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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韩城市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韩城市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韩城市人民政府,韩城政府网,韩城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韩城市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韩城市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韩城市委韩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韩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韩字〔2010〕33号)和《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韩城市开展省内计划单列市试点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陕编发〔2013〕10号)精神,设立韩城市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副县(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将渭南市民政局负责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市级以下社会团体核准登记、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内地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核准登记、内地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核准登记、内地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子女有严重危害的子女核准登记、内地公民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儿童核准登记、内地公民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核准登记、内地公民从亲属收养三代内旁系血亲子女核准登记、内地公民从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儿童核准登记、内地公民从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核准登记、办理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结婚核准登记查询、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等13项行政审批职责下放给韩城市民政局。

(二)将渭南市民政局负责的农村五保供养查询、灾民生活救助办理程序、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发放查询、退役士兵安置流程查询、复原士官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接受落户查询、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办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国内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等8项服务职责下放给韩城市民政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婚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收养法》等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本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指导、监督全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社会团体登记、年检,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指导、监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年检,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全市军烈属优待、抚恤,革命烈士的审核、追认、褒扬和除企事业单位工伤外的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指导重点烈士纪念建筑保护单位做好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承办市“双拥”办公室工作;协调开展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积极与有关部门协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及管理工作;负责军供站、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开展灾情核查上报和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实施减灾计划,开展减灾合作与交流。

(八)负责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和组织实施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制度;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弃婴管护工作。

(九)指导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各镇办做好村委会、居委会换届选举和村务公开工作。

(十)拟定社区工作、社工队伍政策,协调本市社区建设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工作,倡导婚丧习俗改革;负责全市殡葬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和实施孤儿保障制度;指导、协调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勘界工作;负责各镇、村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组织调处市(县)际和市内行政区域便捷争议;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辑审定工作。

(十四)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社会福利事业、老龄事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负责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五)负责本市慈善事业和侨务工作。

(十六)完成市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内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党务和政务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后勤、计生、民政统计、国有资产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救灾科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及时核实、掌握、发布、报告灾情,指导各镇办开展防灾救灾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督促检查发放使用情况。指导灾后重建和灾区生产自救。开展经常性的社会捐赠活动。指导聋哑学校和聋哑福利厂开展业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指导全市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村务公开和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城市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换届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市侨务工作。指导社团地名管理办公室开展业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优安科(双拥办)

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做好追烈评残和各类抚恤优待金的发放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信访工作。负责老复员军人、农村退伍义务兵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用饮食供应站、烈士陵园管理处开展业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制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慈善事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负责全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及年审工作。负责全市孤儿保障政策落实工作。负责全市殡葬改革和公墓管理工作。指导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殡葬管理所、婚姻登记处和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开展业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工会机构按《工会法》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县处级),副局长3名(正科级)。中层领导职数5名(副科级)。

五、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责调整

(一)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将申请市级宗教团体登记的审核、全市性宗教团体设立的核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宗教活动固定处所、跨县区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及注销备案等6项行政审批(审核、备案)职责下放给韩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取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和展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和电视片、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等3项行政审批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部署和指示。

(二)依据《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组织开展相应的执法活动。

(三)负责少数民族成份变更;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解决的事务。

(四)组织开展对少数民族和宗教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的建议和意见。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

(五)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六)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积极培养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

(七)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处理外国宗教团体在我市的参观、考察事宜;妥善安排外国人在我市的宗教生活。

(八)推动各民族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民族宗教界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各民族和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九)协助有关部门拟定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规划,推动少数民族扶贫工作;组织调查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落实政策。

(十)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做好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工作,承办相应事宜。

(十一)负责市级宗教团体登记的审核、全市性宗教团体设立的核准、在宗教活动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宗教活动固定处所,跨县区宗教活动的审批、有关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及注销备案等事项。

(十二)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配合有关部门揭露和打击打着宗教旗号的邪教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十三)积极开展民间信仰工作调研,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民间信仰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党务、政务、人事、劳资、计生、统计、目标考评、综合协调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民族科

负责全市少数民族工作。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经济发展;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牵头接待国外、涉外少数民族访问团体;负责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宗教科

负责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及民间信仰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对宗教界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指导和帮助各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加强对爱国宗教人士的培养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工会机构按照《工会法》设置。

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事业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县处级),副局长2名(正科级),中层领导职数3名(副科级)。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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