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是什么关系,两者在职能分工上有什么区别?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常听到被征收的各方说到两个词,分别别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
其实,这两个组织之间,有明确区别的,职能范围也存在部分交叉。不过,在征收中常出现部分被征收人,分不清在征收中它们的区别。
每一个村庄都是一个享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源所有权主体,还是一个享有职权的最小治理单元。不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组织,不能将二者简单的混为一谈。
下面的文章中,我们就简单的讲解一下二者的区别和其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职能有哪些。
一、先搞懂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都是什么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初步成形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民合作化运动。
它是为迈向高级合作社和最后实现人民公社的一次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
在“三级所有、对为基础”的理念指导下,村庄以“大队”,村民小组以“小队”的形式,在全国广大农村,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持续向村集体集中,并由村集体(大队)组织社员进行农业生产经营。
那时的农民,以社员身份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因此,我们既不能单纯地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同于企业法人,也不能等同于社会团体,更不能等同于行政机关。作为全民公有制三兄弟之一的三弟,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其独特的政治属性和法律性质。
2、村委会:村民委员会是行政村中的村民自治主体。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是一个村民主体的自治组织。该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属于农村自治组织,属于行政组织,属于管理组织,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搞清楚两者之间有哪些不同
两者的不同之处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基本职能不同、二是成员构成不同、三是经费来源不同。不过,两者之间的最重要的不同之处是基本职能不同。
简单来讲,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与经济相关的生产方面的事情。而村委会主要负责与村民生活相关的社会性管理事情。
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承担的是经济职能,如可以从事各种经营活动,负责经营、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资金、资产、资源)。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是其基本职能。
村民委员会主要承担社会职能,如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也就是说,村委会即要负责公益性事务,也可以接受政府管理监督的村庄管理性事务。
尽管平时二者的职能并不相同,但在集体土地征收中,二者的职能就会交叉。
为什么呢?因为土地征收既涉及到村上农业生产方面的事情,又涉及到村民生活方面的事情。也因此,二者经常被一起提及。
三、与土地相关时,二者的职能有何不同
在农村,与土地相关的事情,主要是两类:一类是集体土地征收,另一类是集体土地收回。
在征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职能并没有太多的不同。在相关法律法规上,二者也经常一起提到。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拟申请征收农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级及以上须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目的是为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无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村委会,在征收中都应该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协助土地征收依法依规、公平合理地平稳进行。
因此,二者的职能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并无本质区别。
但是,在集体土地收回中,两者就完全不一样了。
作为一个村民自治的治理载体,村委会并没有权力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也没有权力“私自”拆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这件大事施行的权力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过,具体施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接受上级党委政府领导、监督和管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不过,需要首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种情形分别为:一是为了进行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到的土地;二是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去使用的土地;三是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土地。
虽然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土地,但这并不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任意收回土地。
因为这一收回土地的行为,对被收回主体的权益具有直接重大的影响。收回土地须充分尊重被收回主体的合法权益。
原文作者/北京昌运拆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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