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经历了三大历史时期:第一个时期是开创性阶段,以美国经济学巨匠、制度经济学鼻祖凡勃伦为创始人,创立制度的概念并以“累积因果论”来解释制度变迁;第二个时期以克拉克、白恩汉、阿里斯等经济学家为代表,对制度变迁理论进行继承和发展;第三个时期是以科斯、诺思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蓬勃发展时期。
(一)制度的属性和功能。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体系下,在传统经济学关于禀赋、技术和偏好的基础上引入了制度,认为制度是决定经济运行效率的内生性变量,也决定了历史进程。美国经济学家诺思将制度定义为“社会的博弈规则,是人为设计的用于形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
制度是规范人或组织之间的行为准则和互动关系,包括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诺思提出了正式规则的设计思路:规则制定者像一个歧视性垄断者,为不同阶层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设计和保护产权;非正式规则的主要作用是修改、扩展或补充正式规则。正式规则或其实施的变迁,将导致出现非均衡状态,而构成稳定状态的基础是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约束以及各种实施在内的综合因素。
按照诺思的观点,制度的建立首先是制度环境,其次是制度安排。制度环境是一系列与政治、经济和文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信念等风俗习惯,是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制度规范。
制度安排是在社会制度环境下支配经济主体之间合作与竞争方式的一种合约安排,包括交易制度、合约规范等,制度安排会决定经济主体的行为。任何一项具体的制度安排都是遵循制度环境的变化,并受到制度环境的制约。
机制设计理论的鼻祖赫维茨强调制度在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将制度定义为“关于规则的规则”,即制度为一系列机制的集合,限制了可以接受机制的种类,其本质是依靠具有激励约束相容的规则体系和实施机制来规范行为。赫维茨用严格的数学表达式地给出制度的定义,对制度进行建模,并用严谨的数学公式证明科斯定理成立的前提条件和情境适用性,从而搭建了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与机制设计理论之间的沟通平台。
制度的功能最核心的作用在于对经济主体的激励和约束,从而影响经济主体的行为,优化资源配置,罗必良等总结了国内学者的重要观点:林毅夫认为制度提供了安全(应付不确定性,抑制机会主义)与经济(减少交易成本,规模经济与外部效应内部化)两方面的功能服务;张春霖认为资源配置与行为动力是制度的两个基本功能;刘世锦将制度的功能归结为激励、配置、约束和保险。
(二)制度变迁的起因和类型。制度变迁是制度的迭代、转换和交易的过程,通常由对构成制度框架的规则和实施等复杂结构的边际调整所组成。戴维斯和诺思认为有四类因素诱致人们去努力改变制度安排的收益来源:规模经济、外部性、风险和交易成本,由这四种外部收益来源所引起的潜在收益增加不能内在化时,创新制度的安排预期能获得这些潜在收益。
制度变迁是实现经济增长的途径,创新制度安排的必要条件是预期收入超过成本:科斯、威廉姆森等人运用交易成本的分析方法阐述了制度的性质以及制度变迁机制,指出制度变迁的起点在于“专业化程度所节省的单位生产成本小于或等于专业化程度所增加的单位交易成本”。
由于制度是参与者在多次博弈中形成的规则,各参与者遵守制度可以证明该制度是从多次博弈过程中通过计算成本与收入后做出的选择,因此制度变迁过程核心问题是权利的重新界定和参与者私人利益的重新调整,包含着不同利益阶层和相对力量的均衡过程,而参与者之间的利益一致化程度(或者利益冲突程度)与力量对比的关系,将决定制度变迁的形式、方向、速度及其绩效。
戴维斯和诺思论述了制度变迁的五阶段过程:一是形成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从制度的不平衡中预见到潜在收益的存在,其决策在制度变迁的进程中起支配地位;二是第一行动集团制定有关制度变迁的方案,得到基本制度结构或环境的许可;三是根据制度变迁的原则评估和选择方案;
四是形成制度变迁的第二行动集团,帮助第一行动集团为获取收益而展开制度变迁;五是两个行动集团共同努力实现制度变迁,完成制度变迁后,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之间就制度变迁收益进行再分配。这两个行动集团都是制度变迁的决策单位,第一行动集团是制度变迁的策划者,而第二行动集团是制度变迁的推动者。
在制度变迁的类型方面,林毅夫按照供需主导的类型划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属于需求主导型;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属于供给主导型。
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或者监管者等作为推动主体;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改革主体则来自基层的个人或者机构,作为第一行动集团,其决策决定了制度安排的创新进程,政府或者监管者则作为第二行动集团协助第一行动集团获得收益进行制度安排,从需求入手,由局部到整体,从下往上推动制度变迁。
美国经济学家弗农·拉坦从稀缺资源要素的相对价格变化、技术进步和知识增长对供需的影响入手解释了诱致性制度变迁,即“制度变迁需求的转变是由要素与产品的相对价格变化以及与经济增长相关联的技术变迁所引致;制度变迁供给的转变是由法律、商业、知识和社会服务领域的进步所引致”。
二、交易成本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的鼻祖科斯提出交易成本范畴是源自于旧制度学派代表人物康芒斯对于“交易”概念的界定。
(一)交易。康芒斯认为交易是和生产相对应的概念,交易不仅是商品或服务的双边转移,广义的交易是属于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与之相对应的生产则属于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生产和交易共同构成人类全部的经济活动。
“交易”的概念与新古典经济学中的“交换”不同,交换是物品的转移和接收,而“交易”是以财产权利为对象,实现对财产权利的法律控制,是财产权利的转移。各种交易的组合则构成制度,旧制度学派主要是基于法学和社会学等层面研究,并且假设交易成本为0,并未对交易进行收益成本分析,也就是说虽然康芒斯分析了交易行为,但没有从经济学角度发现交易的代价。
科斯继承了康芒斯的传统,也将交易一般化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分析单位,从狭义来看交易过程包括市场资源配置和企业内部实现生产要素配置的交换,从广义来看交易是法律意义上产权转移的制度安排。科斯从资源配置效率的角度研究交易的本质,以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交易,从而提出了交易成本范畴。
(二)交易成本的内容。科斯用交易成本作为交易的代价来解释企业和市场的边界,论证企业存在的必要性:企业和市场属于两种不同的交易模式和资源配置方式。企业是用一个长期合约替代一系列合约以获取规模效益,其根本原因是企业配置资源的交易成本比市场配置资源的成本低;企业的边界是企业的边际运营成本等于市场的边际交易成本。
如果没有企业这种交易模式,每一个要素所有者自己生产产品并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导致交易者数量增加,加剧交易摩擦,交易成本的提高促使企业作为一种参与交易的组织应运而生,以长期合约的关系把若干要素所有者汇集成一个主体参加市场交易,减少交易者的数量,缓解交易摩擦,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科斯将交易成本分为交易活动准备阶段的成本、交易活动时发生的成本、界定和保护产权的成本、价格发现机制的成本、组织内部运作成本等。
威廉姆森形象地把交易成本比喻为物理学中的摩擦力,在经济活动中无处不在,引入比较制度的视角和分立的结构选择分析法,使交易成本成为可以度量的概念,把新制度经济学定义为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交易成本是经济体系正常运行所产生的成本,包括合约签署前的交易成本和合约签署后的交易成本;
前者包括了合约协商和保障合约得以履行所需要的谈判成本、信息成本等,后者则包括讨价还价成本、监督约束成本等。诺思认为交易成本的存在源自于劳动分工和专业化,包括交易商品的成本和构成交易基础的合约成本。
张五常拓展了交易成本范畴,定义为在鲁滨逊经济中不可能存在的成本,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人与人关系的社会就会有制度,就会发生交易成本,因此交易成本是包括信息成本、监督成本、结构变化成本等的制度成本。
(三)交易影响成本的因素。威廉姆森认为交易影响成本的因素包括资产专用性、交易的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
(1)资产专用性是与资产通用性相对的概念,是在不牺牲生产价值的前提下,资产用于不同用途的程度,包括地理区位专用性、物理资产专用性、特定合约服务专用性等。基于资产的特定用途,如果被重新配置用于其他用途则价值会降低,是资产交易的专用性。从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专用性强的资产适合在企业内部完成交易,通用性强的资产适合在市场间交易;
(2)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主体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使得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交易主体会将这种未来的不确定性合约化,增加了订立合约和议价的交易难度,导致交易成本提高;
(3)交易频率越高,相对交易成本就会下降。如果交易过程因为异质性信息、资源流通障碍等因素影响,导致交易对象减少以及流通频率降低,信息搜寻成本、议价成本、沟通成本等交易成本相应提高。
费方域通过研究威廉姆森为代表的交易成本经济学后,指出通过降低资产专用性、改善交易的市场环境、降低不确定性(缓解有限理性,抑制机会主义)、提高交易频率等降低交易成本。诺思认为交易影响成本的因素主要包括度量商品或服务的价值、产权保护、由于劳动分工和专业化导致信息资源的整合以及合约谈判和执行。
从交易成本理论来看,交易成本包括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发生的各种与交易活动相关的成本,其本质是对经济资源的损耗,通过探究交易影响成本的因素来降低交易成本,从而进行制度安排、组织形式选择等经济决策。
结语
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方法在匹配交易活动与治理形式的合约关系以及研究组织化市场或交易组织的存在空间及其变动等具有广泛适用性,因此对于完善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提高其流通性有很强的理论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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