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资讯 第 l1期 (总第228期)财 经 问 题 研 究Numbe11(GeealsilN。.228)Research on Fi2002年 l1月nancialna dEconomicIssues November 2002——, · 经济与法 ·社会 法 的基本 问题 :概念与特征王为农 ,吴 谦(浙江大学 法与经济学研究所 ,浙江 杭州 310027)摘 要 :尽 管 “社会法”一词频频 出现在我 国学者 的论著 中,但 究竟什么是 “社会法 ”却很 少有人论及 。基于此 ,本文在对 国外 已有 的研 究成果进行归纳综述 的基础 上 ,对有 关 “社会 法”的各种学说观 点进行 了评介 ,指 出:对社会 法应从 两个方 面来把握—— 即从广 义上讲 ,它指 的是相对于 已有 的 “公法”和 “私 法”而言的,以社会 的公共利益为本位 的 “第三法域 ” 内的立法及其表现形态 ;从狭义上讲 ,则是指 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为核心的独立 的法律部 门。关键词 :社会法 ;第三法域 ;社会 公共利益中图分类号 :DF01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0—176X(2002)11-0090—04表现为 国家积极而又全面地干预经济 的现象 。
但是 ,国家在干预社会的经济生活时,客观上要“社 会 法 (SocialLaw,droitsocial;Sozia1. 求其必须将所保护和规制 的对象特定化 ,为此 , rechtod,Sozialrecht)”作为现代法学 中的专有也就必须 以具有社会属性 的具体 的人 (例如 ,劳 术语 ,是法 国和德 国的学者最先开始使用 的。 动者 、中小企业者 以及 消 费者等)组成 的 “社会 然而 ,这一术语 的最初使用 ,并非是用于概括和集 团”作为法 的适用主体 ,并 以此替代私法意义 表述调整某一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典 ,也就是说 , 上 的抽象法律人格—— “人 ”,进而在此基础上 其并非是 以某一具体法典为对象提 出来 的。事构筑起 以其所保护的各种具体主体为核心的实 实上 ,它是学者们在研究当时社会 中新 出现 的体法律规范 。也正是 由于此 ,便产生 了以调整 各种社会关系和立法现象进所构想 出来 的一个由这些具体主体构成 的各种新 的社会经济关系 法学意义上 的概念 。为特征的新型法律 。鉴于这些新 的立法在运用自19世纪末开始 ,由于垄断资本主义 的出行政手段对本属私人 间的社会关系予 以 “公”的 现 ,使得建立在 “个人利益至上 ”和 “私有财产权介入这一点上 ,既有别于传统 的私法精神 ,也不 神圣不可侵犯”等项原则基础之上 的 自由资本同于传统意义上 的公法结构 ,已形成 了介于公 主义经济面临 了重大危机 。
同时,伴随着大工法和私法之 间的 “混合体”,于是 ,学者们便把这 业和生产 的社会化 的出现 、以及机器 的广泛使类 明显区别于传统立法 的新法域 ,取名为 了 “社 用 ,又 出现 了各种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 ,从而也会法”。 进一步地加剧 了各个阶段和阶层之间的利益冲 突 。为了维持 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原有 的市场经 济 的 自律性 ,同时也是为 了维护社会 的稳定 、保由于 “社会法 ”从一开始就并非是一个特定 护一定 的社会公共利益 ,以及调和各种社会利化 了的概念 ,因此 ,有关其基本 内涵 的界定 ,也 益矛盾和冲突的需要 ,西方资产阶级 国家开始就 自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了。也正是 因为 积极地介入社会 的经济生活 ,由此 出现 了各种此 ,社会法 的基本含义 ,至今为止也仍然是不确收稿 日期 :2002.07-03维普资讯 社会 法 的基 本 问题 :概 念 与特 征91 定 的。会中的对等关系_3J。然而 ,伴 随着 资本主义社不过 ,从 以往 学者们对 “社会法 ”展开 的研会的出现 、以及资本主义经济的迅猛发展 ,传统 究、并取得 的理论成果来看 ,学者们对 “社会法 ” 意义上的政治 国家由过去 的 “夜警”变成 了同时 基本含义 的认识 ,大体上可 以分为广义和狭义拥有经济职能的现代 国家 。
由于国家 的基本职 两种 。而且 ,学者们又多半是在 以所谓 的 “法律能发生 了根本性 的变化 ,以及 国家介入和干预 社会化 ”为对象 的立法场合来理解和把握 “社会市 民经济生活 的深度和广度 的不断加大 ,从而 法”的。当然 ,这一划分标准也并非是统一和确导致 了公法对市民社会 的渗透和干预成为 了普 定 的。概括起来 ,以往 的学者们对 “社会法 ”的遍 的现象 。也就是说 ,即使是在传统 的私人经 理解和定义 ,大致有 以下 四种 :l【J济生活 的 自治关系 中,也 出现 了体现 由国家或1.认为 “社会法 ”指 的是一种法学思潮 ,即社会予 以调整的法律规范—— 即社会立法和经 是一个相对 于 “个人 法 ”的概念 。按 照这一观济统治立法现 象。这一现 象 ,被学者们称之为 点 ,法律 的本质在于 ,其是约束人们行为 的一种“私法 的公法化”。由于在这种社会化立法 中所 社会规范 ,因此 ,从这个意义上讲 ,如果我们把表现 出来 的法律形态拥有着较强的有别于以往 以 “个人”为本位 的,从强调保护个人的 “私利 ” 立法 的显著特征 ,于是 ,学者们便将其确认为了 这一基本立场 出发确定权利义务 内容 的法律规独立于私法和公法两大法律体系之外 的第三大 范 ,称之为 “个人法 ”的话 ,那 么 ,所谓 的 “社会系统 ,并将其称之为 “社会法 ”。
从这个 意义上 法”,就是与其相对应 的,以社会 的公共利益为讲 ,一般认为 ,在公法 中,主要包括宪法 、行政法 本位 ,并从强调保护社会 的公共利益这一基点等 ,在私法 中通常包括 民法 、商法等,而在社会 出发确立约束私人利益的 “社会统制关系”的法法 中则包括劳动法 、社会保障法 、经济法 以及环 律规范 。在这里 ,社会法与个人法的对应关 系, 境资源保护法等 。 实际上是相对于其两者调整着不 同的社会关系4.是从划定具体 的法律部 门这一角度来 而言 的。认识 “社会法 ”的,即认为社会法是现行法律体2.是从法社会学 的角度来考察和认识 “法系(主要是大陆法系或成文法系 国家 的法律体 源”问题时 ,所使用 的 “社会法 ”概念 。即是一个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 门。由于学者们在社 相对于 “国家法”而言的概念。也就是 ,作为 区会法究竟应 当包含哪些具体 的法律这一 问题上 别于不 同的立法过程而使用 的概念 。在这里 , 存在着分歧 ,因此 ,对 “社会法”所做 出的相应解 相对于同国家和地方 的立法机关制定 的法律规释 ,也历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其 中,做广义理 范—— 即 “国家法”而言 ,所谓 的 “社会法”,则是解 的观点认为 ,“社会法”是包括劳动法 、社会保 指 由社会 团体制定 的、并且仅适用于其 内部 的障法在 内的部 门法 。
例如 ,德 国和法 国的部分 一 种 “行为规范”。换句话说 ,相对于所谓 的 “国学者最初就是从这个 意义上来把握 “社会法 ” 家法”包括 了所有 的国家制定 的实在法而言, 的 ,即认为社会法与劳动法 同义 ,并且还包含了 “社会法”的渊源 ,除 了那些不成文 的习惯 、民约社会保险法 。后来 ,随着社会保障立法的内容 等之外 ,还包括 了社会 团体 自主制定 的内部 的的不断丰富、立法技术 的不断完善 以及理论体 “法律规范”,即并非按着 “国家法”的立法程序系的 日臻成熟 ,在德 国和法 国又 出现 了将劳动 制定的,像社会 团体的规章和协议等这样 的一法与社会保障法相区别 ,并把社会保障法看作 些行为规范—— 也就是 ,目前西方法学界所称是 “社会法”的狭义理解 的观点 。而此处的作为 的 “纪律法规范 ”。“社会法”的社会保障法 ,实际上 已形成 了由社3.认为 “社会法 ”是指现代法律体系 中的会保 险法 、社会救济法 、社会福利法和社会抚恤 一 个系统 ,即相对于公法和私法 的 “第三法域 ” 法等组合在一起 的相互关联 、适用统一基本原 意义上的概念 。
我们知道 ,将法律体系划分为理 的法律系统 ,即开始从现代立法 的法典意义 公法和私法两大系统 ,主要是源于古罗马法学上界定 “社会法”的概 念 了。而在英美法系 国 者乌尔 比安 的学说 。虽说这一分类到了中世纪家 ,尤其是英 国和美 国,虽然不存在像大陆法系 之后便不再被人们提及 ,但是 ,到了近现代大陆国家那样 的划定法律部 门的问题 ,但是 ,他们 的 法系 国家在进行法典 的编纂和修正时 ,这一分学者们也基本上持与上述存在于德 国和法 国的 类方法又重新地得 到 了普遍地应用_2J。一般“广义”观点相近 的立场 ,即在 多数 的场合都认 地 ,从理论上讲 ,我们大体上可 以这样认 为 :公为 “社会法 ”就是包括劳动法 、社会事业法 、以及 法调整 的,主要是发生在政治 国家与公 民之 间社会保 险法等社会立法在 内的、原理相近 的法 的统治和支配关系 ;而私法调整的,则是市民社律群 。维普资讯财经 问题研 究 2002年第 11期 总第 228期2.桥本文雄 的 “保护特定 主体”的社会法学说 J。与菊池先生 的实证主义不 同,桥本先从上述 的学者们对 “社会法 ”的基本认识生则是从法学 的一般性原理 出发来认识社会法 中,我们可 以看 出:尽管在如何把握和理解 “社的。
他认为 :对于社会法 ,必须从法 的主体变迁 会法 ”这一 问题上 ,在学者们之间还存在着一定中来把握 ;社会法 的基本特征在 于 ,其法 的主体 的分歧 ,但是 ,有两点我们确是可 以肯定 的,这是具体和特定化 的,并且具有保护作为其法主 就是 :第一,从广义上讲 ,社会法是相对于 已有体 的经济弱者之功效 。为 了阐明其观点 ,桥本 的 “公法”和 “私法 ”而使用 的概念 ,它指的独立先生还 引入 了由德 国学者拉托普洛失 (G,Radl— 于公法和私法之外 的、以社会 的公共利益为本bruch)提 出的 “社会人”的概念 ,并将其定义为 : 位 的 “第三法域 ”及其立法和表现形态 ;第二 ,从被特定化 了的社会集 团 】。他指 出:作为一个 狭义上讲 ,社会法是作为一个独立 的新兴法律法域 的社会法 ,其除 了劳动法及社会保 障法这 部 门被命名 的,并且其基本 内容被 限定在 了劳些保护 “反资本 主义 的社会集 团”的法之外 ,还 动法及社会保障法 的范畴之 内。包括 了与 “生存权 的保障”并无关联 的社会行为目前 ,学者们对 “社会法”的认识和理解 ,也法 、社会组织法 、社会诉讼法 以及社会财产法 基本上集 中在这两点上HJ。
当然 ,学者们 的上等 [引。 述认识 ,决非是一下子就完成 的。事实上 ,他们3.加古佑二 郎的 “保护劳动者 阶级这一具 是在经历 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 的历史过程之体主体 ”的社会法学说 J。加 古先生 的学说 , 后 ,才逐渐地形成了各 自的学说观点 的,并且还主要是针对桥本 的上述 “超 阶级主体理论”提 出 在不断地进行修正和补充 。这一点,我们可 以的。他从阶级分析 的立场 出发 ,指 出:社会法 , 从 日本学者对 “社会法”的认识及其发展 的历史实 际上是保护 由处于社会 的从属地位 的劳动 进程 中得到相应 的启示 。者 、经济上 的弱势者组成 的集 团的法律规范 ,而日本学者对 “社会法”的认识 ,大体上经历并非所有 的社会集 团。这一学说 ,将 以往过于 了第二次世 界大 战 的战前 和 战后两个主要 阶笼统 的所谓 “特定 主体理论 ”进一步地 限定 ,使 段 。其 中,二 战以前 的主要学说观点有 :之更加具体化和明确化 了。1.菊池勇夫 的 “作为部 门法及法域 ”的社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 以美 国为首的 会法学说 。菊池先生认为 :作为部 门法及法联合 国 占领军 的主导下 ,日本开始 了一系列 旨 域 的社会法 ,与作为法理学和法学思想意义上在推行政治与经济 民主化 的立法和制度改革 , 的社会法是有 区别 的。
最初 ,菊池 先生从 阶级随着 劳动关系调整法 (1946年 9月)、劳动基准 的立场 出发 ,认为保护与资本形成对抗关系 的法 (1947年 4月)、劳动组合法 (1949年 6月)、 劳动者 的立法—— 即调整阶级 的均衡关系的法厚生年金保 险法 (1954年 5月)以及禁止垄断 律便是社会法 。他指 出:“社会法 ,是规范社会法 (1947年 4月)等一大批带有本 国特色 的社 的阶级均衡关系的国家法规及社会 的诸规范 的会立法 的相 继 出台与实施 ,日本学者对社会法 统一名称 。在这里 ,社会是指近代资本 主义经的认识也 出现 了新 的变化—— 即由原来仅停 留 济制度下 的社会 。而 阶级 的均衡关系 ,则是从在对理论 的介绍和探讨 ,转 向了围绕着司法审 劳动与资本 的阶级对立 中产生 的,并且与资本判实践 中出现 的各种问题 ,从法律解释学 的角 主义 的各个 发展阶段相适 应 ,其均 衡常在更度展开 比较务实 的研究 。 新 ” 】。后来 ,菊池先生又将 社会法修改为社这个阶段 的主要观 点有 :沼 田稻次 郎及渡 会政策 的立法 。他认为 :社会改 良主义是社会边祥三等 的 “对市 民法 的修正 ”说u 。
其 中,沼 法 的基本理念 ,在社会法 的体系 中社会事业法田认为 :社会法是作为对市 民法 的修正而存在 与劳动法处于同等 的地位 。1941年 ,菊池先的;由于市 民法原理 的贯彻和执行 ,使资本主义 生在 《比较法杂志》第 2号上发表 的题为 《转换社会形成 了结构性 的矛盾 ,进而对市 民社会 中 时期 中的社会经济法》的一文 中,又将经济法纳现实存在 的特殊社会群体及社会集 团的生存权 入到了社会法 的体系当中。可见 ,菊池先生始构成 了严重 的威胁 ,社会法便是基于社会 的正 终是从法律 的体系化和法域 的构成这一角度来义 ,为维护生存权 而实施 的法律规律 。而渡边 理解和所握 “社会法”的。并且 ,伴 随着其本 国先生 ,则认为 :市 民法是 以商 品经济关系中所 固 的社会化立法 的不断丰富与完善 ,又及 时地对有 的内在 的抽象 自由、平等和独立为基本原理 ; 其 “社会法”体系 的外延做 了相应 的补充和扩与其相对应 的社会法 ,却是调整在现实生活 的 展 。平面 中发生 的人与人之 间的 自由、平等和独立维普资讯社会 法 的基 本 问题 :概 念与特征93 关系所 固有 的法律规范体 系。
这一学说 ,实际物 。因为 ,在传统立法 中,国家是不主动介入平 上是对劳动法 、社会保障法 、禁止垄断法 以及环等主体之间形成 的各种经济关系的,同时 ,作为 境保护法等社会立法所做 的法学注释。公权力的拥有者也不积极地参与平等主体间的投资与交易活动 的。然而 ,社会立法却表现 出四了明显不 同,其不仅设定 了国家对存在 于经济虽说从上面的考察和分析 中我们可 以看 出社会 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实施积极地介入和 不 同国家学者对 于什么是 “社会法”有着不 同的干预 ,而且还要求 国家 出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 理解 ,而且 ,即便是在 同一 国家 的学者之 间 ,也保护 中小企业 以及 消费者等经济弱势者的利益 同样存在着不 同的认识 。但 是 ,这并不影 响我和社会 的公共利益 的需要 ,必须对存在于市场 们对 “社会法”基本特征 的把握 。综合考察和分竞争 中的交易关系、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实施有 析上述 的各种观 点,我们会发现 ,社会法作为现效地规制。同时,还要求其必须对每个社会成 代社会 的一种法律现象,其表现 出了以下一些员的生存权予 以关注和提供法律保障,并作为 最基本 的特征 :法定的义务要求其通过调整社会分配承担起 国1.主体 的特殊性 。
与传统 的市 民法——家的责任 。 民法 的基本主体为抽象的 “人 ”(包括 自然任何当然 ,我们对社会法 的认识 ,还远不止这 法人)不 同,社会法是 以现实社会 中的特定人群些 ,还有待于我们对现实 的社会立法现象进行 所构成的社会集 团,也就是 ,具体化 的人所组成更加深入细致 的理论研 究和总结 。并且 ,随着 的 “利益共 同体 ”,作为其所调整和保护 的基本我 国不断地加大社会立法 ,以及各种社会法律 主体 。例如 ,劳动法 的主体 ,主要是由 “劳动者” 法规 的实施和适用 ,相信我们将会对社会法有 和 “雇佣者”这些具体而又特殊 的人群所构成 的一 个更加清晰和深刻地认识 。 社会集 团;社会保障法所保护的主体,主要 由 (1)因身体机能上 的原 因而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参考文献 : 的成员;(2)因体制变革而成为 了生活 困难者[1] 菊池勇夫 .社会法综 说 (上)——九州大学社会 — — 如失业者 ;(3)因疾病 、灾害或事故而 陷入法讲座 30周年纪念 .有斐阁,1958. 生活 困境者 ;以及 (4)其他需要 国家和社会予 以[2] 勒 内·达维德著 ,漆竹生译 .当代主要法律体系 . 救助和帮助者等构成 。
而经济法 的基本主体 ,上海译文 出版社 ,1984:74—77;沈宗灵 .比较法研 究 .北京大学 出版社 ,1998:118—124. 则是 由企业 、企业 团体以及消费者等 ,这些在市[3] 朱塞佩 ·格罗索著 ,黄风译 .罗马法史 .中国政 场从事经 营和交易活动 的 “人”所组成 。法大学出版社 ,1996:108— 109;江平 .西方 国家2.调整手段和方式上 的独特性 。与传统民商法概要 .法律 出版社 ,1984:3—4;勒 内 ·达 的 “公”、“私 ”法往往采取单一 的规制手段和方维德 .前注 3,第 74—75页 . 法不 同,社会法采取 了行政 、民事和刑事等诸规[4] 丹 宗 晓信 ,伊从 宽 .经 济 法 总论 ,青 林 书 院, 制手段并用 的方式 ,并且 ,根据不 同规制对象 的1999:158— 159;张守文 .社会法论略 .《中外法 性质运用不 同的规制手段 。例如 ,在劳动法 中,学》,1996:11— 12. 由于强调保护劳动者 的团结权 、集体交涉权 以[5] 菊池勇夫 .社会法 .《岩波法律学辞典》,1936. 及保障争议权等 ,因此 ,在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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