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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中世纪西欧的特点

论述中世纪西欧的特点布洛赫对西欧封建主义作出这样的定义:“依附农民;附有役务的佃领地(即采邑)而不是薪俸制的广泛使用——薪俸制是不可能实行的;专职武士等级的优越地位;将人与人联系起来的服从保护关系——

一封建形态

封建形态(feudalism)是中世纪西欧最明显的特征。在罗马帝国的后期,由于土地所有者雇佣自由人当佃农比养活奴隶更为合算,封建生产关系开始出现。罗马帝国衰亡后,大庄园的出现和政治上的动荡引起西欧经济、政治和社会的混乱,为“封建”成为一种“制度”提供了成熟的条件。

布洛赫对西欧封建主义作出这样的定义:“依附农民;附有役务的佃领地(即采邑)而不是薪俸制的广泛使用——薪俸制是不可能实行的;专职武士等级的优越地位;将人与人联系起来的服从保护关系——这种关系在武士等级内部采用被称作附庸关系的特定形式;必然导致混乱状态的权威分割;在所有这些关系中其他组织形式,即家族和国家的存留——在封建社会第二阶段,国家将获得复兴的力量——这些似乎就是西欧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通俗地说,“封建制度是一种政治的形式,一种社会的结构,一种以土地占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这和中国人一般的理解不一样,因为中国人会把秦汉以来皇权大一统的社会形态也称为“封建”,而皇权大一统是集权的,西欧封建社会是分权的。由于我们需要讨论西欧为什么孕育了后来导致资本主义首先出现的内部因素,因此我们只能在西欧的历史背景意义上使用“封建”这个词。

“封建”这个词feudalism源于拉丁文feudum,意思就是将土地分给有军功的陪臣。在西欧,封建是与领地分封制联系在一起的,国王将土地分配给他的封臣,以换取对方的军役义务。进而,土地是可以逐级分封下去的,大封建主封给中等封建主,中等封建主封给小封建主,以此类推,最后及至农民,这是封建主义在经济结构方面的内容,也是最为重要的内容,它是封建社会其他方面的基础。

这样的土地分封制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社会等级结构。金字塔的顶端是世袭的君主,其下是一层一层的封建主,农奴处在金字塔的最底层。封建化的程度越高,自由农越少,“人各有其主”是其基本特色。但是,这个金字塔不是一个标准的有机体,它只在相邻两个层次间存在着直接的关联。在典型的封建结构中,高一层的封建主只对他的直接受封人有号令权,而低一层的封建主也只对他的直接封主(即封君)有服从义务,这意味着国王并不一定能号令所有的贵族,大贵族也不见得能号令比他小的贵族。“我的附庸的附庸不一定是我的附庸”,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

从理论上说,封主与封臣的关系有契约形式的确认,彼此间都有权利和义务。小领主成为大领主的封臣,置自己于大领主的保护之下并同意效劳,主要是为大领主打仗;大领主则以保护其封臣的土地作为回报,承诺对其封臣主持公道。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就违反了封建规范。这种规范使下级封建主可以找到理由反对他的封主,封建时期战争频繁,封建主之间相互缺乏整体性的隶属关系(比如大家都要服从国王)以及封臣可以反抗封君是直接的原因。

这种土地分封方式必然造成封建社会的结构分散。封臣在自己的采邑拥有独立的政治权,每一个领主都行使完全的司法和行政权,每一个庄园都是一个独立的司法、行政单位,正如恩格斯所言:“领主身兼立法者、裁判官和判决执行人,他成了自己领地上的完全不受任何限制的统治者。”当然,领主审判权的施用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所不同,这主要取决于封建主与国王权力的力量对比,法兰西的领主审判权最大,英格兰最小。但无论在何地,领主的审判权至少涉及有关份地、劳役、赋税和耕种的一切问题。每个庄园都有自己的法庭,由农民组成,领主的管家是庭长,按照“庄园的惯例”进行裁决。

在这种以庄园制为基础的封建制度下,国家内部没有高度整合的行政和司法体系,也没有常备军,封主与封臣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以互惠的忠诚纽带联结在一起。国王的经济来源多数需出自于他作为领主的个人庄园,他需要依靠他自己的庄园生活。贵族领地从理论上说是不受国王管辖的,君主权力有限,往往不超过王室领地的范围。

显然,西欧之外不存在这种意义上的封建主义,这种封建主义与“蛮族”入侵有很大关系。只有在古典奴隶制残余(罗马)与原始部落公社残余(日耳曼原始部落)影响相差不大而且并存的地区才会产生一种新的综合——封建主义。封建制度的根源在于罗马世袭的所有权制度和日耳曼个人忠诚的古老概念。罗马贡献了财产的关系,日耳曼人贡献了人身关系,它们的结合形成了西欧封建制度的主要性质。“蛮族”的入侵彻底摧毁了罗马帝国的政治结构,而罗马文明在核心价值取向上的缺陷(即罗马帝国其实是一个多种异质文明的政治捏合体)又使得帝国的架构无法恢复,这是西欧历史的特殊性。蛮族入侵中止了古典文明的发展轨迹,为一种多元性质的新文明开辟了道路。西方资本主义是在这种多元性之中生长起来的,它是个“决定命运的全球性唯一例外”。

布洛赫认为,西欧的封建主义不能涵盖日本,更不能涵盖中国,它只属于西欧。虽然西欧的封建社会也会以十分相似的形式在其他国家出现,日本就是其中的特型。但日本经历的这个相似阶段,与西欧相比,两者之间“带有一些必然的、根深蒂固的差别”。中国西周时期的“封邦建国”制在形式上也和西欧封建形态有很大相似处,但它们仍旧有很大的不同。

西欧封建制度下的权力分散受制于生产发展的状况,西欧的每一个庄园就是一个经济独立体,实行自给自足的经济,在政治上自然也就容易自成一统。经济上自给自足,权力分散,地区间联系松散,这些就是中世纪西欧的特色。这些特色使西欧文明在1000年中发展迟缓,失去了古希腊、罗马的光辉。但是,中世纪的西欧并不真的是一个停止和野蛮的“黑暗时代”,而是有一个从封建制度确立到鼎盛再到向资本主义变化的动态过程。汤普逊认为:“封建制度,可能在它最盛的时候,差不多和近代社会同样有效力地、同样廉洁地实施法律……我们不该错误地认为:过去的文明必然比我们的文明低劣。”

二商业和城市

在西欧封建制度下王权的有限性,使商业和城市始终没有成为封建体制内的力量。罗荣渠教授指出:“正是这种西欧式的封建等级结构,而不是东方式的中央集权结构,为新生产力因素提供了活动空间,……使新兴生产力因素以自由城市为依托而较易发展。”

西欧中世纪的商业和城市是一种相当特殊的历史现象,就连西欧东部也不具备西欧的这种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不是表现在城市繁华和商业发达上,与同期的世界其他地区相比,中世纪西欧的城市和商业或许最多只能用“低度发展”这个现代词汇来形容,即便是意大利的威尼斯和热那亚,也根本无法与比如中国的泉州和扬州、阿拉伯的巴格达或大马士革相比。西欧的城市与商业之所以特殊,在于它们始终游离于主流体制之外,未成为社会基本结构内的一个部分。

“蛮族”入侵后,西罗马帝国原有的商业与城市迅速衰落,领地贵族居住在城堡内,以庄园为生,这是一个完全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10世纪后期,商业才开始在西欧复兴,由于商人时常遭受各种危险,所以从一开始就寻求城堡的保护,城堡外逐渐形成“外堡”,这就是新出现的城市。商人的聚居地在教堂或城堡附近兴起,其重要性渐渐超过了封建城堡。在这些新兴的“外堡”中,商人和工匠的生活不再取决于他们与土地的关系,这就在封建社会中形成了一个脱离土地的阶层。这个阶层后来从国王或贵族手里争取到“自治权”,结果是,城市和商业不仅脱离了土地,而且从主流的封建社会结构中脱离出来,形成了早期的市民社会。马克思、恩格斯说:“从中世纪的农奴中产生了初期城市的城关市民;从这个市民等级中发展出最初的资产阶级分子。”

城市吸引了许多逃亡农奴,他们只要在城市住满一年零一天,就算“自由”了,就摆脱了封建人身关系的约束。随着商业的发展与扩大,城市变成了一个年轻有力的有机体,它不断地用新鲜的血液来丰富自己,在这个有机体中,经济作用支配了一切。

贵族发现向市镇颁发特许状是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但这样做就等于免除了城市对庄园领主的封建义务。自治城市享有完全的自由权,由市民选举官员,并委以财政和行政上的很大权力。城市建立自己的法庭,自行处理司法案件。城市建立自己的税所,自己向市民征收税款,而这就是市政府的经济来源。更重要的是城市不接受土地的分封,它也不向任何人封授土地,由此它置身于以土地封授为基础的西欧封建社会的基本结构之外,并缓慢地培育出一种与主流社会意识不同的新型文化,发展出一套完全异化的价值观念,这就是雏形中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由于不受封建关系约束,市民都是“自由人”,他们在经济上不依赖于封建主,在政治上独立于封建主,市民成为与僧侣和贵族不同的一个特殊等级,这个等级后来便被称为“第三等级”。

于是,在一个庞大的封建的农业社会旁边,就站起了一个弱小的市民社会,这个社会虽然弱小,却充满了生机,形成了新的价值标准,创造了新的文化。中世纪的城市在主流社会结构之外成长,后来成为封建制度的掘墓人。著名经济史学家汤普逊特别强调西欧中世纪晚期的商业与城市的兴起,认为它们是西欧现代化的主要原因:“工商业的兴起促进了城市生活的产生,新的城市生活又使中世纪社会产生了新的阶级,即资产阶级或市民阶级。”厉以宁教授也认为,西欧封建社会是一种刚性体制,它的权力结构固定,权力的行使方式僵化而不易改变,由此各权力结构之间便出现了空隙,便于体制外的异己力量滋生和成长,而后发展壮大成体制外的力量,并与体制内的权力中心发生冲突,最终导致封建社会的崩溃和资本主义社会的诞生。

世界其他地方并不存在这种情况。在东方,日本的“中世”和“近世”(约12世纪末至19时期中叶)与西欧封建社会很相像,曾任日本历史学会会长的坂本太朗认为,江户幕府时期是“最完善的封建制度”。布罗代尔也说过:“西方社会和日本社会是比较社会史上几乎自动由封建秩序转入金钱秩序的唯一例子。”但是,日本的城市和商业并不像西欧那样游离于主体社会结构之外。即使在江户幕府时期,日本的城市依然处于传统主流社会的控制之下。

中国的商业与城市是在体制内发展的,受社会主流体制的约束。而且,历朝历代都有非常强大的官办商工,这几乎成为中国社会的一大传统。中国的城市主要不是起商业功能,而是起政治功能的作用。中国虽也有“商会”“行会”等组织,但“隋唐以来,行会主要是政府控制工商团体的工具”,是把城市与商业纳入到国家体制内去的准衙门机构。在当时中国的政治和经济环境下,诸如西欧中世纪的那种城市经济和市民阶级等新因素无从发展。杜维明推测,中国即使朝自己原来的方向发展,也不会走向西方的民主、自由、科学、市场经济等。其中的原因,或许就是体制内还是体制外的不同,体制内的新力量可以为该体制所吸收,也可能被扼杀,很难成长为取代这个体制的社会力量。

伊斯兰世界的商业和城市与中国比较相像。阿拉伯的商业在中世纪非常发达,阿拉伯商人曾垄断东西方贸易,活跃在从印度洋到地中海的广大区域中,并把商业活动向南推进到非洲的莫桑比克沿海地区。但阿拉伯的商业始终处于政权力量的控制下,活动的范围从未超出于体制之外。城市首先是政治中心,然后才是商业和手工业中心,统治力量在城市比在任何地方都强。类似的情况在西欧东部拜占庭统治下的地区也多少如此。

在印度,商业和手工业是融合在种姓制度之内的,职业本身就是种姓,被很好地嵌在作为主流结构的种姓制度中。与经营相关的事务都会放在种姓内部处理,种姓既是经济管理部门,又是社会管理机构,起着双重作用。印度的商业与城市不可能脱离主流体制存在。

只有西欧的城市与商业超出于主流体制之外,这确实是西欧特有的现象。

三基督教

基督教在西欧文化圈中起主流意识形态的作用,但它同时也是封建结构中最大的封建主。据汤普逊考证,在787年,圣汪列尔修道院拥有4264个庄园;在12世纪,佛尔达修道院在萨克森、条麟吉亚、莱茵兰各有3000个庄园,在巴伐利亚和斯瓦比亚也有3000个。即使很穷的圣鸟尔立喜修道院也有203个庄园,每一个庄园有1-6所村庄。中世纪的罗马教会是集行政长官、地主、收租人、征税者、物质生产者、大规模的劳动雇主、商人、手艺人、银行家和抵押掮客、道德监护人、教育者、信仰的强制人等等于一身的奇妙组织,它的权力如此普遍和多样化,“所以有人常常很正确地说:中世纪历史基本上是中世纪教会的历史”。

有人将中世纪的教会看成是一种保守的力量,而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教会虽然保存了封建制度并从中获得好处,“但它有时却严峻地管理它,有时还明显地力求破坏它的完整性”。教会的神父们常异口同声地把商业斥为对灵魂有害的职业,比如,圣·奥古斯丁曾认为所有商业活动都是罪过,因为它使人们的心去追求只有从上帝那里才能获得的真正安定。但是,随着13世纪开始的商业活动的扩大,教会内部对商业的态度开始发生变化,到阿奎那时代,商业被认为是增加一个国家财富的两种方式之一。商业的盈利行为本身并不有悖于道德,也不意味着罪恶。此外,科学的背后有基督教的预设,基督徒是科学探索的先锋。比如,哥白尼一生任神职,一直做到僧正这个中级职称,《天体运行论》是他利用业余时间写的,他花了近30年时间才写成。可以说,西欧近代科学思维方式脱胎于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后者确立了对上帝理性的坚定信仰,即相信上帝为自然和宇宙设定秩序,每一事物都受到上帝的监督并被置于上帝的规则之中。

宗教改革后的基督教对近代文明的出现更做出重大贡献,韦伯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精神,以及全部现代文化的一个根本要素,即以天职思想为基础的合理行为,产生于基督教禁欲主义。”韦伯认为印度教、佛教、儒学、伊斯兰教也都或多或少含有禁欲主义的成分,但却不具备新教的理性主义的内容,而理性主义是通向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否则就会形成某种障碍。韦伯虽然不把资本主义的产生归于基督教这一单一因素,但他关于宗教与资本主义之间的关系的观点却很鲜明,他认为在任何场合,“新教观念波及之处,都产生了有利于合理的资产阶级经济生活发展的影响。这当然比单纯鼓励资本积累重要得多;它是促进那种生活发展的最重要的而且是唯一前后一致的影响力量。它是养育现代经济人的摇篮的护卫者”。韦伯的说法引起很大争论,但他从文化方面探讨资本主义的起源,却也开辟了一个新的思维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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