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和共同生活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概括。 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法律文化既然所依附的主要是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学说,我们在认识和关注某一个民族或国家法律文化时自然离不开要研究与分析这个民族或国家制度法律文化和精神法律文化两个层面。最根本最基础的是制度法律文化。
众所周知,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备四个基本特征:一是它具有一定的物质依附性,即它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反映一个民族或国家特定的基本经济制度,根本经济制度;二是它具有政治功能,是一个民族或国家一定时期政治制度、政治运行方式的集中体现;三是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在一个民族或国家的一定历史时期内,一旦通过立法的程序完成法律制定的任务并公布生效实施,就会在这个民族或国家范围内普遍或广泛地适用。四是它具有实践性、实用性。本文前述的法律五大功能与作用,在法律生效实施后它的实践性和实用性都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现实操作性。
基于法律制度的上述四个基本特征,不难发现,一个民族或国家任何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的基本制度,主要架构和主要运行方式都通过制定和颁布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定性与定位,而这种定性与定位,就决定了其社会制度和管理方式所生产的文化方向的定性与定位,而这种文化往往又会成为意识形态的主流文化,而非意识形态的其他文化而被这种文化所引领或引导。比如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其社会形态不同,法律制度就有质的变化,这种变化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奴隶制度的文化、封建制度的文化、资本主义制度的文化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文化,进而演变出奴隶制度的法律文化、封建制度的法律文化、资本主义制度的法律文化、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文化。就某一社会形态而言,除同一种社会制度的规定性的法律制度 ,各个民族或国家的法律制度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不同时期、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的历史及文化特点,一定的文化情绪,可以说法律制度的字里行间都不同程度地体现着不同社会形态不同民族或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文化的内容。法律制度所体现出来的这些内容恰恰集中表现为精神法律文化的深层面的人类的自主价值与自主意志,表明了社会成员法律意识形态的发展水平,表明了社会法律生活的发展程度和状态。
三、从与其他类型文化的联系与区别中认识和判断法律文化的功能、价值与作用
法律文化作为一个中心词语,尽管这一概念本身就蕴含着较为丰富的内容。但从它见之于公众的视野起就带来不小的争议,有人认为,从本质上来讲法律是文化的衍生品,同时法律又从一个侧面反映着当地的文化。还有人认为,文化是人性的积累,法律是人性的藩篱。甚至还有人认为法律文化不是一种文化,原因很简单,它与政治制度是主动与被动的关系,法律制度取决于政治制度,在一个民族或国家可以有政治制度、政治文化,可以有法律;法律条文,没有法律文化;把法律上升为文化,并鼓吹“法律文化”,就是明目张胆地为了维护反动的政治统治,有意强化法律的阶级压迫属性;在中国历史上这类被称为“法律党 ”或“酷吏”,往往给统治阶级帮倒忙,使得被压迫阶级“揭竿而起”,社会重新洗牌。
笔者认为,法律文化与政治文化,经济文化、社会文化、军事文化都是很现代的概念,但与研究法律文化这一文化现象相比较,研究其他几种类型的文化现象要久远得多,人们关注和研究法律文化只不过仅有几十年时间,现实中对法律文化的认识还不是完全清晰。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法律不仅是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反映,也一直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也在不同地规则、约束,引导或引领着整个社会文化的发展,进而产生了法律文化,这也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至于法律制度取决于该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如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或在执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操作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并不影响人们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作用下改造自然、改造社会活动中创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活动中的思想观念,理想人格、行为趋向,学说理论,这些就是法律文化。既然法律文化是客观存在的,那么,人们就不能单纯地、孤独地去认识分析和评价或简单地否定法律文化,而是要把它放到某个文化体系或系统中去考察和分析,找出法律文化与其他文化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存在的共性内容。譬如:法律文化与政治文化之间的联系。从法律的基本概念和特征中,我们可以认为,既然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那么统治阶级的政治意志,政治形态就是决定着政治文化的方向与内容,其制定法律制度及其所产生的法律文化,必然的受到政治文化的指导,引领或约束,法律文化与政治文化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的程度应当是十分紧密的。再如:法律文化与经济文化的内在联系也是显而易见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制度是由其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经济活动决定的上层建筑,反过来也对经济制度和经济活动产生反作用。由此,我们也不难看出经济文化和法律文化作为意识形态所具有的天然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作用。
同时,在看到法律文化与政治文化,经济文化和社会文化等其他类型文化的内在联系,相互影响时,我们更要认清法律文化所独具的特点,以与其它文化相区分。一是法律文化传统的传播性和延续性。法律文化是每一代人从其生存环境,特别是前人经验中学习获得的有关法律及其知识。这些经验及知识具有一定的传播性和延续性。法律文化的传播性与延续性具有它独有的方式与规律,需要我们去深入研究与发现。二是以法律的思维模式、制度模式和行为模式为内容是它的突出特征。法律文化主要是以社会群体关于权利和义务的价值选择为核心而形式的思维模式,制度模式和行为模式,作为与其他文化相区别的主导内容,而其他类型的文化的思维模式、制度模式和行为模式与法律文化则有明显不同。三是法律文化所反映的是阶级性和人类性的统一。在人类文化中,法律文化是阶级文化,社会文化、人际关系的集中反映,与其他文化相比,法律文化既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和价值取向,又具有浓厚的关于人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要求的权利与义务反映,两者之间具有明显区分,又具有相应的统一。四是法律文化具有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统一。一个民族或国家的制度法律文化和精神法律文化显然与其他民族或国家的制度法律文化和精神法律文化存在一些共性,但它的民族性与时代性是最具特色的显著标志与底色,正是这一特征,才使得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呈现给世界。
综上,关注法律文化与其他类型文化的共性与个性问题,既有助于防止法律文化空泛化,也有助于防止将法律文化虚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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