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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民族关系指的是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各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等方面的相互关系。民族关系是具有特定内涵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是一种在人们的交往联系中,不仅具有社会性

形式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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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关系有多种表现形式, 有以民族群体或其部分交往的形式表现的民族关系也有以不同民族成员之间相互交往中表现的民族关系还有以曲折的方式表现的某种民族关系。民族关系的基本表现形式是民族群体之间的关系。民族关系可以区分为并存关系、互补关系、连动关系、依附关系、包裹关系、同化关系、涵化关系、融合关系和分裂关系等。

性质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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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关系的性质是与民族的性质相联系着的。它是由发生联系的民族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及阶级构成等方面的条件所决定的, 也受当时社会总的民族问题情况的影响。阶级压迫剥削关系及其制度的存在,是民族间压迫剥削等敌对关系的根源。

不同历史时期民族关系的基本性质是不同的。私有制社会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不同民族的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这一敌对阶级之间的关系问题。社会主义社会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有的时候, 民族关系的性质具有二重性,这是与民族本身性质上的复杂情况相关。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1]

特征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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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关系的内容或者叫基本特征是由民族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是受时代发展和社会性质制约的, 也是与当时要解决的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及解决的方式途径联系着的。不同社会的民族关系内容、特征各有特点。

民族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存在,必然受到所处环境和发展条件的影响、制约。民族关系既是历史环境和条件的产物和积淀,更重要的是现实环境和条件的一种折射和反映。因此, 民族关系在不同的条件下表现的特点也是不同的。私有制社会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以压迫统治、剥削掠夺、歧视侮辱、压制同化为基本特征的。

社会主义社会的民族关系是以平等、团结、互助、和谐为基本特征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族关系, 从性质上说已是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 是以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为基本内容的。由于它所处阶段的局限,又表现出相对的不完善性,表现出它在这一发展阶段中不可避免地带有民族平等的不完全性、民族团结的相对性、民族间互助合作的有限性和互助与竞争的共生性、共同繁荣的初步性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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