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其实已经写了关于一篇油罐车混装食用油的文章,但今天刷到了罗翔老师对此的看法视频,我决定再写这篇,分析其问题核心,以求社会价值最大化。
油罐车混装食用油,其主要环节在作业方式的麻木,可以说如同用垃圾桶装餐桌的美食一样,这涉及职业道德,也触及公共卫生与安全。
罗翔老师说,这种事情是对人的不尊重,他呼吁运输食用油需要规定用专用车辆,事实上在当今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是可以做到的,在此我并不反对罗翔老师的提法,但我反感罗翔老师的思维方法。
既然他已经意识到了这是对人,对社会不尊重,那么该问题其实并非是用什么车引发的,而是根源上由人对人的不尊重造成的。罗翔老师应该意识到规则并不是最佳的解决办法,而机制才是。
油罐车混装食用油,该如何处罚,我想这件事可大可小,处罚是肯定会有的,按照我的设想给予重罚,以有效手段实施链条式处罚方案比较妥当。
1、处罚涉事单位
运输发起方与接收方,也就是这车油是谁的,要运往何处,双方谁叫的车这首先需要明确,对于运输供需双方进行严厉的处罚。因为双方都有监督及做事规范义务,出了问题,谁都脱不了责任。
我们假设,这批油从A厂,到B厂,可能是一家单位,也可能是两家单位。一家单位定然需要全程负责,而两家单位则肯定有供需双方关系产生,如果为了经济利益,或者图省事儿,大家都不对其质量环节进行管理了,这说明食用油生产环节存在漏洞。
因此处罚食用油生产单位,及食用油接收单位是科学的,合理的,这样会促进双方对食品安全环节的谨慎及管理。
叫车单位处罚80%,接收单位处罚20%,其处罚形式方面可以不限于关停整顿、巨额罚款、及刑事责任。
2、处罚运输司机
运输司机作为车辆管理者,它们应该具备常识,洗车费用我认为运输单位可以将其核算进入运输费里面,同样运输此类食用油,其清洗标准也是非常难以确定的。
因此罗翔老师提出的使用专业车辆是具有科学依据的。
但这并不代表其它车辆就没有运输能力,而是需要达到清洗标准之后,卫生条件符合,才会有投入使用的条件。
罐车,这种车辆一般来说都可以运输液体,对于运输液体这件事来说,社会管理的确需要制定一定的规范及标准。如运输了毒液,或者煤制油、亦或者运输了粪便、尿液、化学液体等等,这与食用油混装定然会出现难以想象的社会问题。
未来出了事情,以大意了为借口,这并不能够推卸其责任,从这个层面,运输司机可以作为主要举报方,来自己举报这种不规范行为,以确立自己的社会防线坚守地位。
3、处罚管理单位
管理机制需要有效,而减少社会不便与开支,这定然需要我们进行有效的管理设计及安排,从目前看,我们普通人可能也知道,每一种液体都不能进行混装,甚至不清洗都存在隐患,如两种不同的液体是否会产生化学作用?
所以,制定有效的,低成本灵活的社会管理,是管理单位需要做的工作,高标准的社会机制建设,不仅可以促进经济发展良好运行,还能节省社会开支,而不是僵化的去搞专门的流程。
自律,上一篇我写的内容已经提到了,这要求一定程度在机制设计层面做到自律产生,仅仅只是规定专用,这完全不够。
罗翔指出,做到相互尊重,一切都解决了,但是他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就是尊重从何而来,我在此给出一个升华解释,就是基于尊重自己,尊重自己的职业,尊重自己与社会的关系,尊重不仅仅是尊重他人,而是尊重自己由内自发产生的东西。
在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领域,我们需要思考,有太多的事情都会逐渐因为这样那样的事情发生,从而使得人们疲于设置各种各样的规则,来约束这种事情的发生,久而久之,社会发展也会阻碍重重。
因此,这些看似麻木不仁的事件背后,并非完全是管理,而是皆因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社会责任即你我他,而不是单向利益。
当科技与就业发生冲突,我们该如何协调,定然是需要讨论社会责任。萝卜快跑与油罐车事件给整个社会发出了一种警示,社会责任,是我们必须要坚守的,没有社会责任,一切发展都会是无根之木,麻木的只想着省下一个洗车钱,麻木的只想着省下一个打车费,却忽略了社会责任,这本质可能并非是社会发展需要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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