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原来没有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2019年8月26日修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增加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是没有具体规定包括哪些东西。2021年9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详细规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包括的内容。中辽律师通过本文告诉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都包括哪些法定内容: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是责任主体,不是具体实施的主体。
在征地实践中,一般是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其自然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部门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施。
必须参加的主体,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就是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必须参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否则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是违法的。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内容。
主要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四个方面的内容,现在分别阐述如下:
(一)合法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涉及实施主体是否有法定职权并在职权范围内实施、实施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形,是否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等。
(二)合理性。是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补偿安置方式是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是否给予了公平、合理的补偿。
(三)可行性。是否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是否足额及时落实相关费用;是否征求相关利益群体意见,即是否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得到大多数的支持和认可;是否制定保障土地征收决策顺利实施的措施等。
(四)可控性。是否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重大社会治安等问题;是否会引发重大舆情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制定了能落实到位的社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以及处置预案;是否制定了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措施。
只有包含这四项内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才是合法完整的,其他的都是存在缺陷的。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规定。
(一)制定评估方案。相关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根据土地征收具体情况编制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程序和方法、时间安排等。
(二)充分听取意见。根据评估方案,运用各种社会调查方法开展深入调查,通过公示、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用地单位、征地实施主体、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
(三)全面分析论证。全面梳理各方情况和意见,对征地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深入查找、预测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点。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点逐一进行分析,参考相同或者类似情况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研判风险发生概率,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组织专家、熟悉当地情况的乡村干部、群众代表等,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式方法、预测的风险点及应对措施、评估结论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结论性意见。
(四)确定风险等级。在全面分析论证基础上,按照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将社会稳定风险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
(五)编制评估报告。相关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负责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征地项目基本情况,评估过程,风险调查情况(包括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风险识别及分析(主要涉及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分析论证),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及评判依据,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建议,风险评估结论、防范化解措施及处置预案等内容。
(六)组织报告评审。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相关部门应该按照编审分离原则,组织党政部门代表、专业人员等或者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集体评审。评审人员应为单数,与评审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评审人员应当回避。评审人员应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并形成评审意见。
部分地方政府要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如果没有备案的情形,属于程序违法。
中辽律师告诉你,只有包含上述内容和按照上述程序制定的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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