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业务基础
提升业务能力
为了进一步夯实各村、居委、农垦场、社区民政干部的政策业务知识,镇民政办于12月10日下午组织全体民政干部参加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宣讲会。
会议详情
会上,由民政工作负责人统一思想,秉持人民至上的理念,做好社会救助兜底工作,民政干部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宣讲,主要包括低保、低边、临时救助的申请标准,支出型低保、单独施保的种类、标准等,并结合相关案列进行深入剖析,进一步奠定各民政干部的业务知识,同时也为下放权限和浙江省社会救助管理操作系统打下基础。为做好保密工作,签订慈溪市社会救助工作保密承诺书,共签订33份。
下阶段民政办会继续组织政策业务知识宣讲会议,同时也会面对面开展分片政策及案列讲解,点对点到村进行操作帮扶,疑难解答,全面做好政策落实,进一步做好民政社救兜底工作,让真正困难的群众得到救助,提高其幸福感。
下面让小编带你一块儿了解民政政策吧!
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标准: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有住房(公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六)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 10万元(含)。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一)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1.5倍(含)之内的家庭。
(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有住房(公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五)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低于当地同期12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六)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三、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标准:
(一)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或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标准。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四、临时救助范围和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家庭成员遭遇因溺水、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家庭,根据家庭困难程度一般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六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十二倍。具体标准如下: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给予三个月至六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2673元/人— 5346元/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给予一个月至三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0元。(891元/人—2673元/人)
3、其他困难家庭,给予一个月至三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次性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0元。(891元/人— 2673元/人)
(二)支出型救助(医疗支出型临时救助)
1.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临时救助,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且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扣除各类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帮困救助,下同)超过3000元,按其申请前一年内70%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且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按其申请前一年内60%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0元。
(3)其他困难家庭且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8000元,按其申请前一年内30%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0元。
五、家庭经济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1.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一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收入 ) ( 2019年慈溪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6653元)
2.家庭成员或个人名下人均货币财产高于我市同期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货币财产)(891*12=10692*6=64152元)
3.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或酒店式公寓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有2套(含)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除外。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商品住房。(房产 )
4.家庭成员名下有购置价超过15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车产)
5.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20万元(含)。(企业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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