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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会,法律才是解决利益纷争的根本之道

文明社会,法律才是解决利益纷争的根本之道现实世界的利益之争总是层出不穷,既然不能回避,我们就应该寻找最有效的方式来解决利益纷争。纵观人类历史,利益之争逐渐从野蛮、暴力的阴影中走向文明、

现实世界的利益之争总是层出不穷,既然不能回避,我们就应该寻找最有效的方式来解决利益纷争。纵观人类历史,利益之争逐渐从野蛮、暴力的阴影中走向文明、规范的法治之路。然而,现实社会中仍然有许多人眷念和迷信野蛮和暴力的方式来解决利益纷争,而置法律于不顾,甚至企图凌驾于法律之上去获得违法或非法利益,其结果往往是要么丧失更多的利益,要么一无所获或得不偿失。本文从现实和理论两个层面探讨法律在解决利益之争中的积极意义,引导人们自觉放弃用野蛮和暴力的方式来解决利益之争,从而更好地追求和维护个人利益和社会公益。

人类追求和维护利益的两种主要方式

人类的许多行为的终极动力往往归结为追求和维护利益,对利益的追求和维护的方式和手段有许多,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以个体意志为基础的,野蛮的、掠夺式的,具有暴力和特权的色彩;另一种是以公共意志为基础的、文明的、规范的、以理服人的,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第一种方式的结果是使利益的得到和失去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往往动荡不安,摇摇欲坠;第二种方式能在相对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对利益进行分配,能较好地解决利益纷争,并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当然从终极意义上讲,法律的实施也离不开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国家强制力毕竟与一般社会地意义上的强力不同。

对利益的追求和维护是始终伴随着人类的,在人类诞生的很长一段时间,特别是在茹毛饮血的时代,身强体壮的人所占有的利益远比体弱的人多,当时的利益主要表现为食物和某些生活用品、简易的劳动工具;同样人多势众的部落占有的土地、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源也远多与人少势弱的部落,只要愿意强有力者还能随心所欲地夺取弱者为数不多的利益。正如达尔文的《进化论》中所阐述的弱肉强食的状态。大多数弱者也接受了这种利益的占有方式,即使偶有反抗的迹象,也在强者的力量面前荡然无存。

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物质产品日益丰富,并有了剩余,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强者为了更“合情合理”地掠夺和占有更多的物质利益,并且稳定地占有和维护既得利益,需要一种让大多数人一体认可和执行的社会规范来分配利益,解决冲突,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这种社会规范当然非法律莫属。

自从法律出现后,至今为止,人类在追求和维护利益方面就是这两种方式并存了,社会越是文明和发展,在法律的范围内追求和维护利益的方式就越是占主体。当然,前提是这部法律应当是符合当时社会生活规律的法律。我是不赞同“恶法亦法”的观点的。①

目前发现的保存的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应该说它的立法宗旨就是要竭力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利益,但它在序言中也宣称禁止欺凌孤儿寡妇,不许富者虐待贫者。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缓和社会矛盾。例如:第六条,任何一个人窃取寺庙或者皇宫的财产,他将被处以死刑,而从他那里获得到赃物的人也一样处以死刑。②

第八条,任何一个去偷牛、绵羊、猪、山羊的人,如果它属於神或者属於皇宫,这个扒手将为此付赔上三十倍的代价,如果他们属於国王的自由民,他只需付十倍的代价;如果这个扒手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付款,他将被处以死刑。③纵观法典正文包括282条法律 ,涉及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等内容,意在调解自由民之间的财产占有、继承、转让、租赁、雇佣等多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婚姻关系。

应该说古巴比伦能创造出那个时代的辉煌文明,与这部法典较好地规范了当时社会的利益关系密切相关。同样道理,古罗马也创造了人类历史上不朽的华章,这同样离不开古罗马法的功绩。作为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的《十二铜表法》第五表:继承和监护;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第七表: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④这些内容也都对当时的主要利益关系做出了较详细的规定。此后以经过一系列的法律汇编和编纂,逐步形成了完整的罗马法典,罗马法反映了简单商品生产的要求,对商品生产和交换中主要的法律 关系 ,如买主与卖主、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所有权、契约、侵权行为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较好地处理了当时主要的利益关系 ,使古罗马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井然 ,使社会在较长时间内稳定发展。

中国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共六篇,其中的《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害财产的法律规定。它的立法主旨就是要体现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此后中国历史上的历朝历代的当权者,无不重视法律在调整利益方面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总是根据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利益关系的法律 ,更好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从制度上加强对大多数人利益的占用和控制,同时又使他们自觉顺从和习惯于这种控制 ,成为当时社会所需要的顺民。

正常情况下,如果所制定的法律体现社会生活的要求,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对当时社会

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前提和基础_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前提_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基础

发展肯定有促进作用,反之则有负作用。秦在灭六国前制定的法律使秦成为战国时期最强大的国家,统一后违背社会规律的严酷法律却加速了秦王朝的短命,就是前车之鉴。

其实在缺乏民主和法治思想的专制社会中,即便有法律 ,统治者也未必真正能贯彻法治的思想,他们信奉的是“家天下”,要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皇权永远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广大民众的利益是难以在专制社会中通过法律得到彻底维护的。

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而来的,主要体现和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相比之下更多地贯彻了民主和法治精神,经过工人阶级和广大民众的浴血抗争,这些法律也一定程度地维护了民众的利益,各国在资产革命胜利后都用宪法的形式确立和维护了在革命是中所追求的利益。当然由于各国革命的彻底性不同,宪法所确立和维护的利益在程度上也有很大不同。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不可能对具体的利益关系做出具体的规定和调整的,必须有相应的部门法来规范具体的利益关系。1804年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打破了封建制度下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利益关系,在维护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同时也兼顾广大民众的利益。该法典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很显然这部法典对稳定革命之后的法国社会,调动人们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到巨大作用。以致拿破仑认为他引以为荣的不是他在战争中取得的胜利,而是他领导下制定的民法典。这部法典的制定还引领了一种用法典形式规范社会生活的潮流。

事隔近百年,德国于1900年施行《德国民法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规定了法人制度,使各种公司企业应运而生,并创造了“债”的概念。此后有许多国家都借鉴这些立法模式,制定符合各国国情的法律 ,较好地规范了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关系。⑤

美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也在不断地完善规范利益关系方面的法律 ,1912年颁布并实施的《美国统一商法典》就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这一法典开创了现代人以现代规则从事市场交易的文明的现代商法的新时代 ,它对具体交易规则的设计和规范,将人们获得和保持利益的方式在法律上做出了详细规定,为协调和解决市场经济中人们的利益冲突提供了法律模式。⑥

中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立法方面准备也不足,为了规范社会的经济活动,在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后又出台一系列单行法,思路是在对单行法实施后的情况有了足够的分析研究后,时机成熟才制定了《民法典》。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使中国制定 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的步伐又加快了。可以预见,当中国的《民法典》出台,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利益关系将会有更明确更规范的规定,这必将推进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制化进程 ,更好地解决中国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冲突 。

中国社会受儒家思想影响很深,有一种传统观念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为了利益与人争执似乎为世人所不耻。实际上,利益之争是不可回避的,只是有一个用什么方式来追求和维护的问题。笔者认为,方式归根结底主发就是文中探讨的两种方式 。现实社会总是这两种方式并存的,既然选择第一种方式不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不符合文明人的选择,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不选择第二种方式呢?

从整体上看,在现代文明社会,法律是确立和维护利益关系的最佳手段

以强力为基础的利益分配关系是不稳定的,而且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无论是历史经验还是现实的状况都能说明这一点。人类社会发展早期的部落仇杀,各种掠夺利益的侵略战争,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现实社会中崇尚暴力的黑社会组织争名逐利而互相残杀,轮流坐庄的情形,不都以铁的事实印证这一结论吗?

笔者之所以认为法律是确立和维护利益关系的最佳手段,是基于如下理由:

第一,法律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法律是以公权为基础的,是对大多数人意志的体现,是公意的体现 ,就国内法而言,它是以国家的力量,民众的力量为依托的;就国际法而言,它是以大多数国家的集体力量为依托,以热爱和平和正义的人们为力量之源的。

以法律作为确立和维护利益关系的手段 ,具有强大的力量保障,恃有斗狠、蛮不讲理的个人、小团体的力量无论多么强大在国家机器的力量面前都是微不足道的;无论貌似多么强大的国家,也不敢公然践踏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公然向大多数国家的集体力量挑衅,否则德、日、意法西斯的灭亡教训就是他们的榜样。

第二、法律具有公信力。法律体现国家的意志,一部好的法律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要经过许多专家、学者的反复讨论,甚至要广泛征集民众的集体意见。它的公信力是以国家信用为后盾的,我们可以不相信个人、单位,但我们不能不相信自己的国家,除非这个国家本身已行将崩溃,不值得民众的信任。法律与政策不一样,它比政策要稳定得多,政策可能朝令夕改,法律一旦颁布实施,只要没被废止和修改,它就始终发挥着既定的法律效果,这也是法律具有公信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们都知道“徙木立信”的故事,著名法家代表人物商鞅,为了让即将颁布的法律具有公信力,以官府榜文的形式做出承诺,谁能将一根木头进行短距离的搬运就能得金十两,事情如此简单,奖金却如此优厚,看到榜文的人都不相信,最后奖金升到五十两,终于有一人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去搬木头,结果官府果然奖励。此事一传开,人们对官府颁布的法律立刻产生信任,使以后颁布的法律获得了公信力。⑦

这里还有一个现实的案例,内容是普通群众依据《行政诉讼法》告倒国家环保局。据2006年7月3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6月14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一起行政案件进行了审判;责令国家环保总局在60日内对原告孔祥仁等82人提出的复议申请 重新做出决定。温州市82位养殖户告赢了国家环保总局,成为共和国行政法治史上的又一例标志性案件。⑧这起官司让民众进一步确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也使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产生了公信力。

第三、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适用的第一个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意味着公民的合法利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和公民侵犯其他受法律保护的主体的合法利益必将受到法律的干预和制裁,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利益。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指出:“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⑨

任何一个法官在做出涉及民众利益的判决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在判决书中说明所认定的客观事实 ,以及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做出判决的理由必须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同案同判,对同类的案件做出的判决不能有抵触。为合法的判决所确定的利益关系不仅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对其它有可能侵犯这一利益关系的相关人员也产生约束力,使公众明确这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用法律确立和维护利益关系的方式分析

一、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人们应当享有和可以享有的利益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必然要对国家的主要利益关系做出明确规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做出规定也涉及利益关系,因为权利有些本身就是利益,或者能够带来相应的利益;义务包含着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要求。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英国,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但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宪法法典,英国宪法只是由宪法性文件的惯例、判例构成。但它毕竟记载了资产阶级胜利成果,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资产阶级利益的合法性。

美国的1787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宪法,但在制定之初,却没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因而一经公布,便遭到了包括资产阶级民主派在内的广大群众的强烈反对。正是在群众的压力下,统治集团才不得不在1789年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增加了10条关于公民权利的“权利法案”。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1791年制定了法国第一部宪法,宣告废除封建等特权等内容,宣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根本法的形式打破了旧的利益分配体系,建立了全新的符合资产阶级要求的利益分配体系。⑩

新中国建立后,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目前使用的宪法是1982年宪法。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3条则规定对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 。又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进一步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利益及对有关利益的维护 。此后又经过了几次重要的修改,对有关利益关系进行调整和补充。现将宪法修正案中有关利益关系的相关内容摘录部分进行分析: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就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保障私营企业主的合法利益,此后中国的民营企业不断涌现。

1993年《宪法修正案》提出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 “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1999年《宪法修正案》提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就意味着,整个社会资源 、利益分配由计划为主转向以市场调节为主,公有制和私有制可以并存,人们可以凭借自己的智慧和努力肯干,多劳多得,国家保障人们通过 合法手段获得的收入和财产。这此新的规定不仅使那些在改革开放中通过勤劳肯干和合法经营致富的人有了对自己财富的安全感,而且极大鼓励了群众创造财富的热情 ,百万富翁、千万富翁、甚至亿万富翁纷纷在中国出现。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规定,宪法第十条第三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二十一条规定,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规定,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二十三条规定,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部分内容在继续肯定和扩大法律对非公财产的保护的同时,也强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至上,非公利益应当服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用法律的形式遏制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

二、在部门法中规定人们在不同领域应享有的具体利益

对这一内容的分析,笔者主要在中国有法律体系中进行。中国的法律部门可分为 :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应该说这些部门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利益关系,宪法上文已分析过,笔者此处选取其中与我们生活结合较紧的民法来分析。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体系的确立,它的调整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就对民事主体及其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进行法律认定,同时对经济生活中的主要行为进行法律规范。

而后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又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法律,《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继承法》、《收养》等;在知识产权方面出台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2001年重新修订了《婚姻法》;2007年又通过了影响深远的《物权法》,使中国的民法体系进一步完善。正是这些法律的出台,使中国市场经济中的利益调整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整合了上述单行法律,对事关公平的民事权利进行系统的规范,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实际利益。

三、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既切实保障公民获得和保持利益,又维护好社会公益。

在对利益的保护方面既要有实体法的规定,还要有程序法的规定。在法律部门的分类中,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其它属于实体法。对于实体法部分的内容我们不展开分析,我们重点分析诉讼法方面的内容。我国的诉讼法有三大类: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中对利益的保护 ,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般是针对严重侵犯国家、法人和公民个人的利益以致到触犯刑法的程度的行为。民事诉讼法所保护的利益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涉及利益方面的部分。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害。凭心而论,通过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构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利益能得到较好地保障。但是,古今中外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够毫无遗漏、尽善尽美地规范人类的所有利益关系。立法只能根据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通过不断改进立法技术,制定周密的法律,尽可能在规范利益关系上体现公平、正义。

目前,我国在诉讼法上已建立公益诉讼方面的规定。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违法之活动。其实质是将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以诉讼的形式提交法院解决,由法院行使司法权,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和干预,用法律手段迫使其改变不公平的制度。我国应尽快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遵循公平、效率和效益的诉讼理念。社会上有正义感的人不少,面对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要起而捍卫,以前由于法律上没有规定个人或单位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无法以法律为武器加以制止,现在民事诉讼法已有这方面的规定,但还需要在实践中摸索完善,进一步明确主体和实施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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