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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出台方案 “以奖代补”支持和奖励社会组织参与精准脱贫攻坚行动

辽宁沈阳出台方案 “以奖代补”支持和奖励社会组织参与精准脱贫攻坚行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和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兜底保障作用,激发沈阳市社会组织积极投身精准脱贫攻坚行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和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兜底保障作用,激发沈阳市社会组织积极投身精准脱贫攻坚行动,沈阳市民政局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和奖励社会组织参与精准脱贫攻坚行动,并结合该市实际,制定《2019年沈阳市社会组织参与全市精准脱贫攻坚行动以奖代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专项行动的资金来源为2019年度财政划拨的福彩公益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200万元。具体划分为支持资金和奖励资金两类。支持资金为专项资金总额度的80%(160万元);奖励资金为专项资金总额度的20%(40万元)。对在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给予支持或奖励。

《方案》要求,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要做到,一是坚持社会组织服务公益属性拨付奖补资金,社会组织获得支持、奖励资金额度不得高于社会组织完成项目或提供服务的费用成本。二是定向支持和择优奖励相结合。受支持社会组织仅限于执行承接项目的相关社会组织;获奖励社会组织从所有参与“两县一市一区”农村地区脱贫攻坚行动的社会组织中评估确定。受支持社会组织原则上要独立完成所承接项目,开展承接项目以外的脱贫攻坚行动,可以列入奖励范围。奖励资金按评定档次定额支付,2019年度拟分三个档次。三是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行动所需项目资金全部自筹解决。受支持社会组织承接的项目结项验收合格,并经市民政局研究确定支持额度后,支持资金将以“以奖代补”形式向受支持社会组织发放;拟受奖励社会组织名单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市民政局研究审定,批准后向受奖励社会组织发放奖励资金。

《方案》规定,支持项目奖补流程分四个阶段。(一)确定项目阶段(2019年4月15日-2019年4月30日)。有代表性的精准脱贫攻坚项目以所在行政村名义,填报申请表。(二)项目承接并立项阶段(2019年5月1日-2019年5月15日)。在充分尊重社会组织意愿的前提下,动员、引导社会组织主动承接,实现确定的项目与征召的社会组织一一对接。确定对接意向后,由社会组织法人代表或指定负责人、所在行政村第一书记及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负责人共同签署协议书。经市民政局确认后,社会组织正式承接项目。(三)项目实施阶段(2019年5月16日-2019年10月31日)。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等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负责项目进度监督、成本核算和综合效益评估等工作。(四)结项验收及资金拨付阶段(2019年1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社会组织承接的受支持项目应在2019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完成后,要经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验收,并出具项目结项报告,形成明确的项目成本数据和综合效益评估数据。提前完成的,经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验收合格后可以提前交付行政村使用。2019年12月底前,经市民政局讨论决定后,向承接项目的受支持社会组织发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受支持的社会服务机构,在开展所承接服务中,筹集持续运营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执行中期增加一次申领支持专项资金机会。

《方案》规定,奖励项目奖补流程包括如下四个阶段:(一)动员阶段(2019年4月15日-2019年4月30日)。市民政局通过多种渠道向全市社会组织发布倡议书,鼓励社会组织借助“中国社会扶贫网”这一网络平台开展活动。(二)对接阶段(2019年5月1日-2019年5月20日)。市民政局设专人负责,为有意向参与精准脱贫攻坚行动的社会组织牵线搭桥、提供全方位咨询对接服务。(三)实施阶段(2019年5月21日-2020年2月28日)。社会组织通过开展“助贫、助困、助教、助学、助医、助残”公益服务项目,以技能培训、文化下乡、教育资助、医疗救助、就业指导等多种形式对困难群体进行帮扶,并做好记录,认真填写记录表,2020年2月底前,市民政局将对记录表进行回收。(四)评选和资金拨付阶段(2020年3月1日-2020年3月30日)。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对申请奖励的社会组织所实施的帮扶项目进行扶贫成效综合评估,对前90名的拟奖励社会组织进行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专项奖励资金发放工作于2020年3月底前完成。

《方案》明确,民政部门将把社会组织在脱贫攻坚中的现实表现和帮扶成效纳入对社会组织的依法监督管理指标体系,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在今后的党建评价、组织推荐、依法登记、年度检查、等级评估、慈善组织认定、表彰奖励以及执法监察等实际工作中综合考量、合理运用。(辽宁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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