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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寄语 | 许中缘:论法律道德

院长寄语 | 许中缘:论法律道德“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不可忽视。”道德与法律构成了社会治理的两极,构成了法理学不可回避言之不尽的一对话题。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不可忽视。”道德与法律构成了社会治理的两极,构成了法理学不可回避言之不尽的一对话题。法律道德的提出有可能为法律与道德的争论提供很好的思路。早在上个世纪,孙晓楼先生所言,“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在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这种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的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孙晓楼先生的法律道德为思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也为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提供了思考的方向。

道德与法律存在界分

通说认为,法律与道德存在界分,但道德是在法律之上,法律在道德之下,并不是那么层次鲜明。如“法律是道德标准的底线”,就调整范围而言,一个属于道德的领域,一个属于法律的范围。就调整手段、效果而言,各具自己优势,道德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法律不能仅仅具有道德的感召力。

“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我们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其实是弘扬人性中善的理念。所谓积善广德。宣扬个人所具有的德性修养,是主体自在自为的内容,所谓“修德”,是“律己”。法律规范的主体不是圣人,而是普通人, 普通人具有行为的偏私,而偏私就会影响到他人,因此需要“正人”。“夫圣人之治国也,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

俗语言,法律之外无道德。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是现代法治进步的一个体现。法律的评价与道德评价经常混同。但法律的评价不能替代道德评价。道德评价也不能代替法律的评价。道德与法律的分离,一是法律的归法律。换言之,只要是法律所应该法律所应该完成的使命,而不能让位于道德。“拉姆为何而死”不仅是道德拷问之外,其实更多是法律之问。二是道德的归道德。法律不能介入道德的调整的范围,但失德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弘扬道德的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道德与法律的越界,道德之殇,法律之丧。

法律道德融合了道德与法律

道德与法律并不是楚河汉界。“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道德死,法律难存。要想法律规范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根源于道德。一是法律本身具有广泛的道德基础,二是在于法律的执行与遵循具有道德环境。道德使得法律的规范基础更为巩固,法律建构的广厦缺乏道德的根基,不能说顷刻之间倒坍,至少也是摇摇欲坠。在道德失衡的社会,法律的执法威严只是一场作秀,观众作为“伸长脖子的看客”。所谓“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道德昌盛的社会,法律就不具有存在必要。桃花源的秦人不需要法律。古有“夜不闭户”“老有所养、幼有所幼”的昌明。但这是文人虚构的场景,社会中个体利益的差异,不可避免地带来冲突。以道德一己之力并不能解决冲突。法律必将伴随社会发展的全部。理想的社会,不是消灭法治,而是将遵循法治成为社会中每个主体的共识。法律得到全体社会的尊重,法律或许就“名存实亡”。

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道德与法律之间具有缝隙越少,社会规范的架空层越少,社会就越发有序。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缝隙太深,弥补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缝隙太难。不是道德越界,就是法律违规。当我们面对某行为进行单纯以道德绑架的时候,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绑架了法律。

如何将道德回归,法律不越界,法律不缺位,这恰好是法律道德所承担的使命。法律道德阐释的法律中所不能的内容,也是道德所不具有的内容。一个方面,法律道德具有法律所具有的义务,这是法律,但在很大程度上又具有法律规范的内容,但不能简单等同于法律。二是法律道德不仅具有道德的倡导属性,但又具有法律的义务规范性格,因此,法律道德又不同于道德。法律要保护道德,不能让道德失去法律的外衣而所依存。比如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无因管理等行为,法律要扬德性之光,不能潸德性之泪。

法律道德恰好地将道德的修与法律的治进行有效结合。既正己也治人。法律道德阐述的是作为主体的人属于对他人与社会所具有的道德义务。道德属于自治的范围,但法律道德中对他人的道德义务属于他治的范围。社会的发展需要对他人具有某种法律义务,当然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但除了法律之外还具有道德义务。比如说不妨碍的义务、尊重义务、照顾义务等。

民法典规定无偿保管的主体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道德弘扬“受人之托,成人之事”,其实就是法律道德义务,因为“受人之托”其实就是对他人利益的关心,仍然是一种助人,该种行为应该鼓励。由此无偿行为一般过失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为什么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道德形成道德评价共识

道德自律,要求内省。但道德规范社会,是他律。在内省与他律之间,道德如何成为治理工具,成为现代社会特别是网络社会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就《道德经》所倡导的道德,“道恒无为”,其实就是道引导的德,有道才有德,无道就无德。后延伸为所有个人应具有的道德。道德既然是自律,是修己,不能因之成为正人的内容。因此,道德属于德,用在他律之中,不能以“德”评价,而只能停留在行为本身。换言之,道德评价只能“对事”,不能“对人”。社会所发生的系列“社会性死亡”事件,源于既对事,也对人,违背了道德评价 “对事”规则。

当然,在熟人社会中,道德评价既对事也对人。因为熟人社会中,被评价的主体与评价主体均在同一个平台。道德评价既约束自己,也约束他人。但在陌生人环境中,信息的不透明,评价主体的虚置,忽略了道德评价者的道德评价,道德绑架了别人,自己往往成为道德叛徒。

道德评价的事与人的差距远不如一张纸的厚度,对事往往对人,最后仅仅留下来“不对的人”。但事出有因,眼见并不为实。众口铄金,积毁销骨。即使真相反转,但射出的箭却不能回头。电影《搜索》引发网络中“谁是凶手”的思考。因此,确立网络社会中道德评价的基本规则非常重要,我认为,道德评价一是要充分遵循无充分信息不评价规则。信息就是真相,在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中,要先让“子弹”停一会儿;二是换位思考原则。父子抬驴走路的故事引发主体陷入道德双难的窘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能进行换位思考,就不会动辄其咎;三是尊重个性发展原则。个性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尊重个性就是尊重多样性。

道德的绑架只能限于道德,不能超越法律。否则就是法律评价。法律道德,规范的是道德评价行为。在网络社会中,我们不能作为戴着面纱的“国王”,而应该作为真面孔的普通人。法科学生应是网络社会的理性人,应是网络社会的清道夫。

法律道德形成法律评价共识

法律道德是横亘在法律、道德之间的中间性内容,是他律。法律道德确立之后,蕴含于道德调整的内容其实是很少。社会是一个复杂的个体,除了我们面对苍茫的大海高歌,在渺无人烟的旷外中狂野,睡梦中的爱恨情仇等,我们很难举出某些行为单纯地属于道德调整范围。并不是说法律越界了道德的领域,而是社会主体的粘合性,我们都成为“社会人”。

当行为违反法律道德时,法律的评价与道德的评价常常混同。一个违反法律道德的行为,同时也是失德行为。对失德行为的憎恶就会影响法律对其行为的评价。此时,将道德与法律分离尤其重要。法律的评判只能依据法律,道德的评判只能让位于道德。法律要怒其不争,但也要哀其不幸。

法律道德作为法律基本性的内容,渗透于整个法律体系之中。既构成了法律的根基,也成为法律与道德融合的基础。这是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的关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使得道德有了法律的依归。让道德是成为外在的法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的凝练,作为中华民族的基因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革命文化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成我国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构成了社会基本价值导向。就个人而言,构成了社会主义的新型人际关系行为规则;就社会而言,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规范遵循;就国家而言,构成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对于国家与社会而言,成为法律义务,而就人际关系而言,构成了法律道德义务。

捍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实现法治最为核心的内容。作为法律人,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作为行为的基本遵循。作为司法工作者,要把捍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基本价值导向。如果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项判决就是错误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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