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18日晚上,我突然收到学院要求自主实习的通知时还是挺紧张的,此前大学三年,因为寒暑假均在忙别别打事情,大抵是读书和挣零花钱,所以一直挤不出时间去感兴趣的单位实习。不过遗憾的是此次实习要重新安排,之前确定好的深圳龙岗法院要重新安排。
考虑到今年要考研,于是我选择6月份开始实习。因为疫情原因,放假以来一直是呆在苏圩老家,有几次坐车回老家的时候,看到老家竟然有个派出法庭,所以便决定在老家实习,同时一边照顾年迈的爷爷。
6月19日,在决定自主实习后,我一早便来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苏圩法庭,说明情况后,法庭同意招收我在这里实习,在去院部报备后,6月22号开始正式实习。
刚开始实习第一天,我就像是刘姥姥进大观园一样,对法庭里的工作非常好奇。刘庭长和包法官安排了一个工作经验丰富的书记员泽哥和法官助理先哥带我熟悉法庭里的日常工作。和大多数实习生进法院一般,我也是按部就班的从一些基础工作开始做起,例如整理卷宗,学习立案流程,文书校对,并尝试着草拟判决等,其中令我印象较为深刻的工作是外出送达材料。在几次出去送达后,我惊奇的发现,原来苏圩镇的管辖范围是如此大,下辖着15个村落,广西独特的山地丘陵地形下,劳动人民仍能在连绵的群山中种出丰饶的粮食。
记得一次跟劳哥去一个村子送达判决书时,彼时正是盛夏,树上的知了仿佛不知疲惫般不停的鸣叫,即便在如此炎热的天气下,仍能看见许多人顶着烈日在田地里劳作,此时方知白居易在《观刈麦》中所写的“力尽不知热,但惜夏日长”并非虚言。我们到达要送达的当事人的家后,看到大门开着,便提高些声量询问是否有人在家。我们见无人回应,便进到院子里看看是否有人在家,刚进院子里,便看到一个老奶奶拄着拐杖颤颤巍巍的走了出来,我和劳哥在表明身份和说明来意后,老奶奶只是一个劲的在摇头说,她并不知道当事人做了什么。在我们耐心告知下,老奶奶明白了当事人因为一件民间借贷纠纷被起诉至苏圩法庭,并被判决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之后,我们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将判决书成功送达。
平心而论,这只是一次简单的送达罢了,但途中的连绵的群山和日渐接触到的法律纠纷却让我对“乡土社会”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在大一刚入学的时候,因为平时比较喜欢读人文社科类的书籍,加之在乡村地区生活过一段时间,便一口气读完了费孝通先生写的《乡土中国》以及苏力先生写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和《送法下乡》。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开篇即写道:“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的社会是乡土性的。”他在文中对中国乡村社会进行了经典的描述和概括,“乡村里的人口似乎是附着在土地上的,一代一代的下去,不太有变化,因此,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长于斯的社会。”此后,费孝通先生对乡土中国的论断一直被公认为理解中国乡村社会变迁最具理想的类型。在此基础上,苏力先生同样以乡土中国为分析对象,对现代性的法律制度在中国乡村社会的实践过程及其结果进行了大量研究,他认为现代性移植的法律制度在乡村社会是陌生的,其一方面不能为村民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同时又禁止与熟人社会相符的习惯,这便使得传统的乡村秩序处于崩溃的边缘。当时的我读到这些观点时结合自己小时候在乡村的生活觉得深以为然,但这次在苏圩生活将近半年时间,加上在法庭一个月的实习,让我对上述的观点有了更深的体会。
从新中国建立和改革开放以来,现在的“乡土社会”可能不再是费孝通先生笔下的“乡土社会”了。在现代化的进程下,乡村社会和乡村公共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家庭日益私密化,传统的熟人社会也逐渐变得陌生。梅因在《古代法》中写道:“迄今为止任何社会的进步律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从身份到契约”,已成为著名的一个社会进步公式。而当今乡村社会,无疑正经历着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巨大变革。和大多数乡镇一样,苏圩镇的经济来源一是粮食生产,二是外出务工、运输、大棚种植等非粮食生产。在市场经济浪潮下,现代乡村的青年一代很少有主动从事粮食生产的意愿,这使得乡村村民突破了人对土地的依附性,进而改变了乡村家庭经济结构的本质,即以非粮食生产为主,随着这种变革的深入,乡镇社会的法律制度也在发生变化。
苏力先生在上世纪如火如荼的法律移植过程中提出了构建法律制度应该坚持本土资源,在现在看来,这与习总书记提出的道路自信、文化自信无疑是不谋而合的。苏力先生在上世纪提出的“送法下乡”在现在看来显然更具有合理性,在一个日益陌生化、流动化的乡村社会,乡村生活逐步面向城市化、人际关系理想化,并且在乡村公共权威弱化的今天,乡村显然比任何时候更需要一套稳定而具有权威的法律制度来维护秩序,可以说,在乡村现代化的过程中,其本身就蕴含着现代性的种子,也就是乡村社会产生了“迎法下乡”需求。
在乡镇村民内心对国家法律、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与乡镇自身现代化进程下,现代性的法律制度与乡村社会具有了更大的契合性。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写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从对法律信任的角度来说,传统的乡村社会建立在熟人社会上,人们对彼此有熟悉且稳定的交流互动,在这种社会下,地方性规范或者说地方习俗能够为人们提供信任以及解决纠纷的机制。但在日渐陌生化的社会,基于对国家法律权威以及对其背后力量的信任下的普遍性规则显得更为重要。
以上便是我看到苏圩法庭在苏圩建立时产生的感想,我在苏圩法庭实习将近一个月来,可以感受到乡镇的村民对法律日益关注,国家法律已经成为了他们生活与行为的一个规范准则,在民法典颁布期间,新闻联播对其着重介绍,而我在回村里老家过程中,几乎都能听到家家户户传来新闻联播对民法典报道的声音。而且,在周末听爷爷与乡邻闲谈时,还能听到他们讨论民法典的内容,例如离婚冷静期等热点问题。我看到越来越多的村民遇到纠纷想到的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在法庭实习的一个月来,见到了许多的案件,如民间借贷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土地权属纠纷等等。可以说,乡村社会“厌讼”“耻讼”的时代在逐渐远去,苏圩法庭也成为苏圩镇人民解决纠纷的权威选择。
在实习还剩一个月之际,仍有许多的见闻感受需要去感知去学习,我现在很庆幸自己能在苏圩法庭实习,这一个月的实习经历,让我对大学所学的法学知识与实践中的法律知识有了更深的认识。同时,在苏圩法庭的实习最后一个月,我也要脚踏实地的去学习更多法律实践的知识,将在大学里学到的法学知识与实践相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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