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经常发生,如果不了解基本的劳动法律知识,对于劳动者来说不能很好地维护权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为此,笔者为大家编写了“劳动法律知识实务问答”,一问一答,简洁明了。
今天介绍关于用人单位的11个问题。
1、什么是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2、哪些主体可以成为用人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非公务员、非编制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可以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3、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吗?由谁承担责任?
(1)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用人单位和分支机构都列为被告,由分支付机构承担用工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2)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在用人单位授权下以用人单位名义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承担用工责任。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4、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如何承担责任?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5、设立中的公司是不是用人单位?由谁承担用工责任?
(1)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劳动争议,设立中的公司不是用人单位,由发起人承担用工责任;
(2)公司设立不成功,由发起人承担用工责任;
(3)公司设立成功后,因设立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以公司为用人单位,由公司承担用工责任。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6、公司合并、分立如何确定用人单位?
(1)公司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合并后的公司为用人单位;
(2)公司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分立后的实际用工单位为用人单位,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用人单位。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7、公司破产还是不是用人单位?
(1)在破产过程中,未注销前,公司一直存在,由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合法清算,如没有剩余财产,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3)公司未经清算,或不合法清算,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人格混同”,由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8、关联公司如何确认用人单位及责任?
(1)其中一家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以该公司为主义务人,其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数家公司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以任一家公司为主义务人,其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关联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等交叉或混同,无法区别的,构成人格混同,各关联公司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9、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招用的人员与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承包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吗?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招用的人员与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承包人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与实际施工人形成雇佣关系。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10、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招用的人员由谁来承担用工责任?
1、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承担;
2、无法主张经济补偿、赔偿金、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劳动权益;
3、工伤赔偿责任由前一手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发包人承担。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7条
11、物流公司、运输公司是否是自带车辆司机的用人单位?
(1)司机接受公司业务安排,在公司指挥下展开业务活动,营运归公司,司机按次数或里程计算报酬——劳动关系;
(2)司机不接受公司管理,有业务时接受业务,没业务时自由安排,较为松散的关系——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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