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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辨 |「艺术与理法」李永明:知识产权在云端——探问AI艺术著作权的多重边界

廉辨 |「艺术与理法」李永明:知识产权在云端——探问AI艺术著作权的多重边界【“艺术与理法”工作坊/讲座介绍】本活动邀请法学专家和行业议题专家与同学们共读和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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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与理法”工作坊/讲座介绍】

本活动邀请法学专家和行业议题专家与同学们共读和共学,对艺术管理、艺术创作、艺术传播中的“对与错”、“真实与忠诚”、“正义与公平”、“公与私”等角度展开情理与法理的探讨,这些视角在内根植于每个创作者个体、传播者个体、管理者个体、教育者个体的心智,对外则涉及到著作权法、财产法、版权协定、社会性的价值判断等,旨在引导当代文艺工作者在其专业领域建立廉善、廉能、廉敬、廉辨、廉法的价值观。

2024年3月27日,中国美术学院艺术管理与教育学院在象山校区9号楼教室主办了“清廉国美—廉洁文化月”系列活动之一的【艺术与理法】首场讲座。讲座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及浙江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李永明教授主讲,题为“知识产权在云端:探问AI艺术著作权的多重边界”。艺术管理与教育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王宁逸主持,艺术管理与教育学院副院长葛加锋和艺术管理与教育学院美术教育系副教授李彤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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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技术变革与知识产权的互动

讲座伊始,李永明教授深入剖析了版权制度的产生背景。他指出,版权制度是随着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改进。

版权制度的形成,本质上是为了保护人类在文学和艺术领域里的创造性成果。然而,法律对艺术作品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印刷术进步的推动。这种技术使得作品可以大量复制,与早期的手工抄写等传统方式相比,极大地影响了作者的利益。特别是在英国和美国,印刷技术的普及推动了现代版权法的诞生,其核心在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内容,尤其是赋予作者控制印刷技术对作品的复制行为。总体而言,版权制度最初聚焦的是对作者复制权的保护。

在版权法的演变过程中,两大法系对作者权利保护的侧重点并不相同。英国《安娜女王法》起初主要着眼于保护出版商的利益,后来逐步扩大保护范围,涵盖作者权益;而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则强调天赋人权理念的作者权利保护。版权制度的技术基础是印刷术的发展,目的在于保护个体的创造性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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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进步,尤其是录音和录像技术的出现,为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讲座内容、舞台演出和舞蹈等作品,都能借助录音录像技术进行记录和保护。过去,表演者的权益通常依赖于与剧院签订分成协议来保障,而录音录像技术的出现使得表演艺术的传播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表演者的现场表演能够被固定并通过各种媒介广泛传播,这使得表演者的经济利益受到影响。技术的发展要求版权法调整保护表演者利益的制度规范,以邻接权保护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这是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各国所采取的处理方案。

互联网技术的引入对版权制度造成了颠覆性冲击。当前,作品不仅可以借助传统的出版发行或实体展出形式进行传播,还能在网络上进行展示和传播。知识产权的地域限制被互联网的开放性所打破。

在我国首例互联网版权纠纷案——王蒙诉北京世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案中,由于当时缺乏成熟的扫描技术用于网上出版,且相关法律体系尚未完善以应对新型侵权行为。针对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律迅速作出回应,新增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包括作家、画家在内的创作者来说,已经跃升为主要权利之一。以前,我们可能更多的是关注实体形式的盗版问题,而现在则更加重视作品在网络平台上的传播情况,关注哪些平台或用户未经授权就将作品上传到了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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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现行知识产权体系,特别是著作权法制度,正在不断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二、 美术作品的认定、分类及其著作权保护

随后,李永明教授深入分析了著作权法中关于美术作品的定义、分类、独创性的认定,以及相关的著作权知识。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构成方式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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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美术作品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种,按照传统美术作品分类,包括绘画、书法以及平面或立体雕塑。原先法律曾将建筑作品归入美术作品范畴,但随着法律的修订,建筑作品已独立成类。值得注意的是,与设计领域紧密相关的图形作品也被排除在美术作品之外,因为它们主要是指阐释科学原理、反映客观现象的设计图、解剖图、线路图及模型等。

第二种,从艺术表现形式上看,可以划分为平面作品和立体作品,需要注意的是,平面与立体的区分关键在于艺术性而非物理载体的属性,复制可以在多种形式间发生,如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体、立体到平面,甚至立体到立体等。例如,即便是平面的规划图,尽管其本质上属于平面表达,但有时也体现立体作品的特点。另外,在墙面上绘制的具有一定厚度感的画作,虽然触感较厚,但从艺术表现形式上看仍属于平面作品,关键在于其艺术性而非物理载体本身的属性。

第三种,根据实用性划分,可进一步将美术作品分为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前者仅具有观赏和收藏价值,例如架上绘画。而后者除了审美价值外,还具备实用功能,如印制在窗帘上的图画或改造成日常用品的雕塑。因此,无论是纯美术作品还是实用美术作品,从版权保护的角度来看,都能受到版权法的充分保护,两者之间的界限不应过分严格区分。

此外,法律为实用美术作品提供多重保护手段。当实用美术作品兼具艺术性与实用性时,创作者除了版权保护外,还可寻求专利、商标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制度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例如,杯子的三维设计既是纯美术作品,也能作为日用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若其具有明显的商业标识特征,则还能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就像可口可乐公司的经典瓶形就是一个三维立体商标的例子。若他人未经许可复制相同的瓶子设计,就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实践中也有通过著作权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案例,比如两家啤酒厂因使用相似啤酒瓶设计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总之,面临仿冒和侵权行为,创作者应依法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对于艺术家而言,理解并合理运用这些法律手段至关重要。

接着,李教授阐述了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即版权,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法是一套确定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权利并提供保护的法律规范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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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由人身权和财产权组成,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除发表权外,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权保护期对发表权和财产权是有时效性的:自然人作品的保护期至作者死亡后50年截止;法人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至首次发表后50年截止,未发表的作品则不受保护,保护期一旦届满,作品便进入公有领域。

在人身权中,署名权尤为重要,它允许创作者声明其原创作品的作者身份,并获得社会认可和报酬。未经创作者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或使用其作品。在财产权中,复制权是核心权利之一,涵盖了所有通过印刷、复印等方式对作品进行复制的行为,现代技术如拍照、录像也被纳入复制权的范畴。而在数字化时代,信息网络传播权成为作品权利中的一个关键方面。

李教授强调,创作者在维护权利时应明确自身的权利范围,判断对方是否侵犯了某项具体的权利,遵循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才能得到法律保障;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则无法提供保护。

最后,李教授特别指出版权法的一个重要原则:版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所反映的思想。例如,在外出写生时,即使所有学生面对同一块石头作画,也不能说第一个画这块石头的人就因此认为对该题材拥有版权,从而禁止其他人再画。这意味着相同的主题内容可以由不同的人通过各自的独特创造劳动来表现,每位独立完成创作的个体都将享有对其作品的版权。

在艺术领域中,尤其是写实绘画,经常会出现多位创作者独立构思并描绘相同或相似景象的情况。这时,不能简单因为某人先画了某个景物,就认为后来者不能再画。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应当能够区分两幅画作之间的关系。通常,我们首先依赖艺术家的专业评判,然后才能作出法律上的界定——这两幅画究竟是临摹关系、复制关系,还是各自独立创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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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教授还提及艺术法相关话题,认为虽然艺术法是一个有意义的学术研究领域,但国家层面不会专门为艺术立法。法律体系中,法律问题并不单纯按照行业来划分。艺术领域的法律问题实际上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比如知识产权法、刑法和行政法等。因此,艺术法虽未单独立法,但实际上已经融入了整个法律体系之中,涵盖了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艺术实践过程中,艺术家与展览商、艺术品购买者等各方可以通过签订民事合同来保障自身权益,这种方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行之有效。

三 、聚焦AI绘画的可版权性及权利归属问题

关于人工智能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聚焦三个方面:

人工智能模型训练中的数据使用

在开发AI模型时,需要利用大量具有代表性的数据进行模型训练。例如,创建一个特定的AI应用工具可能会将全球范围内最具代表性且相对稳定的元素作为数据输入。若要模型掌握印象派风格,则需要加入世界上各种印象派画作的相关数据进行学习。因此,我们需考虑这些数据在模型训练中的使用是否会构成侵权的问题。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定义与保护

AI生成内容技术从文本到文本的生成发展至文生图阶段,已经引起了艺术家群体的关注。在法律上如何定义AI生成物以及它是否应受到保护,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一般而言,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的作品,另一类是自然人参与人工智能辅助创作的作品。

关于AI生成物的艺术价值和版权保护,学者们的看法不一。值得注意的是,自然界的产物虽多具有艺术性,但并不享受版权保护。例如,著名的猴子自拍照案例——一只猴子无意间操作摄影师的相机拍摄了自己的照片,尽管这张照片可能有趣且具有一定的艺术感,但法院仍判定照片版权不属于摄影师。因为猴子不具备版权法下的民事主体资格。这一案例也引发了关于AI生成物版权归属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版权法主要保护自然人的智力劳动,而非仅仅基于作品的艺术性本身。即使是质量不高或内容有误的自然人创作作品,只要其体现了创作者的劳动和智慧,依然能够享有版权保护。至于随机生成或非用户可控的AI作品,其版权问题则显得更为复杂,需进一步探究是否符合现行版权法的保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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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侵权问题

关于AI根据用户提供的文本信息生成的内容,如果与某位画家作品相似,则存在侵权的可能性。可能的原因包括AI数据训练量不足、画家的作品极具代表性,以及用户输入指令时描述过于具体,导致AI模仿了特定作品。尽管AI公司在设计算法时尽量避免侵犯版权,但仍不能完全排除产生的作品带有其他原创作品的痕迹。

国际上对于AI生成物的立法情况显示,美国、欧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等组织均规定,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作品,不受版权保护。

例如,2023年的《黎明的萨利亚》版权注册案中,美国版权局对ChatGPT生成内容的版权性作出了否定性裁决。美国版权局认为,由AI生成的绘画和漫画作品,因缺乏自然人的创造性投入,即未体现出创作美术作品时所需的独特创意,因此不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版权作品。尽管文本输入和AI模型背后的算法开发涉及智力劳动,但这些劳动并不满足版权法所要求的原创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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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案例是关于AI创作的《天堂入口》作品,美国版权局同样否定了其版权性。意大利最高法院近期判定算法软件生成图片构成作品,并指出法院需要评估生成图片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使用者的独创性贡献。这种裁判思路与国内首例人工智能文生图案有相似之处。在该案例中,法院误将用户付出的劳动视为创作劳动,实际上,用户输入指令或参数调整的行为,并不能等同于美术作品的实质性创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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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通过输入文本指令,由大模型Stable Diffusion生成图片“春风送来了温柔”后,上传至某社交平台;随后,被告刘某在其他平台发表自创诗歌,使用了该图片作为配图。法院认为,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确实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那么这些图片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争议焦点在于,输入指令和调整参数的行为是否真正等同于美术作品的实质性创作活动。尽管法院坚持自然人智力投入是版权法保护的前提,但用户文本输入行为是否构成创作,属于事实认定而非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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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明教授认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这一问题将逐渐凸显。目前,用于数据训练的内容大多来源于自然人的创作,未来这些数据有可能成为AI生产公司的核心资产。在机器与机器之间不断学习与交流的过程中,人类创造的数据逐渐被内化。因此,我们不能忽视人类文明积累的时间长度及其所蕴含的价值。

四 、人工智能时代艺术创作与著作权保护边界

李永明教授指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学者的目光应更为长远,而非局限于传统的权利归属问题。我们回顾之前提到的数据学习问题,数据学习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关键组成。

李教授指出,构成人工智能的三个要素包括数据、算法和算力。对于国家而言,对人工智能模型训练中所需的数据学习进行立法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该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未来发展水平。例如,日本就是早期对人工智能发展阶段的数据学习进行法律规定的国家之一,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美国有观点认为,只要不保留复制品,且仅在学习过程中使用作品数据,尤其是机器自主学习,并不构成侵权。然而,中国目前对此仍有争议,即便是在受控环境下学习他人作品,仍可能被视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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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李教授主张应将此类数据学习纳入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范畴。我国需尽快调整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适应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对社会的影响是革命性的。在当前的学术研究中,对于人工智能艺术创作带来的著作权法问题及解决对策,我们还需要进行前瞻性的思考。

五 、总结

在讲座结束时,李教授强调,美术学院师生都应掌握知识产权法知识,确保创新成果得到适当保护。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理工科学生,每个人都应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

因此,我们的艺术管理学院肩负着重要职责,不仅要在国内推动形成普遍具备自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知识的文化,还要在这方面起到引领作用。我们可以积极开展相关前期研究,特别是针对人工智能带来的影响。这对于艺术专业领域尤为重要,与其它传统领域相比,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探索和竞争空间更广,我们需要更积极地寻求领先位置和规范化的保护机制。

互动交流

在讲座的最后,李永明老师为在场同学们解答利用AI绘画工具可能产生的著作权问题,并和葛加锋老师、李彤老师进行深入交流。

问:版权在人工智能的冲击下,在未来会消失吗?

答:传统版权制度是基于印刷技术背景所构建的法律制度,在面对人工智能新技术时,已经历经多次修补。版权制度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和变革,未来版权法可能并不作为一部权利保护法,而可能过渡到行为规制法。这是我对未来版权制度发展的一些个人看法。

问:我之前参加了CHINA DAILY中国日报的AI绘画的活动,该活动的征稿要求明确规定,参赛者需在AI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由于AI作品并非自然人的原创,只有当参赛者对其进行了人工的二次加工和创作,该作品才会被赋予版权,从而有资格参加此次比赛吗,这是合理的吗?

答:“加工”可以是劳务性质的,可能无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加工的多少可以根据参赛者的意愿自由决定,参赛者融入自身的独创性表达越多,越可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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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中国美术学院艺术管理与教育学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黄艳芬

责 编|原志伟、王宇弘

审 核|金如会、徐 婵、王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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