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社会责任一般是指公司不仅要以为股东赚钱为目标,还要积极促进社会公共利益。 尽管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诞生于近百年前,并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但现行法律对企业的规定仍存在空白,导致社会责任的落实困难重重。 本文对于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相关规定的漏洞以及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内容和具体实践方法具有重要意义。 。
关键词:公司法; 企业社会责任; 利益相关者; 法律保护。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起源和含义。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最早出现于20世纪初的美国。 1916年,芝加哥大学的J.莫里斯·克拉克在《政治经济学杂志》上发表的《经济责任的变化基础》一文中写道:“到目前为止,大家还没有意识到,社会责任很大一部分是企业社会责任。这是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可验证文件,不过克拉克虽然首先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但直到近四十岁才给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应概念或定义。多年后,霍华德·鲍文 (Howard R. Bowen) 于 1953 年首次定义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鲍文的划时代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被公认为标志着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构建的开始。商人的社会责任”为“商人决定政策的能力、做出决定和采取行动的义务”。
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 如果一味强调公司的营利性,就会导致公司为了盈利不择手段,搞尔虞我诈,甚至不惜牺牲他人的利益。 这将导致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和不安定,最终不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 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会给企业带来严重负担,挫伤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最终导致社会经济发展停滞。 它还会损害员工、消费者和其他公司相关实体的利益。 因此,公司的“利润最大化”应改为“利润最优化”,即公司在追求股东利润的同时,应适当考虑公共利益,在满足股东利润需要的同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以实现公司盈利能力和社会责任之间的积极相互作用。
在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通常意味着公司不仅要把利润最大化或为股东赚钱作为其存在的唯一目的,而且应该实现除股东利益之外的所有其他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这些社会利益包括债权人利益、雇员(工人)利益、消费者利益、中小型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等。
2.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现状。
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首次以法律条款的形式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守信,接受政府义务和社会监督。” 《公司法》采用的是“应当”。
该模式的法律规范强调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这与授权、鼓励的法律规范显然有很大不同。 从约束性规范来看,既有法律,也有道德; 从约束主体来看,有政府和公众; 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内容来看,这显然应该理解为公司的一项硬任务,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一项义务。 《公司法》的新规定表明,公司已逐渐成为市场中最重要的主体和不可忽视的经济力量。 公司的一举一动都会影响到许多与公司利益相关的社会利益。 因此,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现状和世界趋势。 但无论是由于立法层面的限制,还是出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的考虑,《公司法》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缺陷和漏洞。
首先,《公司法》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过于狭隘、不够全面。 《公司法》及一些相关法规对公司职工的利益保护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但也解释了公司应如何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对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消费者、当地居民等应承担的责任,但对社会责任的限额没有相关规定。 以当地居民为例,公司对所在地居民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环境保护方面,但现行公司法对此方面没有规定。 相关环保法规仅规定了企业的排放标准和处罚标准。 现实生活中,重大污染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经常对企业进行查处整顿,给当地居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因此,提前对公司进行法律规制,防患于未然显得极为重要。
其次,《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即公司是否应当基于法律义务或道德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我国《公司法》强调公司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但没有对义务的内容进行说明。 这给人一种企业的社会责任只是道德责任的感觉。 如此模糊的规定,客观上给实施带来了不便。 因此,有必要区分公司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当履行的道德义务之间的关系。 因此,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防止企业以道德责任不可执行为由逃避社会责任。
第三,《公司法》规定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可诉性不明确。
《公司法》虽然规定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但没有明确公司不承担社会责任应承担什么后果,以及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是否以及如何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以维护自身利益。 。 问题定义明确。 因此,如果没有对企业社会责任可诉性的规定,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就只是一个摆设,无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得到落实。
3、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和提升。
1.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司法力度。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性质应在公司法中明确解释,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应在劳动法、消费者利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等法律中明确引用和贯穿。 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企业社会责任相关内容体系。 另一方面,劳动者、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弱势地位,决定了要有效保护劳动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必须以行政行为为补充,加强行政管理和监督。 因此,在执法和司法方面,应加强监管,防止企业滥用经济权力,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 同时,加大对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成为维护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后一道屏障和最有效的防线。
2、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职工、消费者等非股东利益代表在公司机构中的参与制度。
我国2002年7月1日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首次以专章规定了利益相关者,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应当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保、公益等问题,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 但仔细研究后不难发现,这一规定仅具有指导作用,对公司并无真正的约束作用。 原因在于,在现行公司治理结构下,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和决策机构——董事会往往由股东或代表股东利益的人士组成。 因此,在公司的经营和决策中,一切的核心和出发点都是股东利益最大化。 推动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应从公司内部入手,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让更多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认为公司的经营能够真正体现全社会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
3.建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机制和激励机制。
根据我国现行的信息披露机制,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仅限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信息。 然而,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公司的一举一动都影响到越来越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有必要扩大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如公司的债务情况、员工权益的保护等。公司内部的利益。 产品质量状况、消费者投诉、环境污染、社区关系等也应纳入公司信息披露范围。 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行动计划,这是可以理解的。 这是企业创新的重要动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 因此,加强企业利益与企业社会责任的一致性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根本途径和方向。 建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可以将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盈利目标有效结合起来,成为企业发展的持久动力。
4、借鉴国际经验,引导企业参与社会责任标准认证。
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离不开相关社会责任标准的认证活动。 一般来说,此类认证是非政府组织在政府指导和监督下设立的独立第三方认证审核机构,从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等多方面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 提供对客户情况的评估和审查,并定期发布评估结果,使其成为权威参考。 社会责任标准认证客观上形成了一种能够促使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约束机制。 因此,政府应引导企业参与社会责任标准认证。 以SA8000为例。 SA8000是美国非政府组织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AI)于1997年8月制定的社会责任标准,是全球第一个企业社会责任识别标准。 其目的是规范企业道德。 行为。 它对企业的人文管理、商业道德、精神文明等非经营性、非技术性要求进行指标化,使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保护人有可衡量的、具体的量化标准。
5.强化企业社会责任诉讼维权机制。
目前,我国新《公司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仍属于倡导规范,缺乏诉讼权利的保障。 例如,《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 如果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法官应如何判决,都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些难题。 因此,今后《公司法》等配套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中,应完善对公司违反社会责任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并赋予利益受到损害的利益相关者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保障他们的权益。 能够得到及时救助,也能督促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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