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民政局副局长 高博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本次访谈的主题是社会救助。社会救助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今天的演播室里,我们邀请到了乌审旗民政局高博副局长,请他和各位网友来聊一聊乌审旗的社会救助工作。
主持人:高局长,您好!欢迎做客乌审旗政府网站《在线访谈》,请您先跟网友朋友打个招呼。
高博: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高局长,一说道低保啊,大家都比较了解,但一提到社会救助,各位网友和我一样可能还不太清楚,那首先您先跟大家说一下什么是社会救助工作。
高博:好的,国务院2014年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统筹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和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社会救助共有9项工作,其中有4项是我们民政部门负责的,分别是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和救急难救助,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主持人:听了您刚才的介绍,我们对社会救助工作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了,它的范围还是比较广,那在这您能不能跟我们介绍一下咱们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这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高博:社会救助是一项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基础性制度,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确保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意义。在旗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近年来,我旗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很快,基本实现了救助范围覆盖城乡、操作程序明确规范、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救助水平逐步提高的目标。
2019年6月份,全旗在册城镇低保对象440人,农村低保对象2140人。全年发放城市低保金63.4万元,农村低保金301.42万元。认定特困供养对象300人,其中集中供养72人,分散供养228人,1-5月份发放供养金117万元,发放护理补贴50万元。认定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4名,发放供养金13.31万元。1-5月救急难救助40人次,发放救助资金294150元。
主持人:高局长,低保在社会救助工作里面可以说是难度比较大的一项了,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管理难度大,那我们就先重点聊一聊低保吧。
高博:好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我们一般简称为城乡低保,是指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一定保障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我们低保工作的原则主要是四个坚持,一是坚持应保尽保;二是坚持公平公正;三是坚持动态管理;四是坚持统筹兼顾。
主持人:
主持人:高局长,首先请您为大家介绍一下城乡低保的申请条件?
高博:申请低保户的条件有三个: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即凡是鄂尔多斯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申请低保。
主持人:高局长,以上就是城乡低保申请条件,下面请您为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来申请城乡低保,也就是城乡低保申请程序。
高博:
1.申请及受理。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通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核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并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4.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及公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在村(居)务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人相关材料报旗区民政部门审批。
5.旗区民政部门审批及公示。旗区民政部门全面审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后,提出审批意见,并再次公示7天。
6.旗区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公示无异议的,旗区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并从批准之日下个月起发放低保金。
主持人:我们常说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那么,高局长请您介绍一下城乡低保对象在申请和享受保障期间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呢?
高博:
1.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对象应该如实提供自己的收入、财产和就业等信息。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履行定期报告的义务。A类低保家庭每年12月1日-12月15日期间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就业变化情况,B类低保家庭每年报告2次,分别为6月1日-6月15日期间和12月1日-12月15日期间,C类低保家庭每年报告4次,分别为3月、6月、9月、12月的1日-15日期间。
主持人:高局长,最后请您介绍一下城乡低保对象违反规定后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高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高局长,刚刚介绍完城乡低保,下面请您来为大家介绍一下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申请特困供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高博: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4)因病,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被认定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主持人:高局长,下面请您介绍一下特困供养申请程序?
高博:
1.申请及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然后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承诺书、委托授权书等相关材料报送旗区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旗区民政部门全面审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旗区民政部门及时予以批准,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次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公布。
主持人:下面请您介绍一下特困人员及其近亲属在享受特困供养期间,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高博:特困人员及其近亲属在享受特困供养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1.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收入、财产等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向嘎查村(社区)或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告,本人不方便报告的,其近亲属应代为报告。
2.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应及时向嘎查村(社区)或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告。
主持人:看来这个规定还是非常严格的。高局长,您刚才说了民政部门负责的社会救助工作里还有两项项业务就是临时救助、救急难救助,下面请您来介绍一下临时救助和救急难救助基本条件和程序?
高博:临时救助、救急难救助实际上是对其他社会救助的一种补充,也就是说其他的救助方式低保主要解决基本生活,医疗救助主要解决看病的问题、教育救助主要解决上学的问题、住房救助主要解决住房的问题,但有时会出现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的困难,那怎么办呢,那我们的临时救助、救急难救助就是专门解决这个问题的。
高博:首先我介绍一下临时救助和救急难救助的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5.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导致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6.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7.旗区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
下面我介绍一下临时救助、救急难救助办理程序。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主动发现受理。一是:苏木镇人民政府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应及时掌握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二是: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三是:苏木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4.审核。苏木镇人民政府是临时救助审核的责任主体。
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申请的十日内,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逐一调查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等,并组织民主评议(也可以与最低生活保障评审一并进行),提出审核意见。
5.公示。苏木镇人民政府在评议结束后,应将申请人的家庭有关情况及拟救助金额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申请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旗民政局。
6.审批。救助金额在3000元(含)以下的,由民政局、苏木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并将相关材料报民政局低保办存档;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由苏木镇审核,整理相关材料后报旗民政局审批,旗民政局在接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五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其中“急难型”救助的,需经局党组会研究审批,对审批未通过的,由旗民政局委托苏木镇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救助金额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以下的,需经旗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审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7.发放。做出审批决定后,及时将救助资金发放到位。救助金额在1000元(含)以下、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民政局、苏木镇人民政府可通过现金形式发放;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按照“一卡通”程序或社会化方式发放。
此外,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民政局实行“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并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主持人:听您这么一说,咱们社会救助工作政策性非常的强,救助范围也是很广的。我相信社会影响力也会逐年增强。可以说我们的社会救助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那今天您的解读相信对于我们各位网友在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有了一定普及。我相信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包括我们民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社会救助工作会更加规范、更加完善、更加及时,切实使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得到救助。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再次感谢高局长,也感谢各位网民朋友的积极参与,谢谢大家!
高博:谢谢主持人,谢谢网友朋友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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