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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什么是三次分配?三次分配与初次分配、再分配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政府、企业、个人在三次分配中各自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本期《理论圆桌会》聚焦三次分配,思考中央再次强调这一制度安排的重大意义。
人们完全出于自愿的、相互之间的捐赠和转移收入,慈善是主要形式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邓国胜撰文深入探讨了“第三次分配”这一概念的来源、内涵与特征,以及与慈善事业的关系。
他指出,“第三次分配”这个概念是20世纪90年代由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提出的:通过向市场提供生产要素所取得的收入称为第一次分配;政府再把人们从市场取得的收入,用税收政策或扶贫政策进行再分配,就是第二次分配;而第三次分配是指人们完全出于自愿的、相互之间的捐赠和转移收入,比如对公益事业的捐献,这既不属于市场的分配,也不属于政府的分配,而是出于道德力量的分配。随后,这一概念被学界逐步接受,相关的研究也日益增多,并最终被党中央的文件所采用。
他总结“第三次分配”的内涵与特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第三次分配的动力机制是基于社会机制的爱心驱动,慈善是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形式;第二,第三次分配的目标是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第三,第三次分配的主体是社会力量,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当然,第三次分配和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政策扶持与监督管理;第四,第三次分配的客体不仅包括社会力量捐赠的财产,也包括社会力量所提供的志愿服务,通过奉献时间、技能或专业知识,为弱势群体提供所需要的服务,提升弱势群体物资与精神层面的获得感、幸福感。
他强调,慈善事业的发展和第三次分配是完善我国收入和财富调节、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式,是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的重要补充。发挥慈善与第三次分配的作用还有助于保持社会的活力,提升国家的创新力和竞争力。为此,还需要尽快完善《慈善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不断扩大我国慈善捐赠的规模,完善慈善捐赠的结构。
在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地点由正确的人把正确的金额转移给“掉队者”
中央党校中央财经大学政府预算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雍君撰文指出,由于各种原因,无论在社会成员之间还是各地区之间,市场分配形成的收入与财富分配格局势必过于悬殊。原则上,政府可以通过最低工资法、强制企业为员工购买保险等“市场化分配措施”,对市场分配进行矫正。实践中,这类措施在各国都很普遍,也包括中国。然而,即便完善的市场化分配措施也不充分,政府扮演“再分配者”角色因而必不可少并且至关重要。
文章指出,这些不同于市场化分配的“再分配”涵盖三个逻辑层次。首先是通过累进税制实施的税收再分配,旨在保证整体税负最终主要由高收入者承担,以及低收入者税负显著低于高收入者。这就是“三次分配”体系的第一个层次。其中蕴含两个关键特征:一是着眼于“货币收入与财富”的再分配,二是普适和普惠于所有社会成员。
文章指出,税收再分配也有局限,因为税制的累进效果很难保证。原因很多,包括税制不健全、征管漏洞和富人逃税空间大。另一个局限是忽视实质性“物质生活条件”的均等化调整。基本公共服务正是其中的关键方面。毕竟,税收再分配无法保证低收入群体可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涉及法律与司法、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基础公共设施和基本社会保障。举凡被某个社会的普遍价值观认同为社会成员文明生活的最低标准,从而被作为“社会人”的权益对待,就适合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予以均等化,并且无关个人与家庭的经济条件。这就是“三次分配”中的第二次分配。
文章指出,税收再分配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也有局限,因为没有特别顾及“特惠者应被特惠”的文明社会生活准则。由于生老病死、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任何社会中总会有少量成员随时面临“掉队”风险,即除非诉诸社会力量否则将无法达到文明生活底线标准的风险。这就需要一种精准而灵活的转移支付体制,在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地点由正确的人把正确的金额转移给“掉队者”,使其成为特惠者。这就是三次分配中的第三次分配,弥补了前两次分配的局限:灵活性、针对性和特惠性不足。三次分配环环相扣,每个都联结共同富裕目标:税收分配和转移支付旨在促进“收入与财富”层面的共同富裕,服务均等化旨在促进物质生活条件层面的共同富裕;税收分配和服务均等化针对所有社会成员,转移支付针对少量“掉队者”。
高收入人群在自愿的前提下按照社会公益、社会公德、社会和谐等道德伦理体系行动,形成良性循环
《经济日报》金观平文章强调,共同富裕的征途,有先富与后富的逻辑,三次分配是先富带后富的体现与实践,显然不能被错误理解为“劫富济贫”。“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这一表述的关键词是鼓励,而不是强制,已经明确表明了态度。三次分配主要是为了在全社会强调共同富裕的意识与社会公正的价值观,通过这种途径,高收入人群在自愿的前提下按照社会公益、社会公德、社会和谐等道德伦理体系行动,形成良性循环,不仅受赠方的获得感、幸福感增加,而且捐助者的成就感、价值感也在增加。
文章指出,实现共同富裕,分配机制的不断完善优化是绕不开的重大课题。正确理解走向共同富裕的这一基础性制度安排,首先要对现有分配体制正确研判。一个社会采取什么样的分配方式,是由该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制度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我们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框架初步形成,极大促进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同时,也要看到,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等等。这些问题,必须通过促进发展、深化改革逐步加以解决。
文章强调,建立在自愿基础上,三次分配以募集、自愿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分配,能够弥补现有分配制度中可能出现的“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的失灵问题,有利于统筹效率与公平、缩小收入差距,构建更合理的财富分配格局。当前,我国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社会财富的蛋糕不断做大,为三次分配提供了经济基础,加之与三次分配有关的配套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立足这样的现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才有了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三次分配的“平民化”,更有利于形成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劳动人事学院教授赵忠表示,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和社会习俗作用下的分配;反过来,三次分配的行动必然会重塑社会的道德体系和社会习俗。从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看,公益捐赠者和公益活动参加者不仅仅局限于高收入群体,事实上普通中等收入群体中参与公益活动的人数远远大于高收入群体。三次分配的“平民化”,更有利于形成三次分配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更能增强社会各界的凝聚力、认同感和参与感。三次分配不仅可以改善收入差距,还起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丰富精神财富的作用,能够提升人民群众在精神领域的获得感。共同富裕不是平均主义,更不是“杀富济贫”,三次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基础上的社会共济,这是三次分配的边界。
他还强调,有别于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主要是企业、社会组织、家族、家庭和个人等基于自愿原则和道德准则,以募集、捐赠、资助、义工等慈善、公益方式对所属资源和财富进行分配。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是三次分配的中坚力量。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中等和高收入人群的不断扩大,三次分配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协调配套,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政府、社会、家庭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形成点面结合的收入分配体系。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人民论坛》、《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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