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与事物之间联系的发生需要通过中介来实现。
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具有联系 错
联系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但具体事物之间的联系是相对的、有条件的,随条件变化而变化。
(3)多样性
直接联系与间接联系、内部联系与外部联系、本质联系与非本质联系、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等。
(4)条件性
有利条件会对事物发展起促进作用,不利条件会对事物发展起制约或阻碍的作用;条件也可以改变,人们需要积极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有利条件,化解不利条件;但发挥能动性,改变或创造条件需要以尊重客观规律为前提。
(二)事物的永恒发展
1.发展
发展是前进的、上升的运动,其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事物之所以能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内部存在矛盾,矛盾双方对立统一,是普遍联系的,普遍联系意味着事物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因而必然引发运动,进而带来变化,最终极大可能带来发展。
从发展的概念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的变化都是发展,只有越变越好的才叫发展。只能说变化的基本趋势是发展。
2.新事物与旧事物
新事物:合乎历史前进方向,具有远大前途的事物。
旧事物:丧失历史必然性,日趋灭亡的事物。
新事物和旧事物的划分,不是以事物出现的先后顺序而论的,而是通过事物的历史必然性来判断的。有的事物虽出现较早,历经千年,但其必然性仍然存在,合乎历史的发展方向,因而还是新事物;有的事物虽新近出现,但本身已丧失必然性,因而也只能是旧事物。
事物的发展是一个过程,在形式上表现为时间上的持续性及空间上的广延性,在内容上表现为事物运动形式、形态、结构、功能和关系上的更新。
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是一个过程,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过程,也有自己的发展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恩格斯
(三)联系和发展的基本环节
(原因与结果、现象与本质、内容与形式、必然性与偶然性、现实性与可能性)
1.原因与结果
(1)概念
原因: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
结果: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
(2)关系:对立统一
对立:在确定的因果联系中,二者的区分是确定的,不可混淆。
统一: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二者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
(3)分类:
一因一果、一因多果、一果多因、多因多果
(4)意义:
辩证地分析事物的因果联系,有助于我们总结过去,预测未来。
注:形成因果联系的现象一定是前后相继的现象,但不是所有前后相继的现象都有因果联系。除了前后相继之外,现象间还得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才能形成因果联系。
2.现象与本质
(1)概念
本质:事物的根本性质和构成要素的内部联系。
现象: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靠人的感官直接感知到的外在表现。
现象又可分为真象与假象;
真象:真实反映事物的现象。
假象:歪曲反映事物的现象。
注意区分假象与错觉:
假象是事物本身表现出来的,歪曲反映事物的本质,跟主体的认知关系不大;错觉是主体在认知过程中发生的错误,跟事物本身关系不大。
(2)关系:对立统一
对立:
其一,现象是表面的、个别的、片面的、丰富多彩的;本质是内在的、单一的、贫乏的、深藏于事物内部的
其二,现象易逝多变;本质相对稳定
其三,现象可以靠感官直接感知;本质则只能靠理性思维把握
统一:
其一,本质是现象的根据,本质规定现象,不受本质规定的现象是不存在的。
其二,本质总存在于现象之中,没有不表现为现象的纯粹的本质。
(3)意义:要学会透过现象看本质。
注:科学研究就是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二者的对立决定了科学研究的必要性;二者的统一决定了科学研究的可能性。
3.内容与形式
(1)概念
内容:构成事物的一切要素的总和。
形式:把内容诸要素统一起来的结构或表现内容的方式。
(2)关系:对立统一
对立:
其一,在特定的关系中,二者的区分是确定的,不能混淆。
其二,形式活跃易变,内容相对稳定。
统一:
其一,二者相互依存,没有离开内容的形式,也没有离开形式的内容,任何事物都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其二,内容决定形式,有什么样的内容,就决定了会有什么样的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适合于内容的形式可以促进内容的发展,不适合于内容的形式会阻碍内容的发展。
其三,在一定的条件下,二者相互转化。(这种转化一定是条件发生了变化,不是原有的形式与内容的互换。)
(3)意义:
其一,要善于利用好的形式,促进内容的发展。
其二,要反对形式主义。形式主义即单纯为了形式而追求形式,无视了内容才是事物存在的基础,内容对形式具有决定作用,意识不到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离开了内容的形式毫无意义。
4.必然性与偶然性
(1)概念
必然性: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合乎规律的、确定不移的趋势。
偶然性: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不确定的趋势。
(2)关系:对立统一
对立:
其一,必然性是由事物的根本矛盾决定的;偶然性是由事物的非根本矛盾或外部条件引起的。
其二,必然性在事物发展中居于支配地位,体现事物发展的本质联系和发展前途;偶然性对事物发展起加速或延缓的作用。
统一:
其一,二者相联结而存在,必然性存在于偶然性之中,通过大量的偶然性表现出来;偶然性背后隐藏着必然性,为必然性开辟道路。
其二,二者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换。
(3)意义
学会把握事物发展的必然性,同时在偶然性中发现必然性,抓住有利机遇。
注意:避免犯两种错误
其一,片面夸大必然性,忽视偶然性作用,表现为机械决定论、神学目的论、宿命论。
其二,片面夸大偶然性、否认必然性的作用,表现为唯心主义非决定论。
5.现实性与可能性
(1)概念
现实性:包含内在根据、合乎必然性的存在。
可能性:包含在现实事物中,预示着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
(2)关系:对立统一
对立:二者相互区别,在确定的事物中,可能性不是现实,现实也不再是原来的可能性。
统一:二者相互联系,没有现实就没有可能,没有可能也就没有新的现实;在一定的条件下,二者相互转化。
(3)进一步区分几对范畴
其一,可能性与不可能性。
可能性是在现实中有客观根据的东西。
不可能性是在现实中完全没有根据的东西。
其二,现实可能性与抽象可能性。
现实可能性是在现实中已经有充分根据,目前就能实现的可能性。
抽象可能性是在现实中虽然有了根据和条件,但根据和条件很不充分,目前还无法实现的可能性。
其三,好的可能性与坏的可能性。这一划分是根据主体的目的来定的,同一种可能性,由于主体的目的不同,可能性的好坏也会不同。
其四,注意区分可能性的程度。
(4)意义
立足现实,充分发挥能动性,尽力实现可能性。
二、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
(一)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是事物发展的根本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
1.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
对立(斗争)和统一(同一)是矛盾的两种根本属性。
(1)矛盾的同一性: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其一,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共处于一个统一体当中。
其二,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贯通,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2)矛盾的斗争性: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对抗性和非对抗性。
(3)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之间的关系
其一,二者相互联结、相辅相成,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没有同一性也就没有斗争性,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
其二,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矛盾的斗争性体现了物质运动的绝对性,矛盾的同一性则体现了物质静止的相对性。
斗争性寓于同一性,普遍性寓于特殊性
(4)矛盾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其一,同一性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前提,矛盾双方中一方的发展以另一方的发展为条件,发展是在统一体中的发展。
其二,同一性使矛盾双方相互西区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在相互作用中各自得到发展。
其三,同一性规定者事物转化的可能和发展的趋势。
(5)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其一,矛盾双方的斗争促进矛盾双方力量的变化,为事物的质变做准备。
其二,矛盾双方的斗争,是一种矛盾统一体向另一种矛盾统一体过度的决定力量。从而旧事物消亡,新事物产生,事物得以发展。
注: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是相互结合起作用的,不能一概而论地说谁更重要。只是在不同的条件下,二者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会有所不同。
(6)和谐
和谐是矛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体现为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和谐并不意味这矛盾双方的绝对同一,只是矛盾双方处于平衡、协调、合作的状态。
2.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1)矛盾的普遍性
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事物始终在矛盾中运动。
(2)矛盾的特殊性
不同事物的矛盾是具体的、特殊的:
第一,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
第二,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特点
第三,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注:矛盾的特殊性原理给我们的启示是,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矛盾的分类
第一,根本矛盾与非根本矛盾。根据矛盾是否贯穿事物发展的始终,是否对
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来划分。
第二,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根据在矛盾体系中是否处于支配地位,是否对
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来划分。
第三,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
注: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是指在矛盾体系中的不同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是指在同一矛盾内部的不同方面。
矛盾分类的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当条件发生变化的时候,他们的地位也会相应发生变化。
根据矛盾的分类,在现实中要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结合。即解决问题的时候要重点抓根本矛盾、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同时又要兼顾非根本矛盾、次要矛盾和矛盾的次要方面。
(4)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普遍性即共性,即一般。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特殊性即个性,即个别。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任何现实存在的事物的矛盾都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
矛盾:重点、中心、核心、根本、关键、症结、要害、首要、首位、第一、突破口
方面:支流、大局、性质、方向、本质、实质、主流、主体、优劣
注: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各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哲学基础,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
(二)质量互变规律
1.质、量、度
(1)质是一事物成为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质与事物是直接同一的,是由事物的内在矛盾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认识事物质的意义在于,认识质是认识和实践的起点和基础,可以区别事物。
(2)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可以用数量关系表示的规定性。量与事物不直接同一。认识事物量的意义在于,只有认识量,才能更深刻地把握质;只有正确认识量,才能正确估计事物在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
(3)度是质与量的统一,是保持事物质的规定性的数量限度,即事物的范围、幅度和限度。度的两端即关节点或临界点,超出关节点,事物就会发生质的变化,转化为其他事物。
“度”给我们的启示是,在认识和处理问题时,要把握适度原则。
2.量变、质变及其相互关系
(1)量变
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和组成要素排列次序的变动,是保持事物的质的相对稳定性的不显著变化,体现了事物发展过程中的连续性。
(2)质变
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体现了事物发展过程中连续性的中断。
(3)量变与质变的关系
第一,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即任何事物在发生质变之前,都要经过或多或少、或长或短的量变阶段,没有不经过量变而突然发生质变的。
第二,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即任何量变最终必然演变为质变,没有只发生量变却永远不发生质变的事物。
第三,二者是相互渗透的,表现为:一方面,在总的量变过程中有阶段性和局部性的质变;另一方面,在总的质变过程中,有旧质在量上的减少和新质在量上的增加。
(三)否定之否定规律
1.肯定、否定
任何事物内部都存在着肯定因素和否定因素。
肯定:维持现存事物存在的因素
否定:促使现存事物灭亡的因素
事物发展的过程: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新阶段的肯定)
2.辩证否定观
(1)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是事物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
(2)否定是事物发展的环节。新事物通过否定旧事物,事物才能向前发展。
(3)否定是新旧事物联系的环节。新事物在旧事物中孕育产生,新旧事物通过否定联系起来。
(4)辩证否定的实质是扬弃,即批判的继承。
3. 事物发展的前进性与曲折性
根据否定之否定规律,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既有前进性又有曲折性,是一种螺旋式的上升。
前进性体现在:每一次否定都是一次质变,都将事物推向更高阶段;每一个周期都是开放的,钱一周期的终点是下一周期的起点,没有不被否定的终点(因为发展是永恒的)。
曲折性体现在:事物发展的回复性,有暂时的停顿或倒退。
形而上学的否定观
4.形而上学的否定观,要么肯定一切,即全盘肯定,要么否定一切,即全盘否定,走极端。
对形而上学来说,事物的发展要么是直线式的上升,要么就是从原点出发又回到原点的循环。
第三节 唯物辩证法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
本节主要知识点:
1.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
2.辩证思维方法与现代科学思维方法
一、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
1.客观辩证法
客观辨证法即客观事物或客观存在的辩证法,即客观事物以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形式呈现出的各种物质形态的辨证运动和发展规律,它采取外部必然性的形式,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2.主观辩证法
主观辩证法即人类认识和思维运动的辩证法,以概念作为思维细胞的辩证思维运动和发展的规律,通过人类思维的形式体现出来。
3.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关系
主观辩证法是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并不是主观自生的,二者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只是采取的形式有所不同。
二、辩证思维方法与现代科学思维方法
(一)辩证思维方法
1.归纳与演绎
归纳是从个别事实中概括出一般性结论,是由个别过渡到一般的推理形式。
演绎是从一般原理推导出个别结论的推理形式。
归纳与演绎是不可分割的。一方面,二者互为前提,归纳是演绎的基础,演绎为归纳提供理论依据,指明归纳的目的和方向;另一方面,归纳和演绎相互补充。
2.分析与综合
分析就是在思维中把认识对象分解为各个部分、方面、要素,以分别加以研究的思维方法。
综合是在把整体分解为各个部分的基础上,再把各个因素组合成一个整体的思维活动。
分析与综合的关系是辩证的。分析是综合的基础,综合是分析的完成。
3.抽象与具体
人类的认识过程表现为:感性具体——抽象——思维具体
从人类整体的认识过程来看,感性具体是认识的起点。而但从某个个体的具体的认识过程来看,则不一定从感性具体开始。
4.逻辑与历史的统一
历史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客观实在自身的历史,二是对客观实在认识的历史。一般来说,我们能够去学习的历史指的是人类认识的历史。
逻辑是指通过理性思维或抽象思维,以理论的形态反映客观事物的规律性。
逻辑与历史是辩证统一的,表现为:
历史是逻辑的基础和内容,逻辑是历史在理论上的再现。——统一性
历史和逻辑的统一包含着差异和对立,历史总是包含偶然因素,迂回曲折,具体生动;而逻辑则抛弃了偶然性、次要因素,只抓住历史的主线,把握历史发展的必然性。
(二)现代科学思维方法与辩证思维方法的关系
1.现代科学思维方法
控制方法、信息方法、系统方法、结构——功能方法、模型方法、理想化方法等
2.现代科学思维方法与辩证思维方法的关系
第一,辩证思维方法为现代科学思维方法提供方法论前提
第二,现代科学思维方法丰富和发展了辩证思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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