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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微处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细微处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2022-07-21

对话背景: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未成年人保护的根本原则,更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的根本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涉及方方面面,如何实现在细微处体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真正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彻落实,是每个未检检察官的“必答题”。本期“成长对话”从不同视角,探讨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结合个案判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社会调查中最重要的一步_社会调查中最重要的一步是_社会调查的关键要素

张镧

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指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根本性原则,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时,如何正确理解并运用这一原则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是每个未检检察官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从最具未成年人检察特色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入手,结合个案探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适用。

一、社会调查实质化是前提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关注“行为人”,社会调查是了解“行为人”的重要手段,社会调查报告是检察官决定是否对“行为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重要参考,更是开展精准帮教的重要依据。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千篇一律、流于形式的问题比较突出,社会调查实质化关系到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成效,也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体现。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经历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家庭和学校,因此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可以从家庭和学校入手,着重调查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的家庭变故、成长经历,如亲人过世、父母离异、亲子矛盾、校园欺凌、转学辍学等,以标志性事件为基点向外辐射,延伸调查与此相关的人和事,回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分析其性格特征和犯罪原因,评估监护状况。

以笔者所办理的胡某某抢劫附条件不起诉案(最高检发布的检例第103号指导性案例)为例,社会调查从胡某某父亲意外去世以及案发前胡某某与母亲就高考问题发生激烈冲突两个标志性事件切入。调查发现,胡某某上高一时,父亲离世。为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母亲和姐姐忙于工作,与胡某某沟通日渐减少。丧父之打击、家庭氛围变化、缺乏关爱等多重因素,导致胡某某逐渐沾染吸烟、饮酒等劣习,高二时因成绩严重下滑转学,重读高一。案发前,胡某某与母亲就是否直升高三参加高考问题发生激烈冲突,母亲希望其重读高二以提高学习成绩,胡某某则希望直升高三报考个人感兴趣的表演类院校。在学习、家庭的双重压力下,胡某某产生了制造事端迫使母亲妥协的想法,继而实施抢劫。通过实质化社会调查,胡某某的个性特征、犯罪原因、监护状况清晰地展现在检察官面前,为后续帮教打下坚实基础。

二、正确贯彻未成年人检察理念是关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所提出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只是表述不同,但价值内核是一致的。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时,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指导未检检察官办案的最高原则,特别是当该原则与其他办案原则存在冲突时,未检检察官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为指引,去理解和把握其他原则。

前述胡某某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正值学校期中考试。为了能集中精力备考,胡某某和母亲向检察机关提出,希望能在寒假再处理其案件,减少刑事诉讼对其学习生活的影响。虽然这一要求不符合未成年人案件快速办理原则,但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要求,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判断一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成效的“黄金标准”。综合考虑后,检察机关尊重胡某某和母亲的意见,充分利用法定办案期限在寒假办理案件。在之后的考察帮教中,检察机关也尽可能利用假期或者远程方式进行帮教,保障胡某某正常学习和生活,同时严格要求学校保护胡某某隐私。此案中,检察机关正确理解和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灵活掌握办案、帮教的节奏和方式,注重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实现了办案、帮教和保障学业之间的平衡,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三、不断探索创新是使命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新制度,当面对该制度尚未明确规定的问题时,检察机关必须时刻牢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勇于探索创新,不断丰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比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仅对变更考验期作出规定,但未明确考验期变更后是否需要对考察帮教内容进行变更。但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出发,根据涉罪未成年人在考验期内表现,检察机关在缩短或者延长考验期的同时,对考察帮教内容作出促进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调整,无疑是符合立法原意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价值取向的。

仍以胡某某抢劫案为例。胡某某在考验期内考上大学,各方面表现突出,检察机关决定对其缩短考验期4个月。检察官认为,最初的帮教内容主要是帮助其备战高考,但胡某某考上大学后,其身份认知、生活环境、自我及外界管束力度将发生重大变化,为避免考察帮教“松劲、刹车”,必须有针对性地调整帮教内容。此外,根据未成年人在帮教期间的表现,检察机关可以适当缩短或延长考验期,特别是在一些对涉罪未成年人有重大意义的时间节点,比如生日、开学日、元旦、新年等,可以借助特殊日期带来的仪式感,在其记忆中植入能够恒久散发正能量的细节,有效提升帮教效果。

(作者单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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