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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晖:良法与善治是法治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王春晖:良法与善治是法治实现的前提和基础王春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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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一词的基本含义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由此,法分良法和恶法,只有良法之治才能称得上法治,恶法之治只能成为专制。良法之治必须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应当遵循人类社会发展的“三大定律”:人是社会的中心;满足个人利益是治理社会的基础;政府宗旨是保护人民去创造财富的自由。制定出来的法律应当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不应该背离人类理性,不应该背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更不应背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集中意志。

只有满足以上条件的法治才能称之为良法之治,只有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的良法,人民才会遵守和信仰。我们必须制定一整套反映人本位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体系,坚决、及时地废除恶法。《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由此,法治实现的前提是人民对良法的信仰,而法治的精神也在于民众对良法的信仰,只有良法才能产生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对法的信仰。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如果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就不会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也就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讲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被人们普遍遵守的基础必须是代表民意、反映民心,而得民心的法律必须统治社会,决不能让人治横行。世界上最早的大学设置的三大专业均是以人为核心的:一是医学,解决的是人身体出现的问题;二是神学,解决的是人精神上的问题;三是法学,解决的是对人的保护和行为的规制问题。

法治精神实质上就是良法善治之精神,它的基本标志有五个:法律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意愿,必须建立在立法为民的基础上;必须确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国家结构;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文化;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民权和实现正义;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制约。笔者认为,良法善治对社会利益的划分和调整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社会利益分配与调整的制度基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决定》指出,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笔者建议,我国的立法应当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引入道德评估机制。立法者对整个社会的道德状况应该有一个完整的了解和评估,要以绝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平和道德追求作为立法的依据,过高和过低估计社会道德水平的法律是行不通的,甚至是有害的。应当指出,法律是一元的,道德是多元的。对立法过高的道德要求是暴政,过低的要求是纵恶。所以,将道德水平和道德追求作为立法依据的核心在于,所立的法律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否自愿去遵守。应当承认,法律的指引可减少冲突发生。然而,利益的差别常常又会引起利益的冲突,从而产生社会矛盾。所以,只有良法善治方能有效处置和消除矛盾纠纷。其实,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不是没有矛盾的秩序,而是一个有着良好的矛盾解决机制的秩序;法律的重要使命就是发挥各种机制的作用,去化解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治理体制。要通过立法来整合资源,更新理念,创新治理方式,形成新的社会治理格局。

《决定》要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要想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使社会各阶层成员的诉求得以反映,权益得以保障,行为得以规范,形成良好的社会治理状态,必须有完备的良法善治的体制。良法善治的完备需有良好的社会运行机制,这种运行机制包括顺畅的社会流动机制,公平的利益协调机制,安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健全的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透明的社会预警机制,有效的矛盾疏导机制。唯有在良法善治的法治环境下,社会运行机制才会对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最恒久而有效的保障作用。

(作者为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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