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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划转社保操作指南出炉,承接主体有3年以上禁售期

国资划转社保操作指南出炉,承接主体有3年以上禁售期国资划转社保操作指南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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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划转社保操作指南出炉!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

在资本运作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对划转工作提出四方面要求

一是时间要求。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二是股权划出划入双方的义务。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

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三是划转责任主体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

同时,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等。

四是规范划转操作的要求。比如,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

原则上多个国有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者为第一大股东,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牵头实施划转等。

划转规模有多大?

从2001年开始,我国一共实施了三轮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的政策,分别是2001年的“减持国有股筹集全国社保基金”、2009年的“转持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保基金”、2017年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明确,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比较保守的估算,划转总规模应该在3万亿元到5万亿元之间。一旦划转到位,可以极大提振大家对未来养老金储备的信心。”

数据显示,2018年末,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了4.78万亿元,有比较强的保障能力。

承接主体要履行禁售期义务

根据《实施方案》,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承接主体获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红为主,运作为辅”。

也就是说,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同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资本运作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等另行制定。

现阶段,考虑到划转后国有股权将开始产生收益,为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明确,在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承接主体。

每年6月底前,社保基金会及各省承接主体还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证资金安全受到严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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