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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兜底保障提质升级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兜底保障提质升级下转第3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他们是习近平总书记的牵挂,是党和政府关注的焦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心系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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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他们是习近平总书记的牵挂,是党和政府关注的焦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心系民生,高度重视保障改善民生。

社会救助是民生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公平,是民生保障和脱贫攻坚的最后一道安全网。近年来,市民政局全力打造“1+5”兜底保障模式,建成较为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

1+5:突出制度升级,织密筑牢兜底网

市民政局始终坚持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根本点,制定符合困难群众利益、满足困难群众需求、确保困难群众满意的好制度、好政策、好措施。以《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为主体依据,相继完善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东阳市临时救助办法》、《关于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特困人员护理补贴申请办法》等5个专项政策文件,明确救助对象和政策依据,完善救助对象管理机制,加强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同时,全面梳理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标准和申请流程,明确市、镇乡街道、村(居)工作职责,并将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对镇乡街道考核内容,细化考核标准,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对于保障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缩小城乡差距,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

今年,我市还全面加强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公示工作,编印《社会救助政策汇编》分发至各镇乡街道,制作2000份《社会救助申请须知》海报和各村低保对象公示张贴至全市所有自然村,印刷34万份《社会救助福利政策》宣传折页分发至全市所有农户,利用《东阳日报》对救助政策进行宣传,并对全市所有低保对象进行了公示。

29175人次:聚焦便民利民,推动数据多跑路

改革一小步,便民一大步。结合“无证明城市”“最多跑一次”要求,我市简化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流程。按照个人申报,村(居)协助的原则,去除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困难群众只要提供身份证,向乡镇(街道)民政窗口提出申请,填写救助申请表,剩下的工作全部由政府部门“跑腿”,真正变“群众跑腿”为“数据跑路”。

同时,落实“一证通办”制度,低保实现随时申报,随时受理,当月审批,下月享受,救助金按月直接发放到个人社保卡中,杜绝中间环节出现疏漏,实行“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同时,把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到乡镇(街道)一级,加快实现“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我市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建立和公安车辆、社保、市场监管、银行、殡葬等部门协同的核查平台,对申请救助对象按规定进行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审核。今年对2359人新申请低保、临时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公租房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对原已经享受低保、低保边缘对象进行经济状况核对26816人次;全市新增低保、低保边缘对象1497人,清退低保、低保边缘对象1667人。目前全市共有低保人员7431人,低保边缘2380人。

4116万元:加强精准救助,兜底保障有力推进

为了确保科学合理地界定救助对象,给困难群众提供精准化的按需救助,我市把社会兜底保障脱贫对象认定工作与低保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5月份,全市部署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市民政局先后下发《东阳市2019年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开展低保、低边对象年度复核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镇乡街道规范低保救助申请审批、动态管理、准入门槛、监督管理等,并对农村低保中的“关系保”“人情保”“错保”“漏保”以及工作作风问题开展自查自纠,有效提升了社会救助工作的精准性和公平性。

一年来,各镇乡街道共入户调查5363户,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抽查全市100个村(居)社区的1600多户低保家庭生活状况。全年共发放低保金3365万元、低保慰问金182万元、困难群众物价补贴133万元、儿童福利金143万元,下拨临时救助资金293万元,兜牢民生底线,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本版文字通讯员周志伟任相

2019年社会救助知识问答

我市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凝聚帮扶合力,现将有关社会救助政策内容公布如下:

1.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简称低保对象)?

答: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我市户籍家庭(其中包括支出型贫困对象和残疾人、重病单独施保对象)。

2.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简称低保边缘对象)?

答:低保边缘对象是指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我市户籍家庭。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哪些?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共同居住的父母;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

4.不同户籍但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是否可以一起享受低保?

答:不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低保的情况下,可与其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起享受低保。

5.家庭收入是指哪些?

答: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6.申请低保、低保边缘等社会救助时哪些收入可以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答:(一)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政府给予见义勇为的人员和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二)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三)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四)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五)其他丧葬费、抚恤金。(六)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七)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八)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九)按规定发放的残疾人各类福利补贴和慈善捐助。(十)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十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十二)60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的劳动所得。(十三)长寿老人高龄津贴。(十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十五)规定期限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六)原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本金直至新建或新购房止。(十七)低保、低保边缘对象首次就业,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第二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部分。(十八)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3年内所得就业收入。(十九)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7.低保、低保边缘对象家庭财产规定是哪些?

答:低保对象家庭财产规定是指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4倍年低保标准,且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含)。

低保边缘对象家庭财产规定是指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6倍年低保标准;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8-15倍年低保标准;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作出相应调整)。

8.什么是支出型贫困对象?

答:支出型贫困对象是指:1.在提出申请之前已持续发生6个月以上,评估认定还将持续发生6个月以上的,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刚性支出费用是指:患大病重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自负医疗费用和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就学学费部分)超过家庭总收入,或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规定;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同时符合以上三点条件的可申请支出型贫困。

9.什么是残疾人单独施保对象?

答:残疾人单独施保对象是指: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其本人月收入低于现行低保标准,且其个人财产符合我市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人可以单人户申请低保。

10.什么是重病患者单独施保对象?

答: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病、重残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本人可以单人户申请低保。

11.低保对象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低保对象可享受以下待遇:1.低保金;2.每户每月减免用电15度;3.减免数字电视视听费;4.困难群众价格补贴;5.医疗救助相关优惠政策;6.教育救助优惠政策;7.临时救助优惠政策;8.住房救助优惠政策;9.就业救助优惠政策;10.年龄60周岁以上的失智、失能等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依赖者(入住养老机构且未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可申请养老服务补贴;11.由财政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12.持证残疾人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

12.低保边缘对象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低保边缘对象可享受以下待遇:1.困难群众价格补贴;2.由财政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3.持证残疾人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4.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政策倾斜。

13.哪些对象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减免政策?如何享受?

答:本市户籍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等困难人员,政府全额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政府资助3份大病保险选缴保费,低保边缘对象政府资助1份大病保险选缴保费。

14.如何申请低保或低保边缘?

答:申请对象向镇乡街道民政(社会救助)受理窗口提供身份证并填报《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或委托村委会、网格员代为填报申请。镇乡街道在受理申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系统核对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村委会不得作出是否符合低保或低保边缘的决定),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定、审批。审批之日次月起按月发放低保金。

15.低保或其他救助有名额限制吗?

答:民政救助根据应救尽救的原则,不作名额限制,生活困难的可随时申请救助。

16.通过低保审批后能终生享受低保待遇吗?

答:低保遵循“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原则。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取消其低保资格:1.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2.拒绝接受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3.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4.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低保对象首次就业一年内仍可享受低保待遇。

17.低保对象发放的低保金会一直不变吗?

答:低保金不是一直不变的。民政局和镇乡街道会根据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低保补助金,低保家庭也可向镇乡街道提出复核申请调整低保补助金。

18.有子女的困难对象是否可以申请低保或低保边缘?

答: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养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不论儿子还是女儿都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计入赡抚养费后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或低保边缘标准的可申请相应救助。赡抚养费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计算。

19.继子女的赡养费如何计算?

答:根据《婚姻法》规定,若继父母未抚养教育继子女,就不享受继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但是再婚的配偶所享受的赡养费需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一并核算,具体按《婚姻法》规定进行执行。

20.什么是特困供养对象?

答:特困供养对象即五保对象和“三无”对象,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一二级、肢体一级)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1.如何申请特困供养?

答:申请对象或委托人向镇乡街道民政(社会救助)受理窗口提供身份证并填报《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或委托村委会、网格员代为填报申请。经镇乡街道核查后获批的,由申请人、村(居)、敬老院、镇乡街道签订特困供养协议,并上报市民政局批准。特困供养对象可以根据意愿自行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

22.特困供养有哪些内容?

答:特困供养内容包括: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3.提供基本疾病治疗;4.办理丧葬事宜;5.提供住房救助。

23.特困供养的方式有哪些?

答:特困供养方式分为由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

24.什么是临时救助?

答: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25.哪些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居住在我市并持有《浙江省居住在》的人员;外出就学期间户口迁移至就学地的原我市户籍人员;在我市范围内遭遇溺水、交通事故、火灾等造成特殊困难的其他流动对象。

26.临时救助分为哪几类?

答:临时救助根据申请家庭或个人的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分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和急难型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是指家庭成员因患病、就学导致医疗、学费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急难型临时救助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致伤、致残、致死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27.哪些对象可申请儿童福利生活补助金?

答:可申请儿童福利生活补助金对象分以下几类:1.社会散居孤儿,是指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踪的,不在福利机构养育的儿童。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而由其他监护人抚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共分五类:第一类为父母双方失踪(失踪2年以上,下同)、服刑(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下同)、重残(一、二级残疾,下同)或长期患重病(患重病1年以上,下同),暂时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第二类为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失踪、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以及再婚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第三类为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的儿童;第四类为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或长期患重病的儿童。第五类为单亲家庭并有严重虐待子女行为,导致儿童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经公安或者司法部门认定应由其他监护人抚养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3.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有残疾或疾病等困难,亟需保障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共分两类:第一类为重度残疾(一、二级残疾或精神、智力三、四级)的儿童;第二类为医保政策认定患有重病和罕见病的儿童,重病和罕见病包括艾滋病、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特大疾病。4.其他低保家庭儿童。低保家庭中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家庭中的病残儿童、困难家庭儿童以外其他儿童。

28.如何申请儿童福利生活补助金?

答:申请儿童福利生活补助金需为我市户籍的儿童,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镇乡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报表格,乡镇初审之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补助金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

29.什么是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条件是什么?如何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答:残疾人两项补贴是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对象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对象为: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向镇乡街道残联窗口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代为其提出申请。

30.我有个朋友是农村低保户,听说农村低保标准是750元每月,为什么他每个月只能领取到390元低保金?我市的低保标准是多少?

答:低保对象享受的低保金由低保标准与实际收入的差额进行补助,而不是按低保标准进行全额补助。该对象经镇乡街道入户调查后得知他每月有360元的收入,因此他每月能领取390元的低保补助金。低保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确定,当前我市城乡居民低保标准为750元/月。

31.我们村里一户人家生活条件本来很一般,去年他们家老公又突发重病花光了家里所有积蓄,现在生活非常艰难,请问这种情况政府能够提供什么样的救助?

答:这种情况可以提供以下保障。第一,可以向医疗保障局申请医疗救助。第二,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临时性事件包括因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申请人向户籍所在镇乡街道提出申请,由镇乡街道调查实际情况后给予临时救助。第三,如果因为生病而长期失去劳动能力,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又没有经济收入或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或低保边缘标准的,可以申请低保或低保边缘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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