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听闻劳荣枝家属已经委托北京律师,对南昌电视台以及一审两名公诉人提起了名誉权诉讼。同时,劳荣枝的家属还就两名公诉人违反工作纪律,恶意诱导舆论的行为向江西省纪检监察委进行了实名举报。
当时我便为之一振,虽然此举的结果大概在意料之中,但是其法治意义却无比重大。因前几天工作较多,今天才来分享一下个人的一些想法,与读者商榷。
关于劳荣枝案,媒体报道甚多,舆论争议巨大,因为没有看到案卷,很难直接对案件本身的定罪量刑形成明确意见。但我旗帜鲜明地支持劳荣枝家属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劳荣枝的名誉权,并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大搞“媒介审判”的行为进行制裁和遏制。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很多刑事案件中都存在劳荣枝案类似的情况。案件尚在审理之中,甚至在审查起诉或侦查阶段,司法机关或者办案人员便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官方媒体对案件进行偏离案件事实的宣传,超越程序进行定性,超越法律进行道德批判。
例如,大案团队何智娟律师承办的苍南计算机案就是如此。案件才到检察院不到五天,承办检察官和警官就接受了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栏目的采访,还参与录制了《全网追踪》的节目。事实上,节目中很多内容都是移花接木,甚至基本信息都存在错误,节目还对当事人进行负面的道德评价,发表大量“诛心之论”。中央电视台播出后,苍南、温州和浙江三级司法机关的官方公众号以及多家媒体都进行了转载。
但事实上,这个案子的程序和实体问题都非常严重,律师介入后提出了这些问题,最后案件经过一年才提起公诉。苍南县法院不愿意接这烫手的山芋,温州中院提级管辖,又是一年才一审宣判,判处缓刑。一个跨省从深圳搞来的案子,轰轰烈烈上了中央电视台,最后妥协成缓刑,现在又上诉到浙江高院,多多少少有些尴尬。
诸如此类现象在涉黑恶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中更是普遍,这类案件本身公众关注程度高,且多被视为政治任务,办案机关往往将案件的“从速从快从重”的处理视为政绩,进行高调宣传。但是案件本身的程序一般都是枯燥的,为了突出办案人员的“明察秋毫”,有些司法机关在公布案件信息时就免不了“添油加醋”。
这些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或许并非完全是为了抛头露面,立功受赏,也许就是单纯为了公布案件进展,回应公众质疑,或者认为案件具有普法的教育意义。但是如果司法机关超越客观公正的立场,抛弃法律的准绳和事实的尺度,说人家“傻白甜”、“女魔头”,甚至超越职权定性定罪,诱导舆论,大搞“媒介审判”,那就严重违背法治原则了。
首先,当代法治文明国家,普遍尊奉“无罪推定”为刑事诉讼最基本、最神圣的原则。任何人,无论多么“罪大恶极”,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别说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就是法院本身,也不得“未审先判”、“有罪推定”,更不用说通过媒体对当事人的“罪行”大肆宣传了。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办案应相互监督和制约。虽然,某些地方司法机关经常通过“大三长”“小三长”的联席会议解决案件中的争议,但依然无法排除随着程序推进,出现不一样的结果的可能。若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甚至法院率先通过媒体对案件进行定性,则后续程序中的办案人员则会因为不得不维护“同僚”或“兄弟单位”的脸面而被绑架,所谓程序公正名存实亡。
即使因为重大情势变化,不得不强行改变案件结果,也会形成“打脸”的荒唐局面,将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如苍南计算机案中,苍南检察院现在或多或少会感到有些局促吧!
最后,必须强调的是,司法机关的“媒介审判”与媒体和公众自主的舆论监督存在天壤之别。司法机关因其天然地掌握更多案件事实,加之公众对权力的信任,司法机关的公开表态更容易主导舆论方向,诱导公众形成偏见,若是报道不当,对案件的处理及当事人的名誉造成的损害可谓难以估量。
总之,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应当做到:“司法的归司法,舆论的归舆论”,司法机关应当专注司法判断,不应动辄诉诸“媒介审判”。
希望劳荣枝家属的诉讼取得实质进展,即使结果不出所料,也希望其他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以此为戒,严守法治底线和职业道德,若因此陷入民事官司实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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