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不少于5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不少于3个;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总数不得少于5个;
(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申请直接登记的除外)。
须提交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加盖公章,发起人亲笔签名。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及身份证明、发起单位基本情况、拟成立社会团体的可行性分析、拟成立社会团体的名称、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拟成立社会团体的会员分布情况)。
(二)《社会团体名称预登记申请表》。
※ 表格下载网址: (浙江现代社会组织网“表格下载”栏目)
须提交材料(一式两份):
(一)《成立社会团体申请书》(发起单位加盖公章;发起人须亲笔签名),内容包括:申请报告、发起单位加盖公章、发起人亲笔签名,发起人情况及身份证明、发起单位基本情况及证照复印件,拟任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办公场所证明(产权证明);
(二)根据章程示范文本起草的社会团体章程草案;
(三)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申请直接登记的除外),业务主管单位批文有效期为3个月;
(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相关银行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已联络的拟入会会员名单(单独装订);
(六)其他有关材料。
※ 请到浙江现代社会组织网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并打印申请表,其他表格可到“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所有材料准备齐全后送至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办事窗口。
三、社会团体登记注册
社会团体应当自准予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书面委托)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须提交材料(章程四份,其他一式两份):
(一)登记注册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报告(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召开社会团体成立大会的情况及完成的会议议程事项;
(二)社会团体成立大会的会议纪要;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四)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五)社会团体章程(一式四份及电子版);
(六)社会团体会费收取标准及财务管理办法;
(七)社会团体会员名单(含姓名、单位、职务、地址、电话);
(八)社会团体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名单(含姓名、单位、职务、地址、电话);
(九)社会团体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名单(含姓名、单位、职务、地址、电话);
(十)党政领导干部或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的,应提交相关审批文件;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 请到浙江现代社会组织网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并打印申请表,其他表格可到“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所有材料准备齐全后送至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办事窗口。
注意事项: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票据准购证,向银行申请开立帐户。
社会团体应于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社会团体印章、会员证、徽记、帐号等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受理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系人:杨晓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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