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 9 月 Special Zone Economy 特区经济专 稿摘要:“社会保障正义”与“正义”是特殊和普遍的关系,“社会保障正义”的主题从属于一般的“正义”的主题。 社会保障正义的主题是社会保障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方式。 社会保障权可划分为“底线生活权利”和“更高生活权利”。 国家、单位和个人都是社会保障的主体,都担负有社会保障的义务,但国家和社会应在底线生活权利领域承担更多的义务。关键词:社会保障正义;基本权利和义务;社会保障权Abstract: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ocial SecurityJustice” and “justice” is generality and specialty, thetheme of “Social Security Justice” comes from the sub-ject of general justice. The theme of “Social SecurityJustice” is how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distributebasic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e rights of Social Se-curity can be divided into fundamental and higherrights of life. The country, the enterprise and the in-dividual are all subjects of Social Security, they allshould do something for the Social Security, but thecountry and social should undertake more obligationson the basic rights of life.Keywords:Social Security Justice;Basic Rights andObligations;Rights of Social Security“社会保障正义”与“正义”,是特殊和普遍的关系。
借用柏拉图的理念说来阐释,可以认为“正义”是一个一般的理念,而“社会保障正义”则是这个一般的理念在社会保障领域的投射。 或以朱熹的“月印万川”而论,“正义”是一轮明月,“社会保障正义”则是“社会保障”这一“川”中之“月”。当然,这些只是形象的比喻,尚未能完全揭示“社会保障正义”的全部特征。例如,严格地说,“川”中之“月”,只是月影,与天上之月有着本质的区别。 而社会保障正义,则是包含着实质内容的,它是“正义”的一个实实在在的组成部分,是特殊领域里的正义本身,而不是“正义”的影子。 换言之,社会保障正义也就是社会保障领域里的正义要求、正义追求。“正义要求”,侧重于言其客观上的应然;“正义追求”,则是人们基于这种应然而产生的主观努力方向。毫无疑问,正确地界定“正义”本身,是正确地理解“社会保障正义”的基础。 廖申白先生认为,古希腊思想家梭伦“以郑重的方式,最早在正义概念中引入了‘给一个人以其应得’这样一个含义。 ”“正义的概念在西方虽历经变化,但应得的涵义始终是其中的基本涵义, 虽然对它的解释随着正义概念的演变而有所不同。在西方的思想中,应得的正义可以说是后来权利、自由、应当、对错等等概念的最早起源。
”有鉴于此,我们可以说,社会保障正义也即对社会保障领域的人们各自“应得”的规定性。 具体而言,这种规定性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谁应得———保障对象的问题;其二,应得什么———保障内容的问题;其三,应得多少———保障水平的问题;其四,谁提供———保障主体的问题。 因此,从逻辑上看,“社会保障正义”的主题从属于一般的“正义”的主题,是后者在社会保障领域的投射或曰具体化。正如郑功成先生所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看走的是一条从慈悲到正义之路。 也就是说,社会保障的首要伦理依据,经历了一个从慈悲到正义的转换的过程。 正因为如此, 对社会保障领域的正义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唯有如此, 才能为建立和完善正义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本文即以“社会保障正义”来指称社会保障领域中的正义,并尝试探讨其主题,即社会保障正义中的权利与义务。一、正义的主题关于正义的主题, 罗尔斯的观点具有代表性。 罗尔斯认为:“许多不同的事物被说成是正义或不正义的:不仅法律、制度、社会体系如此,许多特殊的行为,包括决定、判断、责难也是这样。我们也如此称人们的态度、气质以至人们本身。
然而,我们现在的题目是社会的正义。 对我们来说,正义在此的首要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the basic structure),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 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他还说,社会基本结构包含着不同的社会地位,出生于不同地位的人们有着不同的生活前景。 于是,社会制度就使得某些起点比另一些起点更为有利。 这类不平等是一种特别深刻的不平等。 然而,“人们大概并不能通过诉诸功绩或应得(merit or desert)来为这类不平等辩护。 ”笔者基本赞同罗尔斯关于正义的主题的论述,但上述陈述中也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对“应得”概念的运用。 如果一种不平等不能得到辩护,那它就不是应得的。 也就是说,正义不但不与“应得”无关,而且恰恰是以应得作为最高的标准的,这是自梭罗以来试论社会保障正义的主题:权利与义务□ 张云飞 1 张晓欢 2(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北京 100871)17特区经济 Special Zone Economy 2012 年 9 月的西方正统哲学中对正义概念所作的主要规定,详见前文。 事实上,罗尔斯自己也只是反对把一些在他看来是任意和偶然的东西视为是人们的应得,这只是否定某种特定的应得观念———比如天赋和努力的应得———而不是一般地否定“应得”本身。
正如彼得·J·斯泰因伯格所言:“很清楚,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恰恰是被设计用来考虑什么东西是和不是应得的这种概念。 实际上,没有这种应得理论,这层幕纱将失去它的很多理论依据,因为在那种情形下,没有任何必要来忽略资质的自然分配。 ”将正义从其他德性原则中独立出来,对于研究正义本身的特性和规律是有帮助的。但是,正义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关于社会结构的诸多德性原则之间,至少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兼容性。 正义原则本身也应该受其他原则的制约。 如此,才是一种完整的正义观。 平等和自由、公平和效率,所有这些价值,都直接关系到确立人们“应得”范围的标准的问题,因而都是正义的基本要求。 也即,“正义”是一个总合的概念,是一种最后的结果,是平等和自由、 公平和效率等价值相互冲突之后所达到的一种合理的平衡。所以,本文所取的是一个广义的正义概念,力图超越纯粹的形式正义,而达到一种实质正义。二、社会保障正义的主题基于对正义的主题的认识,我们可以推导出:社会保障正义的主题是社会保障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如国外有学者所言:“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应如何分摊责任? 这是社会保障领域的一个主要辩论题目。 ”唯有从制度上确立了社会保障权利和义务体系, 才可以明确不同主体尤其是国家和社会的职责,从而为社会成员提供可靠的保护。
“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方式”这一主题可以将前文所述的“谁应得”、“应得什么”、“应得多少”、“谁提供”四个问题全部包容在内:前三个者属于权利的范畴,第四个属于义务的范畴。也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保障对象享有权利,保障主体负有义务。社会保障领域的权利和义务,与一般的分配正义领域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 从权利的视角来看,作为一般的分配正义的内容的,是“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整体,而社会保障分配的对象,只是这种利益的一部分———用于二次分配的那部分当中的一部分———到底应该往社会保障体系投入多少资源,属于“社会保障的公共支出额度”的问题,本文不加以探讨。 从义务的视角来看,一般的分配正义的义务主体是社会合作体系中的全体成员,———例如罗尔斯所探讨的分配正义,是以社会合作体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社会合作体系”这一前提,包含了其中的所有个体都对于利益的创造作出了一定的贡献这一假定———尽管在罗尔斯看来,贡献的大小并不是分配的依据。 但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却并不是着眼于合作体系的。 虽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所有社会成员都对社会利益的产生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毋庸置疑,有些社会成员不但不能创造社会利益,而且还会破坏社会利益,比如一些犯罪分子。
有些成员则虽然不进行破坏活动,但也无法从事创造活动,其存在,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说只会给社会带来某种负担。然而,从理论上来讲,所有社会成员都应该被纳入社会保障对象的范畴。 “现代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基本人权这一崇高理想的实现,所以,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普遍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正是对这一理想的追求和实践,也是一个国家和文明社会对每一个公民所做出的承诺。社会保障把全体公民作为自己的发展对象, 并尽可能地创造条件扩大覆盖范围,……是社会保障在当今社会的首要目标。 ”对这一主题的不同解答, 也是划分社会保障模式的根本依据。 “如安德森的福利模式的三分法中,在自由福利国家模式中,国家主张市场介入社会福利,不论是采取消极的最低保障,还是积极的补贴私人社会福利方案; 在保守主义的福利国家模式中,则强调传统家庭的价值,国家介入的原则只有当家庭能量枯竭时才被允许;在社会民主主义福利国家模式中,则强调国家对福利的承诺和责任,公民享有高水平的福利。 ”由此可见,各种模式的根本特征,正在于其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独特界定。正因为如此,我国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就必须在借鉴各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社会保障权利和义务进行深入的探讨,制定合理的分配标准。
三、社会保障正义中的权利如米尔恩所言,权利的要义是资格。权利规定了人们的应得,而且这种应得是有制度和法律作为后盾的。 米尔恩认为,权利是分层次的。其中,最低限度的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类的一员就具备的, 而不管其社会地位如何———后者赋予人们不同的社会权利。“每一个社会都是由一群有共同生活关系的人组成的,这种关系使每个人都知道自己应该向别人付出什么,自己应该从别人那里得到什么。 作为一个成员,约翰?多伊的义务是给其应给,他的权利是得其应得。 不过,倘若存在什么人权,那么,就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属于社会权利。必定存在人们仅仅作为人类就享有的某些权利,而不管他们特定的社会成员身份。 ”以上说的是一般的权利,其中有些与社会保障有关,有些则无关。 人们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利即社会保障权,也即社会保障制度和法律赋予人们的应得利益。米尔恩所认可的最低限度的人权当中,至少有三项与社会保障权相关:生命权、获得帮助权以及儿童受照顾权,这些权利都得到了有力的论证。当然,社会保障权不局限于最低限度的人权,而应该在此基础上得以提高和延伸。社会保障权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广泛的认可。 “联合国在1948 年的《世界宣言》和 1996 年的《国际条约》中都强调,全体公民都有权受到社会保障的保护,其中包括健康医疗保障,任何歧视都是违反人权的。
”马歇尔也认为,“为何社会权利对现代社会这样重要?因为社会权利的落实是一种可以强制政府履行保障责任的行为。 那么,公民所要求的福利及待遇便不是一种像慈善机182012 年 9 月 Special Zone Economy 特区经济构给予穷人的救济,而是不可剥夺的权利。 ”在马歇尔看来,社会保障权不但是社会权利的一部分,而且这种权利是不可剥夺的。“世界劳工组织将社会保障定义为:‘社会通过一系列的公共措施向其成员提供的保护,用于应对由于疾病、怀孕、工伤、丧失工作能力以及死亡而造成的收入终止或实质性减少,并因此引发的经济压力和社会压力。 ’”由此可以推导出,社会保障权可以归结为“基本生活权利”。当然,这里所说的基本生活权利,不是要涵盖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而只是着眼于物质需求。正如对权利必须进行结构化的划分一样,对于社会保障权也必须如此。这种划分,对于解决各种冲突是有意义的。只有对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权进行了区分,才有可能通过不同层次不同对待的方式,解决社会保障正义所面临的许多冲突。 本文将基本生活权利划分为“底线生活权利”和“更高生活权利”。所谓底线生活权利,也即与最低生活需求相对应的权利,与之相对应的社会保障内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和起码的医疗保障。
所谓更高生活权利,也即与更高的生活需求相对应的权利,与之相对应的社会保障内容包括各种福利、津贴,以及更好的医疗保健待遇等。 “底线”与“更高”是相对而言的,底线本身也是一个变化的概念,它必须依据人们的总体生活水平来确定。许多学者都意识到了,人们不但有底线的需求,而且有更高的需求。 例如,法布尔认为,社会权利是比较的需要,而不是基本生存的需要:“正如法布尔(Fabre,1998)指出,每位公民应该得到的生活方式(life-style)的社会权利是由需要所界定的。 社会权利所指的需要,是比较的需要———与其他公民看齐,而不是基本生存的需要。 ”在他看来,社会权利不局限于满足基本的生存,而且还应该有所提高。在社会保障中,也应该如此。虽然社会保障权首先应该着眼于人们的基本生存,但也不应该局限于此,而应该致力于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人们的福利水平,以实现更大程度上的公平。四、社会保障正义中的义务我们可以直觉地认可人们具有社会保障权利,但关于谁负有提供这些权利的义务,却没有那么简单明了的答案了。 如果这一点无法明确,那么权利就实际上不存在。 如果这一点无法得到论证,那么权利也就没法得到辩护。权利和义务是相对而言的。
正如米尔恩所言:“每种权利必有某种相应的义务。 ……如果你有资格接受某物,就必定有某人负有提供此物的义务。如果你有资格得到某种待遇,那么,就必须有人负有给予此种待遇的义务。 ”同样,在社会保障当中,也必须明确,谁负有提供这种保障的责任。 福利五边形理论认为:“在福利五边形中,五个构成要素都被用于满足需求和控制风险,分别是:市场、家庭、社会网络、会员组织和当局政府。 ”在这种理论看来,社会保障应该由多种渠道来提供,而非仅仅由国家来负担。 笔者认为,国家是正规社会保障的首要义务主体,其它主体可以为社会保障做贡献,但这种贡献虽然值得鼓励,却不能被过高地期待。国家和社会应该首先着眼于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担负起社会保障的义务。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家的主体作用正在增强。如学者所言:“中国的领导人已经发现,现代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要求建立并管理好系统的再分配系统, 以及规范的社会保障系统。因为,如果国家不承担起社会保障的义务,而将这些义务转移给雇主和雇员,那么他们常常会逃离这些义务。 ”然而,国家是一个集体的概念,国家本身只是一个机构。最终的责任,还是要由公民来分担的。 正如米尔恩所言:“伙伴关系原则的各种义务可以与社会责任原则的各种义务相交叉。
社会福利服务就是一个恰当的例证。组织安排这些服务是现代工业共同体的利益所在,籍此可以使摆脱因失业、疾病贫困和老龄而造成的困扰成为未处于困扰之中的所有成年共同体成员应承担的责任。 ”在米尔恩看来,“未处于困扰之中的所有成年共同体成员”,都应该是社会保障义务的主体。然而,“未处于困扰之中的所有成年共同体成员”乃是一个复杂的概念。 事实上,现行的社会保障,一般都是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提供的。也就是说,这种责任不仅仅由国家来承担(虽然国家在其中一般居于主导地位)。 只有没有工作单位以及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个人, 才仅仅由国家负责给其提供社会保障。 因此,国家、单位和个人都是社会保障的主体,都担负有社会保障的义务。具体如何划分这种责任的分担,有时候会面临严重的冲突,这属于社会保障主体之间的冲突。不但主体之间存在冲突,主体和对象之间也存在冲突。例如,在正常情况下,人们都既是社会保障的主体,又是对象,既享受权利,又履行义务。 比如,人们在年轻的时候缴纳养老保险,而到了年老的时候则领取养老保险。 这看似一个均衡的体系,但这种均衡很有可能会遭到严重的破坏。比如在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体制下,如果工作人口与退休人口的比例趋于降低,那么,将来的退休人员所能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水平也就不如现在的水平。
也就是说,现在这一代人付出的要比将来得到的回报更大。反之亦然。于是,这就可能造成严重的代际冲突。纵向看如此,横向看也是一样的。 一般而言,状况较好者付出较多,状况较差者得到较多。 这种差别,是符合社会保障的宗旨的。但如果这方面的差别严重失衡,无论是状况较好者付出太多,还是状况较差者得到太少,都会带来严重的冲突。总而言之, 社会保障正义的主题是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深入探讨这一主题,就会发现主体间的冲突,以及主体和对象之间的冲突。 这些冲突的解决,有待于社会保障正义的基本原则的确立,这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范围,只能简述一二:大体而言,人们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水平应该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底线生活权利领域,国家和社会应该担负主要义务,而更高生活权利则应该更多地与个人的义务和贡献相结合。19特区经济 Special Zone Economy 2012 年 9 月参考文献:[1]廖申白.论西方主流正义概念发展中的嬗变与综合(上)[J].伦理学研究,2002,(11).[2]郑功成.从慈悲到正义之路———社会保障的发展[J].人大复印资料(社会保障制度),2002,(08).[3]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6.[4]葛四友编.运气均等主义[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5]尼尔.吉尔伯特.主编.侯宝琴.译.21 世纪初的社会保障[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196,198-199.[6]王洪春.社会保障学[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2008:46-47.[7]彭华民,等.西方福利社会理论前沿:论国家、社会体制与政策[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52-53.[8].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M].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112-113.[9]安东尼.哈尔,詹姆斯.梅志里.发展型社会政策[M].罗敏,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334.[10]克雷斯.德.纽拨格,等著.福利五边形和风险的社会化管理.[M].华迎放,等译.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303.[11]罗兰德.斯哥,克里斯提那.伯仁特.著.地球村的社会保障全球化和社会保障面临的挑战[M].华迎放,等译.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309-310.[12]Cherrie Jiuhua Zhu,Chris Nyland Marketization,Globalization,and Social Prote-ction Reform in China:Implications for the global social protection debateand for foreign investors[J].Thunder bird Internation-al Business Review,2005,47(1):49–73.作者简介:张云飞,男,1982 年生,江西于都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伦理学。张晓欢,男,河南南阳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后,研究方向:空间经济发展与政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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