,民法就几乎没有存在的价值。现代民法的核心理念、制度和规则,早在罗马私法中就基本定型;罗马私法的最大贡献就在于它为商品经济提供了世界性的规则,是商品经济运行规律的法律表达。民法典的编纂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规则的完善和改进提供了绝佳的机会,民法典也完成了整合和部分重塑我国市场经济规则的任务。
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已成为各界共识。民事生活是一个社会最本真的人类活动,是社会之所以成为社会的根由。民法典颁行对社会的意义,一方面在于它提供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基本交往规则,另一方面,它也为社会成员提供了最基本的交往规则。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启动之际,立法者就明确主张,民法典应大力弘扬民族精神。民法典的诸多规则体现了对各民族固有文化的尊重,如对地方习惯的尊重等;同时将传统优秀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熔于一炉,对人类共同文化精华保持开放态度。此外,民法典明确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回应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时代问题,体现了部门法的宪法化。这是有别于国外传统民法典之处。
刑法修改3次:与时俱进,回应社会热点关切
中国现行刑法自1997年施行至今的25年里,已经修改11次,近10年来修改3次,被认为是修改次数最多、最与时俱进的法律。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逐步减少死刑罪名,是刑法修改的主要方向。
全国人大法工委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适度扩大犯罪圈”是20年来我国刑事立法积累的重要经验之一。他在接受法治周末采访时表示,刑事立法要及时应对社会形势变化,必要时介入社会生活,成为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性工具。
1997年新刑法颁布施行时,死刑罪名有68条,此后数十年,“少杀、慎杀”成为学界普遍呼吁的修法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逐步减少死刑”。经过历次修改,目前刑法中还剩下46项死刑罪,为历史最低点。
近10年来,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是历次修正中规模最大的一次。这次修改取消了9个罪名的死刑,完善了对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完善了贪污贿赂罪的规定等。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是,对刑法中涉互联网安全的内容做了补充和完善。2017年刑法修正案(十)则回应当年通过的国歌法有关规定,明确了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
2020年,刑法迎来第11次修改,这次修正案涉及六个方面,共修改补充30条。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介绍,"这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做了47处相当重大的修改。主要是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把一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另外是对一些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加重了法定刑。"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等案件引发社会关切,本次修法之前就存在下调犯罪年龄的呼声。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具体规定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阮齐林指出,这一修改并不是普遍下调,而是有特别限定。第一,只适用于两种特殊的情形,第二,要求是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可以进行追诉。这一修改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防范犯罪行为之间取得平衡。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此次刑法修改将高空抛物入刑,增设高空抛物罪,具体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冒用他人身份顶替入学,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名誉,暴力袭警等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冒名顶替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及袭警罪,将相关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此外,实践中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极大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本次刑法修正案也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从严惩处非法集资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宁曾介绍,本次修法的总体思路包括,加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有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环境、公共卫生等涉及公共、民生领域的基本安全、重大安全;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对刑法作出调整等。
反垄断法首次修改:平台经济结束无序扩张
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施行以来首次修改。新版反垄断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反垄断法施行14年的效果证明,该法的框架和主要制度总体可行,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在实施中也暴露出相关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对部分垄断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执法体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等问题。特别是随着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快速发展,一些大型平台经营者滥用数据、技术、资本等优势实施垄断行为、进行无序扩张,导致妨碍公平竞争、抑制创业创新、扰乱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以加强反垄断监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介绍,此次修改决定共二十五条,进一步完善了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修改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处理好规范和发展的关系,同时把握反垄断法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定位和反垄断工作的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在法律中完善基本制度规则的同时,为制定反垄断指南和其他配套规定留出空间。”
近年来,“反垄断”一词频繁进入大众视野,2021年更是被称为“反垄断之年”。一方面,知名互联网巨头收到十亿、甚至百亿罚单引人注目。市场监管总局6月份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显示,2021年全国共查处各类垄断案件175件,同比增长61.5%,罚没金额235.92亿元。另一方面,国家反垄断局在2021年11月挂牌成立,标志着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迭代升级。
王翔表示,新版反垄断法在垄断协议方面,一是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二是增加了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规定标准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不予禁止。三是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在经营者集中方面,一是完善了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不申报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二是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需要,增加了审查期限“停钟”制度。三是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王翔介绍,反垄断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处理好规范和发展的关系,同时把握反垄断法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定位和反垄断工作的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在法律中完善基本制度规则的同时,为制定反垄断指南和其他配套规定留出空间。
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给隐私安装“法律安全锁”
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它也意味着,继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之后,中国网络数据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块拼图终于落定。
不同于网络安全法侧重于网络空间综合治理、数据安全法作为数据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主要围绕数据处理活动展开,个人信息保护法从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角度出发,给个人信息上了一把“法律安全锁”,将对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以及各组织的数据隐私合规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
个人信息保护法全文共计八章七十四条,围绕个人信息的处理,从处理规则、跨境提供、个人权力、处理者义务、保护职责部门以及法律责任等不同角度确立了相应规则,并且针对敏感个人信息和国家机关处理强调了特别规则。其出发点是保护个人对于个人信息处理享有的权利,厘清企业等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循的规则和履行的义务,同时明确违法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个人信息本身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而敏感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的一个被特殊保护的部分,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涵盖全周期、各个环节,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而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新增了“删除”这一处理方式,并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时,处理者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目的限制、最小必要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准确性原则,当责原则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补齐了中国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立法的重要一环,其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共同构成了该领域的三大支柱。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各行业企业(尤其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及其供应商,互联网、金融、医疗健康、汽车及出行等行业处理重要数据和大量个人信息的企业),开始梳理自身业务,逐步推进合规工作并适时落地。
人口与计生法两次修改:鼓励生育获立法支持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每一次人口政策调整都影响深远,而作为政策的法律支撑,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订也都会引发广泛关注。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分别于2015年和2021年进行两次修改,这是民间、学界和官方持续互动、讨论多年的结果。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但从法律意义上确立每个公民的生育子女数,是以2002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为标志。该法首次提出“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在此后近20年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控制生育数量、惩罚违反政策生育行为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近年来,放宽生育限制是呼声从未停止,并在2013年前后达到空前高潮。据统计,2012年中国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比上年减少345万人。学界预计,2023年以后,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将年均减少约800万人。与此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也在加快。
在此背景下,“单独二孩”(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政策开始施行。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但当时并未启动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迎来第一次修正,最大亮点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出台。
近年来,生育率降低、老龄化加剧、生育意愿骤减等人口形势的变化,引起了全社会普遍重视,进一步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计划也被提上日程。尤其是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达到13.50%,人口老龄化程度已高于世界平均水平(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9.3%)。与此同时,我国生育率也在继续走低,尽管全国人口总数增长到141178万人,但是人口负增长已迫在眉睫。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同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其中明确提出,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人口与计生法,三孩政策正式落地。与前一次修法不同的是,此次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所有制约生育的有关规定,增加了支持生育的相关条文。鼓励生育正式成为我国人口政策调整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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