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社会工作概述
一、矫正社会工作的概念及其功能
1.矫正社会工作的概念
矫正社会工作是指将社会工作实施于司法矫正体系中,是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指引下,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为犯罪者或具有犯罪倾向的违法人员(如吸毒者),在审判、监禁、社区矫正、刑释或强制戒毒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方面服务,使其消除违法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社会福利服务活动。
2.矫正社会工作的功能与作用
根据个人与社会二因素的犯罪原因理论,矫正社会工作的功能与作用也应该从个人和社会两个角度入手进行分析。
(1)针对罪犯的功能与作用
矫正社会工作针对罪犯的功能与作用主要包括:
①监管功能
矫正制度即刑罚执行制度,矫正社会工作者是刑罚执行团队中的一员。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矫正社会工作者被法律授予依法对非监禁罪犯实施监管的职责。对非监禁罪犯实施监管,主要是通过限制一定程度自由的办法对犯罪行为作一定补偿以及通过监管预防其再犯罪。
②矫正功能
犯罪行为的实施有个人因素的影响。个人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心理因素、思想观念、行为特征、生活方式等。矫正社会工作者通过运用专业的理论、知识、方法和技巧,使犯罪者或具有犯罪倾向的违法人员得到生理上、心理上、思想上和行为上的矫正治疗,从而重新融入社会,成为正常成员。
③服务功能
矫正社会工作从本质上讲是在司法体系中的社会福利服务,其服务对象是特殊社会困难群体——罪犯或违法人员。矫正社会工作的服务贯穿整个刑事司法过程。其内容涵盖生活照料、经济支持、疾病医治等。服务手段包括直接的专业服务、转介性的间接服务等。
(2)针对社会环境的功能与作用
矫正社会工作针对社会环境的功能与作用主要包括:
①营造有利于服务对象更新改造的家庭和社区环境许多研究表明,一些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其生活的家庭及其周围的社区环境恶劣,存在许多不利于人健康成长的影响因素,这些现象的存在,不利于服务对象的更新改造。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作重心,除了针对罪犯个人的监管、教育和服务外,还应着眼于营造有利于罪犯更新改造以及预防犯罪的健康和睦的家庭和社区环境。
②促进刑罚制度朝人性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现代世界各国的刑法观念和刑罚制度大多朝着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方向发展。矫正社会工作制度既是这一发展趋势的产物,又是进一步推进这一变革的动力。矫正社会工作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从事更新改造罪犯和改善社会环境的活动,用有力的事实向世人表明,人性化、科学化的刑罚制度比威慑至上的严刑峻法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
服务对象的特点及需要
1.服务对象的特点
(1)具有冲动好斗的人格特征
有学者认为,一般罪犯具有共同的基本人格特征,即高外倾性,高神经质,高精神质,低掩饰性等,对人抱有敌意,不关心人,这种人格特征的外在表现形式虽然会因为罪犯被判处刑罚而有所收敛或掩饰,但其基本的特质却不会轻易地改变。因此,在矫正过程中,服务对象往往表现得敏感、神经质、情绪不稳、反应过度、对人对事多疑、偏激等。
(2)具有自卑消沉的心理特征
服务对象因为处在被监管、被处罚的境地,其积极的人生动机和动力往往潜藏在心灵深处,而消极悲观、自暴自弃、得过且过、患得患失等心理特征往往占据主导地位,矫正社会工作的目标,就是要引导服务对象摆脱消极的心理影响,激发其重建积极的人生态度
(3)具有与社会严重脱节的社会特征
许多罪犯之所以犯罪,是因为其社会化进程受阻,社会功能严重缺失。一旦被判定有罪并被处以刑罚,由于刑罚措施本身具有的隔绝功能,加之社会的歧视和排斥,以及罪犯的自我封闭,服务对象往往处于与社会严重脱节的境况。这种社会特征不利于服务对象社会功能的修复和重建。
(4)具有困难重重的生活特征
罪犯一旦被判定有罪并处以刑罚,其自身和家庭遭受的冲击和改变是十分巨大的:家庭可能因此而解体,婚姻可能因此而结束,亲友可能因此而背弃,学业可能因此而中断等,无论是在监狱服刑,还是在社区接受矫正,服务对象都会面临困难重重的生活压力。
2.服务对象的需要
(1)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需要
服务对象面临困难重重的生活压力,为其提供基本生存的条件,既是基本人权的体现,也是对其实施矫正计划措施的前提。基本生存条件包括:
①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经济收入或低保救助;
②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住房条件;
③维持身体健康的卫生医疗待遇等。
(2)教育、就业权益的保障需要
矫正社会工作的目标是帮助服务对象能够通过自身能力来维持其基本生存条件,因此,教育、就业权益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要通过帮助其接受较好的教育,以及实现有效就业,实现帮助其自新、自强、自立的目标。
(3)正常家庭生活的需要
矫正社会工作者要鼓励和协助服务对象构建和恢复正常的家庭生活,这既是为了满足服务对象对于正常家庭生活的需求,也是为了创造良好家庭环境促进服务对象更顺利转变。
(4)再社会化的服务需要
矫正社会工作通过矫正计划措施的实施,促进服务对象恢复和重建其严重缺失的社会功能,成为社会正常的成员。社会工作者要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和方法、技术,为服务对象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社区矫正、刑释或强制戒毒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等方面的服务,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
三、矫正社会工作的特点
1.特殊性:为特殊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的福利服务
社会工作的重点服务对象是社会困难人群,如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矫正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是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违法人员,这些人过去的行为对社会和他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2.复杂性:强制性监管与人性化服务交织相伴
在矫正社会工作领域中,对这些服务对象提供的矫正服务具有强制性特征,不以服务对象的主观意愿为前提。当然,即便是强制性的矫正服务,也要体现社会工作人性化的本质特征,要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和尊严,要相信并创造条件促使服务对象改变。
3.长期性:服务期限与刑罚执行期限基本一致
矫正社会工作实务中,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的关索建立,以服务对象的服刑期限为参照,一般与刑罚或强制性措施的执行期限相一致,往往会有半年、一年,甚至几年的时间。
4.专业性:法律专业与社会工作专业相结合
矫正社会工作是将社会工作实施于司法矫正体系中的一项实务活动,而对违法犯罪人员的矫正又是个复杂的、长期的、系统的工程,因此需要由各方面的专业人士共同合作才能达到目的。在矫正社会工作领域中,法律专业和社会工作专业是两个最基础和重要的专业。
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与发展
1.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
(1)“感化社会工作之父”奥古斯特斯的业绩
据考证,现代矫正社会工作起源于美国,其创始人是一位美国波士顿的名为约翰·奥古斯特斯的制鞋匠。
(2)矫正社会工作制度在美国的建立
奥古斯特斯逝世后20年,美国马萨诸塞州制定了一项法案,授权波士顿市设置专任矫正社会工作者(观护人)一名,参与法院刑事管辖权的审议,调查犯罪嫌疑人、判决犯、轻罪犯及接受“观护处分”者替代刑罚的建议工作。到1925年,美国《联邦观护法案》在国会通过,美国全国范围内的矫正社会工作制度由此得以建立。
2.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矫正社会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英国矫正社会工作制度
①英国早在1887年就已制定了《初犯法》。该法确立了“感化精神”,但其适用范围十分狭小。1907年通过的《感化犯人法》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认可感化犯人制度并制定了具体措施。
②1925年英国制定《刑事裁判法》,规定按各承审法院的管辖范围设立“司法裁判区”,每一司法裁判区设立一“感化委员会”,专门负责辖区内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任命、薪水支付和其他一切行政事务,从而在体制上保证了矫正社会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2)日本矫正社会工作制度
日本的矫正社会工作是在吸收了英、美经验的基础上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发展起来的。1947年和1949年,日本分别制定了《恩赦法》和《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由此开始了有关预防和感化矫正罪犯的法律建设的新时期。
(3)我国港台地区矫正社会工作制度
①香港地区矫正社会工作主要借鉴英国的经验。20世纪30年代,感化制度香港地区从英国引入,对罪犯的判刑除了考虑其罪行的性质和程度外,还加进了对其背景的考量。1938年在监狱署属下增设感化部。到1948年成立社会局,奠定了社会局承担感化工作的基础。
②台湾地区1962年公布的《少年事件处理法》,首创少年观护制度,开启了台湾地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先河。1981年起在各地方法院检查处配置观护人,执行对假释、缓刑后交付保护管束的成年人的辅导监督工作。
我国内地的社区矫正制度
(1)社区矫正的含义
社区矫正是指与在监狱执行的“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它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2)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内地的推行
①相对于欧美国家而言,“社区矫正”在我国起步较晚。虽然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即对被处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五种罪犯适用社区刑罚,但作为一种刑法理念和刑罚制度的“社区矫正”始终没有在我国发育成熟。
②21世纪初,在世界范围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潮流的影响下,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理念和制度被提上了我国刑事司法观念和制度改革的议事日程。
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2014年11月20日,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对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解决好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和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作出整体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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