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人进入青年阶段,具有较为成熟的自我意识,就会开始思考人生问题,选择人生目的,形成对待生活的态度,就会通过提出并回答“什么样的人生最有意义”的问题,确立自己的人生价值观。要建立自己的人生价值观,准确地对自己和他人的思想和行为进行价值评价,需要确定人生价值的评价标准和尺度。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过程中,大学生经常提出这样的问题:评价人生价值的尺度究竟是什么?人生价值的评价是否存在一个客观标准?显然,要解答这样的问题,我们就得深入人生价值的内部,对其本质有一个正确的把握。唯物辩证法告诉人们,事物的本质就是事物内部的矛盾关系。要达到对一个事物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就要对事物内部的矛盾关系进行辩证的分析。本质就是关系,这是世间万物普遍的辩证本性,人生价值当然也不能例外。深入了解人生价值的本质以确立科学的评价标准,就是运用辩证的观点分析人生价值的不同方面及其矛盾关系。
价值不是实体或属性,而是代表了主客体间的一种关系。将人生置于价值的视角下考察,意味着将个体的生活实践作为价值关系中的客体加以评价。人一方面是以个体的方式生活着,另一方面又是以社会的形式生活着,人类存在形式的这种二重性,决定了人生价值关系的二重性,即自我与生活实践和社会与个体人生的双重价值关系,人生价值内在地包含了人生的自我价值和人生的社会价值两个方面。
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个体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对自身需要的满足程度。在这里,价值客体与在人生社会价值关系中一样是个体的生活实践,而价值主体则是个体自身。人生的社会价值,是指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会、他人来说所具有的价值。在这里,价值客体是个体的人生活动,价值主体是社会和他人。衡量人生社会价值的尺度是个体对社会和他人所作的贡献。个体对社会和他人的生存和发展贡献越大,其人生的社会价值也就越大,反之,其人生的社会价值就越小;如果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会和他人的生存和发展不仅没有贡献,反而起到某种反作用,那么,这种人生的社会价值就表现为负价值。人生的自我价值与人生的社会价值一样,也有质和量的差别。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是人生价值的两个不同侧面,二者既相区别,又密切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人生价值的矛盾统一体。在人的社会生活中,“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他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并且只有达到自己的目的才能成为他人的手段,——这种相互关联是一个必然的事实”。任何一个人要生存下去,必须满足自己基本的物质和精神需要,满足的方式和满足的程度不同,从而使得社会中的个体成为具有差异的个性存在。人在的自我价值还是个人发展的条件,人不仅有生存的需要,还有发展的需要,个人提高自我价值的过程,就是力求各方面进步以实现自我完善的过程。社会是人创造并由个体组成的,自我价值的实现构成了个体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的基础。另外,人又总是生活在社会当中,个体无法脱离社会而存在和发展。个体的人生活动不仅具有满足自我需要的价值属性,还必然地包含着满足社会需要的价值属性。人是社会的人,这不仅意味着个人物质和精神的需要须在社会中才能得到满足,还意味着以怎样的方式和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满足也是由社会决定的。社会的物质和精神不是上天赐予的,而是社会中的人们创造的,社会对人生的价值,不过是由无数过去和现在的人生对社会创造的价值所构成的。在此意上说,人生的社会价值是实现人生自我价值的前提。
人们自己选择生活道路和生活方式,以独特的思想和行为赋予生活实践以性特征。但是,任何个体的人生意义却只能够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条件基础之上并在社会中实现,离开这个基础,个人就不能作为人而存在,当然也无法创造人生的价值。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人生价值的最基本内容。一个人的生活具有什么样的价值,从根本上说是由社会所规定的,而社会对于一个人的价值评判,也主要是以他对社会所作的贡献为标准。有人主张以极端的个人主义作为人生价值评价的标准,以为人生的价值就在于个人需要的满足,个体的所有需要都满足了,这样的人生就具有最大的价值口显然,这种主张在理论上是片面的和错误的,是把人生价值中的主体和客体关系颠倒了。唱“索取”当作人生价值,也就是把社会对于人生的价值错当作人生自身的价值,这并不是对人生价值的确认,恰恰是对人生价值的否定。这种主张在实践上不仅行不通,还是十分有害的。在任何社会条件下,如果每个人都只要求社会满足自己的欲望,只考虑“人人为我”,就不会有什么人来“
为我”了;如果每个人都把他人和社会统统看做是满足自己私欲的工具,以为只有自己才是人类存在的唯一目的,无止境地追求享受和占有,那么,作为个人存在的前提和现实条件的社会也就无法和谐地存在下去了o
人的需要构成了人生价值关系中的主导方面,生活实践中的个体“总是从自己出发”的。一个人对自己和他人的生活实践作何评价和怎样评价,受到评价者所处社会关系的制约,也受到其思想和认识水平、道德境界、评价的方式和角度的影响,因而呈现出个性的特点。人生价值观属于认识的范畴,人的任何认识在形式上都是主观的。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的人生价值观会有很多区别,就是在同一个历史时期、相同的社会条件下,面对同样类型和性质的生活实践,不同人的价值评价也会存在差异,有时甚至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个性特点和主观色彩是人们在人生问题上进行价值评判的重要特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人生价值问题上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存在客观标准,人们也无法对自己和他人的生活实践进行客观评价。实际上,对于一个人的生活实践,元论是自我评价还是社会评价,客观性都是更为根本的特点。价值表示的是主体的需要与客体属性之间的关系,人们的生活实践及其成果因满足人类自身存在和发展的需要而具有价值性,而这种价值性产生于人的能动的、创造性的实践活动中。人们是在社会实践中创造自己的价值,也是在社会实践中确立自己的人生价值尺度。人生价值体现在人们的实践活动中,人生价值的评价是一个过程,而且与人生价值的创造是一个统一的过程。
“劳动创造了人本身”这一事实决定了以劳动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性实践不仅是人的本质属性,也是人生具有价值属性的根源和基础,实践活动及其成果具有客观性,决定了对其加以价值评价同样存在着客观的标准和尺度。人的劳动及其成果是人生价值尺度的基本内容,只有以劳动及其成果为标准,才能度量一个人真正的人生价值及其大小。人只能在既定的历史条件下创造历史,人的需要以及通过实践对需要的满足一定会打上历史的、社会的烙印o在历史上,关于人生价值,曾经出现过种种不同的标准和尺度,譬如以一个人的家庭出身即所谓的“血统”贵贱为标准,或者以一个人在社会上的等级高低和权力大小为标准,或者以一个人所拥有的金钱多少为标准……而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这些不同的人生价值评价标准又可能同时存在并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表现出来。然而,透过这些形形色色的标准和尺度,我们则不难发现一个基本的事实,无论哪一个时代、哪一个人,人生价值标准的确立都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完成的,人生价值观是一定社 会关系的产物。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条件的改变,人们的需要和利益发生了变化,人生价值标准和人生价值观也就必然会随之发生变化。人类社会在本质上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其变化和设展遵循着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人,在人生问题上的价值标准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差别,但一个人的人生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以其社会性实践促进了历史的进步,是否通过其劳动对社会和他人作出贡献并完善自我, 则应当是评价人生价值的普遍标准o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交流和交往日益广泛和形式多样,人们在思想活跃、观念更新的同时,人生观和价值观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不同内容和形式的人生观、价值观为人们提供了多种选择的条件,也为人们形成富有个性特征的人生创造了可能性;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在人生问题上 从此不再有客观的评价标准和价值尺度了。应当说,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越是要用正确的价值导向引领多样的价值取向,越是要坚持正确的评价人生价值的标准和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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