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企业在社会中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企业的社会责任越来越被关注。同时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与企业经济绩效联系密切,企业社会责任对其效益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阐述不同理论基础上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观点,并且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现状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观;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指标体系
作者简介:崔锦荣(1960-),女,大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企业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2.17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2-38-04
一、国外学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形成
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在他的著作《管理哲学》中最先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思想,他提出企业经理们进行管理的3个社会标准:“①工业的政策、情况和方法应当有助于公共福利;②管理应该努力达到整个社会最高的道德标准,并将其应用到工业实践中;③管理应当有助于普遍的伦理标准和社会正义的提高”。[1]他关于社会责任的思想主要侧重于道德伦理层面,他的论述开创了又一个科学研究领域。
1953年,“企业社会责任之父”霍德华・R・鲍恩(HowardR.Bowen)在其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所期望的目标和价值,来制定政策、进行决策或采取某些行动”。[2]自此,企业社会责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但是这一定义没有规定企业应付何种责任和义务,对企业应付社会责任的内容界定不够明确。
越来越多的学者参与到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中,关于社会责任的定义内容的概述越来越丰富。60年代,约瑟夫・W・麦奎尔提出企业不仅担负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义务,他认为,“社会责任的观点假定企业不仅有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有超越这些义务的社会责任”,将社会责任的概念延伸到经济和法律以外。7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被广泛关注,出现了很多比较有代表性的概念,其中卡罗尔的“金字塔”理论现今被应用最为广泛,他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4个层次,自下而上分别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道德责任、慈善责任。他强调社会责任是分级的,其中经济责任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即企业应确保股东的利益,生产出让消费者满意的产品。经济责任是确保企业履行其他社会责任的前提与基础。[5]
70年代以后,社会经济繁荣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更加发展扩大。Freeman(1984)发展了1963年由斯坦福研究所提出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以及社会契约理论,并使之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的理论基础。斯蒂芬・罗宾斯(1991)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企业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3]世界可持续发展企业委员会(1998)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针对社会(既包括股东也包括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乎道德的行为。”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基于以上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可以看出,企业社会责任责任是对企业的一种软约束,企业管理学完全出于个人道义来决定是否承担社会责任,那么企业到底要不要担负社会责任呢?对此国外学者持有两种观点。
1.基于股东利益至上的企业社会责任观
基于股东利益至上的企业社会责任观认为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盈利性机构,企业唯一要承担的责任就是尽可能多的创造经济利益,为股东利益服务,除此以外没有其它社会责任。他们信奉:“Business’s business is business”。亚当・斯密是这种观点的早期倡导者,他认为人的本性是自利的,在这种自利性的激励下人们会自动增加整个社会的经济财富,而一只看不见的手会引导和提升一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从这个角度讲,企业是一个超道德的实体,它只需致力于提高企业所有者的利益,社会责任则通过法律法规来实施,这主要是政府的责任,而非企业。
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是这一思想最有名的支持者。他认为“企业有且只有一个社会责任――利用资源并在游戏规则许可的范围内提高盈利能力,也就是说,在一个开放与自由竞争的条件下诚实无欺地从事交易活动”。在1970年给纽约时报写的那篇引发了一场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大论战的文章中,弗里德曼从经济角度和哲学的角度出发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是自由主义,社会责任以人们的自由捐赠形式履行会获得更大的效益。[4]弗里德曼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认为企业是由股东所拥有的,股东跟企业管理者之间是委托-关系。企业的管理者只是企业的雇员,其责任就是在遵守社会基本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所有者的意愿来管理企业,为股东尽可能地获取利润。如果在此基础上还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那无异于管理者不经股东、顾客和雇员的同意就用他们的钱来解决社会问题,这实际上是变相地向他们征税,把政治机制扩展到经济领域,从而根本上破坏了个人的自由和市场经济制度,按照这一关系,管理者是服务于股东的利益的,是不允许出现损害股东利益的现象的。
2.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企业社会责任观
基于利益相关者的企业社会责任观,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层级责任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两种观点都认为企业对社会负有责任,都承认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核心的商业原则。但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涵有着不同看法。
在层级责任理论下,学者认为企业履行具体的社会责任具有一定的层级,即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有主次之分。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阿基・B・卡罗尔Archie.B.Carroll(1979)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并形成金字塔形状。”[5]他将企业社会责任自下而上分层为经济责任(指企业首先负有生产、盈利和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责任)、法律责任(企业需要在法律要求下履行其经济使命)、道德责任(包括道德标准、规范)、慈善责任(企业自愿开展行动或者项目来促进人类福利的发展)。他强调经济责任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企业没有经济利益而想要履行其他经济责任都将成为空谈。
利益相关者理论主张,企业及其管理者对企业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负责,并认为对各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责任是并列关系,并无主次之分。对于这一主张最具代表性的是弗吉尼亚大学企业管理的教授爱德华・弗里曼(Edward Freeman, 1984),他以契约理论为基础,提出管理者不应该只对股东权益负责,还要考虑满足其它利益相关者的需求。[6]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础是契约理论,根据契约理论,企业是由各个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契约联结体”。这里的利益相关者,是与股东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他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那些由于企业行为会受益或受损,以及他们的权力会因为企业行为遭到侵犯或加强的群体和个人,具体包括供应商、顾客、员工、股东、当地社区以及管理者。由此可以说企业不仅仅是独立的生产者或法人,它还是依托于各种利益相关者基础上而存在的一个实体,从根本上讲企业是利益相关者之间一组契约的联结点,因此企业需要等同的对待这些利益相关者。
二、国内学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
事实上,我国经济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大体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由于起步较晚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还远没有西方学者的成熟。袁家方(1990)最早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在争取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的同时,面对社会需要和各种社会问题,为维护国家、社会和人类的根本利益,必须承担的义务”。自此,国内去也社会责任理论探索逐步发展起来。2003年下半年开始,由于国内频频发生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特重大事故及环境污染,国内舆论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也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结合我国特殊国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我国学者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构建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随着建设和谐社会、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的深入,无论是实业界还是学术界都越来越认识到一个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注重关心人、关心社会的企业是不能长久发展的,为此国内学者在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理论上做了很多分析。
黎友焕(2006)认为:“企业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在享用社会资源获取利润的同时也肩负着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实现财富优化配置的良好途径、是调节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的有效杠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稳压器,并且是公共环境和自然环境的保护屏障构建 。”[8]
杨汉明、邓启稳(2011)通过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与可持续增长关系实证研究,得出 “可持续增长企业拥有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即可持续增长为履行社会责任奠定了物质基础”的结论。也就是说,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增长正相关。他们认为:“在目前环境下,各类企业特别是国有控股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社会责任的履行是需要经济基础的,因此企业应该在考虑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上履行社会责任。基于可持续增长的社会责任履行才能形成企业业绩与社会责任的正相关关系,保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11]
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不断发展,企业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中心,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不容忽视。因此,企业自主承担社会责任不仅对企业的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对于社会的发展稳定更是至关重要。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关系研究
我国学者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研究基础,基本上都认同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有利于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
温素彬、方苑(2008)以46家上市公司2003―2007年的数据为依据,运用面板数据模型,研究了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已经开始关注其社会责任,但社会责任的披露信息仍然很少;大多数企业社会责任变量对当期财务绩效的影响为负;长期来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其财务绩效具有正向影响作用。[13]
赖徐楠、徐云叶(2011)以信息技术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进行实证研究,认为信息技术业上市公司,各企业社会责任变量对当期财务绩效的影响大多为负,但长期来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其财务绩效具有正向影响作用。[14]
综合学术界关于此类问题的的研究结论,笔者认为,社会责任对于企业财务绩效的研究具有正面推动作用,但是这种推动作用在短期内表现不明显,甚至会产生负影响,然而长期看来社会责任对企业财务绩效的推动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可以说社会责任对企业的推动作用具有滞后性和长期性。
(三)基于财务指标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构建研究
2006年1月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企业的社会责任义务。同时随着2006年深交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的,2007年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和SA8000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引入,我国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开始达到高潮,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构建的研究也越来越被重视。
2003年以前国内学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依旧缺乏系统的社会责任理论基础和完善的评价方法,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评价仅限于顾客对公司的评价或外部市场和内部市场对公司的评价,并且研究仅仅是在观念上突破了传统的公司财务评价理论,对于如何具体评价公司的社会责任,并没有深入系统的研究。
直至2003年,贾生华、陈宏辉和田传浩的研究才涉及到公司社会责任的财务评价问题。
其后,李立清和李燕凌(2005)从劳工权益、人权保障、社会责任管理、商业道德和社会公益行为等5大要素出发,建立了一个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指标体系。该体系不仅从9个方面囊括了国际较为流行的SA8000所包含的主要内容,而且增设了商业道德和社会公益行为两类评价因素,秉承了我国文化结构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传统价值观念。[10]
杜剑(2011)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参照ISO26000 的规定,考虑到中国实际情况,建立了包括员工、消费者、债权人、供应商、政府、社区、环境资源、竞争者、股东的评价指标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15]
刘奕馨(2011)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依据,以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体系SA8000为指导,深入企业文化,研究构建了包括劳工权益指标、经营责任指标、文化责任指标、环境资源指标、社会公益与慈善指标、社会责任管理指标、企业诚信指标的七大类25个指标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16]
关于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的财务指标的建立,我国学者基本都是以国际社会责任标准为依据,并且试图补充其在环境保护、慈善公益事业、股东责任、一般大众等方面的缺失,以利益相关者理论或者层级责任理论为基础,建立企业的社会责任财务评价体系,但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依旧有很多的评价分析只能通过定性分析而不能进行量化研究,因此关于这方面的研究我国学者还有待加强。
(四)社会责任践行及评级
2006年,我国公司法修改后, “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被写入其中,为我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法律上依据。而近几年,随着苏丹红、瘦肉精、三鹿奶粉等事件的曝光,民众对于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更是空前强烈,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已经成为我国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随着社会对社会责任关注度的提高,企业也越来越意识到履行社会责任、提高企业形象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在2006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我国本土企业只有区区18家,而2010年社会责任报告的本土企业就超过了600家;同时企业社会责任第三方评级机构润灵环球责任评级(RKS)数据显示:我国A股上市公司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较去年有明显进步,平均分达到32.65分,较去年平均得分提升3.21分。[17]
当然,从这些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中也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出现的问题。首先,根据RSC的数据,2010年我国共有471家A股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17]而截至2010年底,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的总数是2022家,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公司只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3.3%,说明对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还没有得到普遍认识;其次,RSC数据显示2010年的报告评级得分分布于11.69分至78.71分区间内,排名第一的中国平安也只得到了78.71分,同时有70%的A股上市公司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规范行为,约占总数1/4的CSR报告得分在25分以下,评级低于B-级,这类CSR报告属于垃圾级报告,无法作为有效的非财务绩效报告使用,[17] 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已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质量仍旧有待提高。
三、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外的大部分学者都肯定企业社会责任,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和社会的发展。而且我国正处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仅有助于企业的财富增长,对于调节社会公平、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也有重大意义。因此,要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倡导企业承担起合理的社会责任都是必要的。
但也应该看到目前我国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还是存在不少问题的。首先在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界定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就会出现企业应该向谁承担社会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的问题。其次,在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考评指标建设方面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也就是说对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目前很难进行量化考评,目前我国学者关于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并没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的考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指标体系,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政府都是很有必要的。最后,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对于引导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并没有明显的引导作用。理论研究也应该注重实用性,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还很淡薄,想要引导企业自主承担社会责任不够现实,很多方面还是需要政府的干预引导,因此理论界可以更注重政府导向型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使社会责任的观念更加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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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A股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评级数据库[EB/OL]省略/index.php/Index/Report/detail/id/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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