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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N号房”背后的意见领袖传播与媒介伦理问题

韩国“N号房”背后的意见领袖传播与媒介伦理问题我们应该思考:对于韩国SBS、MBC电视台公布嫌疑人隐私的行为,是否属于媒体侵权——这就涉及一个媒介伦理的问题。

近期,韩国“N号房事件”引起国内外高度关注。“N号房事件”,也称为“韩国TelegramN号房性剥削事件”,Telegram是由俄罗斯兄弟尼古拉杜罗夫和帕维尔杜罗夫于2013年开发的一款跨平台即时通讯APP,用户可以相互交换加密与自毁消息,“N号房”最早是由几个高中生在Telegram创建的群聊,但随着色情内容的注入,群聊加入的人越来越多,群聊也从1个发展为8个,因此被叫做“N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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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号房”运营者通过在社交网站上发布高薪兼职信息吸引女性,随后添加对方社交账号,进一步掌握对方的身份证、个人照、电话号码、住址、其他社交账号甚至家人朋友的联系方式,哄骗她们上传裸露照片和变态不雅视频,并以此为由进行威胁,让她们继续拍摄性剥削视频,如果女性不服从,就会威胁她们将照片视频发给其家人和朋友,基本上每号房都会有2~3位受害女性,犯罪嫌疑人除了在网上进行商业盈利外,还会将女性带到线下进行侵害并直播给聊天室的人。据调查,韩国累计有26万人曾进入“N号房”并共享过里面的性剥削视频和照片。

据韩联社报道,当地时间25日上午,韩国警方将“N号房”事件主谋赵主彬送交检察院,并将其公开示众。这是韩国首次引用《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规定公开犯罪嫌疑人信息的案例。

知识点:意见领袖、媒介伦理

“N号房”事件中的意见领袖

从事件发酵到3月23日,已有超420万韩国网民在青瓦台网站就此事件发起请愿,要求公布主犯以及聊天群中26万名会员的身份,与此同时,作为网络时代意见领袖之一的明星群体开始发声,请愿青瓦台,要求让犯罪嫌疑人得到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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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领袖最早是由是拉扎斯菲尔德在《人民的选择》一书中中提出的概念,指的是在人际传播网络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观点或建议并对他人施加个人影响的人物,称为“意见领袖”。作为媒介信息和影响的中继和过滤环节,对大众传播产生重要影响。

意见领袖有着以下特征:①与被影响者一般处于平等关系而非上下级关系;②并不集中于特定的群体或阶层,而是均匀分布于社会上各社会群体和阶层中;③意见领袖的影响力一般分为“单一型”和“综合型”,现代都市社会中,以“单一型”为主,在某个特定领域很精通或享有一定声望的人便可扮演意见领袖角色,在不熟悉的领域则是一般的被影响者。传统社会或农村社会中,以“综合型”为主;④意见领袖社交范围广,拥有较多的信息渠道,对大众传播的接触度颇高、接触量大。

网络传播是一种新型的传播生态,在这种传播环境下,每个人都是传播主体,人人都可能成为传播的中心,人人都能成为意见领袖,网络意见领袖也由此产生。

网络意见领袖根植于互联网虚拟平台的意见领袖,既具有传统意见领袖的本质特征,即选择性地传播有利于自己的观点的信息,通过提供建议和观点影响他人,又因为其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特殊生存环境,而具有一定的不同的特点——①网络意见领袖与受其影响者处于统一群体并拥有共同的兴趣爱好;②网络意见领袖与受其影响者之间的关系缺乏稳定性;③网络意见领袖的行为表现非常活跃;④网络意见领袖都具有出色的表达能力;⑤网络意见领袖都具有某种专长。

学者宋石男将传统意见领袖相比与Web2.0时代的网络意见领袖进行比较,提出了两者的不同之处:

01

传统意见领袖建立在人际传播的范畴上,而网络时代的意见领袖则兼具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的双重性质;

02

由于处在人际传播的范畴之中,传统意见领袖彼此之间的理性交往并不多,往往形成一个个围绕各自意见领袖而结合的半封闭的社群孤岛,网络时代的意见领袖彼此之间的交往则非常多,往往能形成一个开放的围绕事件或话题而非意见领袖个人而结合的网络社群;

03

传统意见领袖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地位、较高的教育程度及较好的经济条件,而网络时代的意见领袖的社会地位常常不再是前提条件,反而是成为意见领袖之后所获得的附加物;

04

传统意见领袖多是被动接受大众媒介的信息,而网络时代的意见领袖常常能够主动制造出稀缺信息或新闻,进而大众媒介不得不跟进,卷入到其关注的事件中去;

05

传统的意见领袖所影响的人群,常是被动、消极的,知识面或思考能力都较低,网络意见领袖所影响的人群,却常常是活跃的、积极的;

06

传统意见领袖具有稳定性,而网络时代的意见领袖则并不稳定,甚至有特殊的“即逝意见领袖”;

07

传统意见领袖数量有限,彼此之间缺乏理性交往与有效沟通,而网络意见领袖数量巨大,流动性强,彼此之间呼应或驳难非常频繁;

基于网络意见领袖对青年网民的政治信念、政治态度、行为方式等产生的重要影响,学者余树英认为必须构建与网络意见领袖的合作机制, 发挥机制对青年网民正面的导向作用, 降低其负面影响力。

第一, 构建常态化联系机制。发挥网络意见领袖的作用, 须与之建立感情, 构建常态化联系机制。通过研讨会、论坛、座谈会、联谊活动等常用工作形式, 定期与网络意见领袖建立直接、密切的联系, 加强经常性的线上互动、线下沟通, 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意见诉求。

第二, 构建引导及规范机制。一是坚持典型引导。通过经验交流、表彰奖励等形式努力塑造和宣传优秀网络意见领袖的良好形象, 想方设法促进集群效应产生正能量, 带动和凝聚一批网络意见领袖。二是呼吁网络意见领袖自律。为了提高网络意见领袖的社会责任感, 倡议制定一些可行性的网络行为公约, 使得网络空间日渐清朗。建议成立新媒体行业组织, 成立新媒体精英分子联盟, 结合《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制定网络文明行为公约。

第三, 构建识别及培育机制。一是发现识别网络意见领袖。树立互联网思维, 通过网络舆情分析, 发现识别网络意见领袖。二是对骨干团员青年进行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和定期讲座等方式, 对网络宣传员、网络文明志愿者、团干部中的骨干进行教育培训, 培育共青团自身的网络意见领袖。

3月23日,韩国总统文在寅下令彻查“N号房事件”,对包括16名未成年人在内的所有被害女性发去慰问,删除聊天室里的非法视频,并要求警方调查聊天群的所有会员。以边伯贤、李惠利为代表的明星群体,他们在社交平台上利用自己原本的影响力发起声讨,呼吁网民积极请愿,他们发起的议题与韩国民众紧密相关,有助于凝聚网络舆论共识,引发集体行为,从而促进本次事件的解决。

公布嫌疑人信息,媒体侵权了吗?

在警方公布主犯赵主彬的个人信息前,韩国SBS电视台《8点新闻》就率先公布了赵主彬的照片和身份信息,而在此前的“素媛案”中,韩国MBC电视台也提早公开了犯罪嫌疑人的肖像信息。在网络舆论一片叫好的同时,我们应该思考:对于韩国SBS、MBC电视台公布嫌疑人隐私的行为,是否属于媒体侵权——这就涉及一个媒介伦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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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伦理是指媒介从业人员,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无论编辑、记者还是其他新闻工作者,在新闻工作中的价值取向、道德表现总是与其所在的新闻媒体的价值取向、道德功能与伦理规范联系在一起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

媒介的社会责任是媒介伦理的核心问题。因为媒介的各种传播行为都可能会对社会产生巨大影响,所以媒介具有社会功能,也肩负社会责任。而所谓新闻伦理失范,是新闻工作者在进行报道的时候没有遵循新闻的真实性原则,或是没有体现出正确的价值取向,没有对社会舆论进行正确引导。

媒介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对利益的追求以及传媒消费主义盛行;媒体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缺失;受众对性、色情、暴力的强大需求以及传播的病态化;暴露被报道对象的隐私导致侵权;对被报道者乱加评价;不当报道突发事件当事人及其家属信息;有偿新闻的泛滥。

媒介伦理一旦失衡,具有重大影响。首先是对青少年的社会认知与道德认知造成影响,其次是导致主张消费主义和享乐主义的盛行,同时,媒介伦理失衡还会消解人的人文关怀精神和社会道义责任感。

如何规避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的媒介失范行为?

从原则上来看,要坚持传播自由与社会责任相统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娱乐功能与审美功能相统一。

从参与方来看:

首先,新闻从业人员需要加强自身专业素质。记者是新闻的收集者和编码者,需要恰当地获取新闻和撰写新闻。

其次,加强媒介的把关行为。在新闻发表前要严格审核,尽可能地降低出现伦理失范的可能性。

最后,受众自身也应该加强媒介素养,将媒介伦理失范在信息接收和产生效果环节上的影响降低到最小。即受众在获取了与社会正确价值观有偏差的信息时要注意辨别,避免受到错误的引导。

韩国《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第25条中规定了性暴力犯罪嫌疑人信息公开的主体为警察和检察官,在本次事件中,韩国警方从国民知情权、防止同类犯罪的再犯及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选择公开赵主彬的个人信息以维护公共利益,但相关法律中并无规定说媒体拥有公布嫌疑人信息的权利,韩国电视台提早公布嫌疑人信息可能会对嫌疑人及其家属造成伤害,还会有影响司法审判的可能。

参考文献:

[1] 郭庆光著.传播学教程.2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宋石男.互联网与公共领域构建——以Web2.0时代的网络意见领袖为例.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70-74.

[3]余树英.不同类型网络意见领袖的影响力及发生机制[J].中国青年研究,2018(07):90-94.

[4]展江,彭桂兵著.媒体道德与伦理·案例教学[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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