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是一个舶来品概念,它起源于古代希腊的城邦制度,并逐渐发展为一种民主社会制度。在伯利克里当政时期,雅典规定了城邦公民的法定权利,把古代民主社会的发展推向了新高度。现在的公民社会理论,规定了公民的自由平等人格,同时强调了社会公益性与非营利性。志愿者行为是一种非营利性的活动,它的本质与公民社会理论有非常深刻的交集。
黑格尔认为,公民社会是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经济社会领域,因此,公民社会在社会文明发展进程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有部分学者也把公民社会解释为家庭与国家之外的“第三领域”。虽然概念界定上存在区别,但是学者们都认为公民是组成公民社会的基础单位,公民对于公共价值的实现有无法推卸的责任,公民社会一切利他、同情、互助、信任的行动目标,都需要公民参与。
显而易见,志愿者行为是公民社会价值实现的一大基础性手段。在一个需要参与的社会中,我们无法回避自己的责任。而且我们需要做一些不求回报的事情,以使这个共同的社会领域更加健康、繁荣。而且这些行动虽然可以创造巨额的经济价值,但是我们的目的显然不止于此,我们更多的是希望实现利他的目标,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应有的帮助。我们试图控制这个社会的贫富差距,虽然在优胜劣汰的经济市场环境中,末位淘汰几乎是必然事件。
公民社会理论在志愿者行为中,还体现为相对稳定的人际关系的建立。志愿者行为虽然是一项奉献性的工作,但是它的发展过程中会形成相对应的人际圈,比如专业的志愿者组织、相关团体团队、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接洽关系,都属于一种人际交往的模式。这种人际关系的建立,实际上催生了更多的社会区域平台,因为它们为更多原来并不认识的人们,搭建了一个稳定的交流机制。通过这个机制,我们实现的不仅是互帮互助,而且可以彼此交流,携手成长。
因此,我们可以解释为什么志愿者行为作为一项无偿性的工作,却吸引了那么多人参与的原因。对于大多数喜爱这个世界、喜爱这个社会的人而言,他们都希望我们所生存的这个空间变得更加温暖、美好。既然有这样一种追求及驱动力,那么他们就会作出某些举动,以实现自己心中的愿望。并且,通过参与志愿者行动,志愿者本人也体验到了融入社交关系所带来的一种快乐。在需求层次理论中,这已经是第四层需求,即尊重的需求了。如果继续升华,那么便是志愿者本人对于自我价值实现的追求,他们试图通过这样的工作,来诠释自身的人生意义及社会价值。
由此,我们也可以把志愿者行为解释为高阶人类文明社会的一种必然现象。之前我们也探讨了关于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对于志愿者行为的影响作用,当人类的意识来到“超我”的境界时,良心、理想等高阶目标追求便会被摆在突出的位置。人们从事志愿者行为,已经不再是为了达到什么局限性的目的,而是因为他们自己认为做这样的事情非常有意义,他们践行自己的理想,并坚信这些行为将带来完美的结果。
所以,如果你选择当一名志愿者,一定不要忘记自己在公民社会中扮演的角色。我们每个人都离不开集体生活,为集体而奋斗,实际上也是为自己而奋斗,两者并不相悖。而且,一群快乐奉献的人,他们所创造的一切成果是非常卓越的。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