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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或

公民社会或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指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行为集体。它不属于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属于盈利的私营经济的一部分。换而言之

简介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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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由于翻译的原因,公民社会这一术语被广泛地错误理解。因为英语中的Society不仅有社会之意,还有团体的意思。在Civil Society这个词组中,Society更多地指的是团体而非社会。因此,翻译为公民组织或公民团体会更为便于理解。

历史演进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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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是个历史范畴。两千多年来,随着社会政治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公民社会概念共经历了三次大的转型。

古典形态

公民社会的古典含义跨越了从公元前4世纪到公元17、18世纪的漫长历史时期。

公民社会_公民社会_公民社会

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指的是“城邦国家”或“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公元前1世纪时,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将其转译为拉丁文,“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在保留“政治社会”含义的同时,更多的带有“文明社会”的含义。此后,一直到近代之前,包括中世纪的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等基督教神学家在内的西方思想家,都是在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17—18世纪期间,适应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要求,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以反对封建王权的君权神授思想。他们认为,人类最初是生活在无政府的自然状态之中的,但这种自然社会由于缺乏和平、安全、人身保障等等,要通过权利让渡并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过渡到公民社会。于是,“公民社会”获得了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含义,与“政治国家”是同义语,指的是人们生活在政府之下的一种法治的、和平的政治秩序。

从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到洛克、卢梭等的古典公民社会概念,与政治社会、政治国家相同一,这反映出了西方文明一直到17世纪的前资本主义的社会状况,即国家与社会并未分离或者并未完全分离,整个社会表现为高度政治化的一元结构。这一状况在中世纪达到顶峰--“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市民等级和政治等级的同一就是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同一的表现。”

当代转型

公民社会_公民社会_公民社会

马克思的公民社会观念

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公民社会观念是自由竞争时期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的观念反映。20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公民社会观念也进入新的发展时期。30年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通过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无产阶级革命道路的深刻反思,提出了“文化领导权”的思想,赋予了公民社会新鲜的文化生命,开创了从社会文化意义上研究公民社会的理论传统,启动了公民社会观念的当代转向。经过帕森斯的“社会共同体”、前期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和后期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被称为“后马克思主义者”的当代美国政治学家科亨和阿拉托,通过对20世纪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发展过程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深刻反思,提出了“重建公民社会”的理论主张,认为应该把经济领域从公民社会中分离出去,把社会组织和民间公共领域当作公民社会的主体,并系统提出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公民社会三分的社会生活划分模式,从而完成了将公民社会指向社会文化领域的当代转型。

私人领域

在“政治国家―公民社会”两分法中,私人领域主要是指私人自主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经济活动领域。其中市场机制和私有产权构成这种私人领域的两大要素,它们保证个人能够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和追求特殊的私人利益。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期著作中关于市民社会的论述主要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而在“政治国家-经济系统-公民社会”三分法中,私人领域主要是指个人私域(privacy)即个人的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领域。私域构成个人自我发展和道德选择的领域,个人在这一领域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和隐私权。

社会组织

当代公民社会论者一般都把公民社会组织看作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和主体。当代一些主张三分法的学者甚至在二者之间划等号,把公民社会等同于或狭义化为公民社会组织,将公民社会组织的数量作为判断公民社会成熟程度的测量工具。一般认为,公民社会组织,指的是有着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它不同于传统的社会共同体,不是建立在血缘或地缘联系的基础上,也不是带有强迫性的组织,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社会成员基于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自愿结成的非政府的、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它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1)非政府性,即这些组织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的,它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而是相对独立于党政权力系统。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完全与政府没有关系甚至与政府相对抗,恰恰相反,它并不排除国家的进入或干预,而需要国家为它的活动提供一种秩序,同时也需要国家对它的不足进行救济。

(2)非营利性,即它们不把获取利润当作自己的主要目的,而通常把谋取公共利益和提供公共服务当作其首要目标。

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的思想主要得益于哈贝马斯。他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政治系统之间的一个领域,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主要是独立自主的个体及由其所组成的自治社团组织进行自主交往和自由辩论的一种非官方的文化批判领域。公众通过在这一领域的合理交往形成公共意志和公共观点(公共舆论),自由的、理性的、开放的和批判性的讨论构成公共领域的基本特征。在当代,各种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已成为公共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社会运动

社会运动或新社会运动是当代西方左翼公民社会理论家所强调的一个重要要素。所谓“新社会运动”,是相对于社会民主党或社会党所领导的工人运动而言的,以捍卫私域和私人公共领域自主发展的合法权利不受经济系统和国家的侵犯为目标的单一主题的抗议运动,如女权运动、生态运动、民权运动等。它以居于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社会中间阶层为主体。20世纪60年代以来,各种新社会运动蓬勃发展并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作为内核的价值观。上述这些结构性要素是公民社会的外显的方面,除了它们以外,公民社会还包含一个与它们互为表里的一系列价值原则所构成的精神内核。这些基本社会价值或原则包括:

(1)人本主义。人本主义是公民社会的理论基石。它强调人的尊严、人的基本权利以及人性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平等性,认为国家和公民社会都应以保护和增进公民权利和利益为旨归。

(2)多元主义。公民社会强调个人生活方式的多元化,思想文化的多元化,社会组织的多元化,提倡宽容、妥协、互惠与合作精神。

(3)公开性和开放性。公共领域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公开性和开放性,这是公众参与公共活动的重要前提,因此当代公民社会论者都十分强调和坚持公共生活领域的公开性和开放性。

(4)参与性。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公民社会强调和倡导公民个人或公民社会组织,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

(5)法治原则。公民社会论者反对国家对公民社会内部事务的随意干涉,强调要从法律上划定国家权力和国家行动的边界,确保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使公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自主的领域。

以这些基本价值为内核,形成了以契约精神为基础,以公民精神或公民性为集中体现的,包括志愿精神、人本精神、法治精神、自治精神的公民文化。公民文化及其价值观构成公民社会的文化特征。

公民读本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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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民读本》(2005年12月11日在北京发布新书),该套书被称为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套针对中小学生的完整意义上的公民教育读本”。 [1]

夏中义主编的《大学人文读本》。李慎之生前看到这套书,认为是他所见到的最好的公民读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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