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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的“法”之盾

韩非的“法”之盾诸子与法:韩非的“法”、“变”与现代法治

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於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 -------《韩非子·难一》

自相矛盾做为韩非朴素辩证法的代表性寓言,可谓妇孺皆知。这次,寒某就从这个寓言入手,谈谈韩非思想中里存在的一组依然不可同世而立的“矛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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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符

韩非的“法”之盾

韩非提倡“法不阿贵”、“以法为教”,乍一看很像是一名“法治主义”者,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在韩非的眼中,法与法治并非一个追求理性秩序的信仰,而仅仅是一个工具。这个工具就像一面盾,护卫着韩非眼中的救世主(拯救周末乱世的君主)。

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其备足以必完法。 -------《韩非子·守道》

言无二贵,法不两适。 -------《韩非子·问辩》

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 -------《韩非子·扬权》

圣王、一贵、圣人,用我们熟悉的历史语词来代替,也即后世的大一统皇帝。神圣而独贵的大皇帝就是韩非之法所护卫的救世主:一个远超西周封建旧社会的新领袖才是“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乃至裁决者,一个集立法、行政与司法于一身的新帝王才是韩非眼中的“法之圣”。“法”不过是韩非为“圣王”打造的一套攻防兼备的工具罢了。

那么这副工具又被用来干什么呢?

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 道私者乱,道法者治。上无其道,则智者有私词,贤者有私意。上有私惠,下有私欲,圣智成群,造言作辞,以非法措于上。上不禁塞,又从而尊之,是教下不听上、不从法也。是以贤者显名而居,奸人赖赏而富。贤者显名而居,奸人赖赏而富,是以上不胜下也。

-----《韩非子·诡使》

圣法VS私道,圣君之法用来废止“私道”,所谓私道不仅包括“奸暴”之犯,还包括富奸、名贤等成群圣智。可见,在韩非的眼中,法被用来废止的是除去君王公权之外的一切私权,皇权便是天下“唯”公,在这个神圣的“公”面前,一切都是不义的“私”。

这种“奉公守法并废私”的法律工具论,固然有助于秦政制匡扶周末世,固然有助于农耕社会的凝聚,但一时之宜,带来的可能也是万世之弊。树起一个“公”,打掉了一切“私”,杜绝了私权利发展的舆论土壤,固然能够在农业时代冠绝世界,却失去了迈入工商业时代的可能。

即便半推半就地走进了现代,法律工具论失去了君主这一老主顾,却迎来了所谓“舆论”的一次次接纳:

我受害了,我因被害而绝对有理,我因被害而神圣,法律需要满足我的要求

我愤慨了,我心中的道德居然被人违背了,我的道德是神圣的,法律需要按我说的做

我不解了,这个罪行应该被判死刑,我的想法是神圣的,法律需要按我说的改

在医闹事件中、在道德审判中、在人贩一律死刑中,我们看不到对于法治秩序与逻辑的追求,看到的只有法律工具论的沉渣泛起。在这一波波舆论中,法律本身并不是目的,只是利益诉求方与键盘法律家眼中的工具而已,在他们的眼中,自己是君王一般神圣的“公”,对面是臣民一般不义的“私”,法律依然还是用来废除对方的工具。

两千年秦政制的习染,韩非集大成的中国式法律工具论似乎不仅仅成为君王们用来统御臣民的“治国”理论,甚至成为流行民间的一支“舆论”,这绝不仅仅是一个中国法律思想史或法社会学的学科命题,更是一个需要普法着力的症结之一,那么着力点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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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的“变”之矛

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 ------《韩非子·五蠹》

不知治者,必曰:“无变古,毋易常。”变与不变,圣人不听,正治而已。然则古之无变,常之毋易,在常古之可与不可。伊尹毋变殷,太公毋变周,则汤、武不王矣。管仲毋易齐,郭偃毋更晋,则桓、文不霸矣。 --------《韩非子·南面》

如果说“圣王法治”是韩非提出的救世对策,那么“因时而变”才是韩非思想里更为根本的哲学内核。

从来就没有什么“常可”(永恒)的传统,有的只是“可与不可”的考量,根据时事的可行性,来施行变化了的“备”(策略),才是“正治”。

韩非的“圣王法治”及其背后的法律工具论,只是韩非为了应对周末乱世乃至农耕社会而提出的对策,并非“常可”之路,后世后王才是应当师法的对象。

步入现代社会,也便需要面对现代社会的需要,建设现代法制,并普及现代法治。那么何为现代法制与法治?如何以备变之矛,克旧法之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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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以非之矛,攻非之盾

基于古代低下的生产力以及中国的地理气候条件,有限的资源必须服务于农耕社会集体利益,高呼皇权而放弃私权便成为少有的几种选择中最现实的。先民不得不选择适应该环境的大一统帝制,顺带选择了有助于大一统帝制的法律工具论,无可非议。

随着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变化,丰富的物质资源使得现代社会足以容纳更为多元的利益诉求与消费方式,调和这些多元因素便需要一个兼容性远强于一元性的逻辑与秩序。这是现代化以来一大显著变化,变化的产生便需要新对策的出现,而法治精神恰恰符合这一要求。

法治精神是一种追求不同权利兼容共存的秩序精神,它从个人权利不可侵犯、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出发,架构不同权利的内涵外延与权利冲突时的协调规范。更具兼容性的法治精神,在一个需要兼容性的时代,胜过一元性的法律工具论。可以说,法治精神便是我们需要拿来取代法律工具论的那个“新世变备”。

法应当保护的绝非某种权威、某种道德、某个阶层,更不该沦为特定权威、特定道德与特定阶层进行诛除异己、党同伐异的工具。法应当是不同影响力、不同道德信仰、不同阶层之间的调谐规则,法应当保护的是多元秩序本身。

法治精神就是多元精神,是对多元价值的共存包容与冲突仲裁。惟有如此,才是真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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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周世有变,所以有圣王法,王法以牧民,所以有千年秦政制;清世有变,所以有法治精神,以法治国,方能有新格局。选择《韩非子》的“以变应异”,放弃《韩非子》的“圣王以法为器”,或许是符合韩非心意的扬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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