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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改善民生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改善民生的建议答复内容:张武军、周岗两位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改善民生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诚如您两位代表在建议中所述

答复内容:

张武军、周岗两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改善民生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两位代表在建议中所述,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切实改善民生的关键,其根本目的就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让广大弱势群体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兜底保障工作,相关民生保障部门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执行社会救助政策、保证兜底保障效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完善基本救助制度,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按户保和按人保相结合的低保制度,对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户籍所在地县级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独纳入低保。落实就业成本抵扣、收入豁免、缓退渐退等政策,引导低保对象劳动自立。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就业创业等,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自收入发生变动起的6个月内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维持原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变,同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优惠减免政策,鼓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劳动自立、稳定脱困。

(二)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将特困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2021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区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和照料护理、照护保险待遇申报工作的通知》(通民发〔2021〕27号),完成了全区3474名特困供养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签订做到了全覆盖;研究印发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有效衔接的通知》(通民发〔2021〕6 号),在全市率先解决了被征地困难群众因保障政策重叠无法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矛盾,从制度层面保障了被征地困难群众的实际权益。

(三)完善急难社会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2020年度,区民政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通民发〔2020〕70 号),建立了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每年度下拨临时救助备用金80万元;落实“放管服”改革,将4倍低保标准以下额度临时救助的审批权限下放至镇街,有效发挥临时救助的应急作用。

(四)实施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贯彻落实省民政厅、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的通知》《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集中开展了全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新认定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已全部录入系统,纳入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必要的救助措施。创新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方式,对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在救助准入端口核定家庭收入时,规范扣减家庭成员刚性支出,按规定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多方面的综合帮扶。

二、改革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

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通办发〔2021〕7号)明确:建立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市域为单位,按照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制定当年度低保标准。建立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相结合的特困供养标准调整机制,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别以不低于低保标准40%、20%、10%的比例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及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 号)规定: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自然增长机制,于每年7月1日提高孤儿生活费补贴标准的要求,明确目前全省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为803元/人?月(2021年全省各地调标后的平均水平),综合其他市、区,我区2022年将会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计划由750元/人?月统一提高到800元/人?月,增长6.67%,年度保障标准占2021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的32.32%(2020年占比为36.5%)。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集中供养标准2760元/人?月,保持不变;分散供养标准由目前2070元/人?月提高到2200元/人?月,增长6.28%。

三、提升救助工作能力,夯实基层基础力量

(一)深入推进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有效发挥村(社区)组织、村(社区)干部作用,深化“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机制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建立群防群助工作网络,完善主动发现机制。通过来信来访、走访调研、定期排查等,拓宽主动发现渠道。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依托信息技术建立监测预警平台,做到困难对象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全面推行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一证一书”即可申请基本生活救助的做法,取消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让困难群众“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探索异地受理基本生活救助申请。对接相关部门和金融管理机构提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相关核对信息的对接或查询服务,建立健全上下联动、部门信息共享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二)大力推进智慧救助建设。依托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社会救助资源库,汇集共享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为有效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撑。优化覆盖各项社会救助业务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实现对救助家庭及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全量化、全口径的信息核对,持续提升救助对象认定的精准度。

(三)持续推进基层救助工作能力提升。根据市级要求,统一构建的社会救助经办管理体系,实现市、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完善综合服务窗口,实行社会救助事项“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村(社区)设立民政服务窗口,协助镇(街道)做好申请递交、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公开、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点),将工作触角延伸到困难群众身边。

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乡村振兴工作的全面推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现行的社会救助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短板和弱项,政府的财力保障和困难群众的需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尚需要进一步强化全方位的信息互通共享,基层社会救助机构的不健全和救助工作力量的薄弱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的有效执行和救助的精准度等方面,我区的社会救助面依然很大,工作任务仍然艰巨。

下一步,我局将充分履行社会救助牵头部门职责,积极发挥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作用,以问题为导向,努力补齐制度短板,确保兜住兜好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底线。

一是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加强对基层从事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更大范围、更多形式地送社会救助到基层、到村居、到困难群众手中,争取让社会救助政策让广大群众熟知。

二是进一步增强基层民政工作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稳定基层民政工作队伍,发挥志愿者、社区网格员的作用参与到救助对象日常动态管理,以缓解基层民政力量不足的问题。同时,也欢迎人大代表帮助我们鼓与呼。

三是进一步提升民政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行政执法程序要求,规范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和程序,积极探索社会救助有效方式,增强社会救助时效,做到依法救助,不断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和民政执法水平。

四是进一步凝聚社会救助各方力量。发挥联席会议作用,整合救助资源,以问题为导向,瞄准困难群体的急难愁盼的问题,综合施策,整体联动,扩大救助渠道,不断加强社会救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张武军、周岗两位代表,非常感谢你们对民政工作的支持和对困难群众的关心,我们将持之以恒地改进作风,努力工作,切实将困难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落实到工作之中。也希望你们对我们的工作继续给予关心、支持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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