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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逻辑与特点

近代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逻辑与特点从个人权利出发,分别延承国家路线与社会路线,近代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形成了两条基本路径。国家主义与无政府主义将这两条路径发挥至极致,而自由主义则走在中间,强调个人权利优先

一、消极国家观:自由主义的选择

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在古希腊城邦时代,城邦是“至高而广涵的善”,是第一位的,是个人的归宿和目的。进入中世纪后,国家沦为上帝意志的体现,基督徒彼岸追求的弃物,维持世俗秩序的工具。近代自由主义继承了这种工具性取向,并将其纳入对国家性质的解读之中。只不过国家不再臣服于上帝的权威和基督徒的彼岸情结,而要服务于个人的权利与自由。

对于近代自由主义而言,社会契约是联结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中介。生活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通过彼此间订立契约,将个人权利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公共权力,从而建立起国家。国家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消极工具。霍布斯推崇提供和平和安全的“利维坦”,但他只将其规定为强权的载体、主权的象征,而绝非正义的化身,更不是至高无上的道德实体。洛克主张政府“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财产,如果没有“本人的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1]。潘恩则直接将社会定位为绝对的良善,国家不过是为维护其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权力委托的载体而已。而在洪堡看来,国家的目的只限于保障安全,除此之外的任何国家行为都应禁止,即便是国家对公民正面的、积极的物质和福利的关心也“妨碍着人的个性和特长的发展;它增加国家行政管理本身的困难,增加为此所需要的手段,因而成为种种弊端的渊源”[2]。

个人权利的目的性与公共权力的工具性,是近代自由主义的核心主张,也是近代自由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逻辑起点。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近代自由主义的“小政府、大社会”的关系架构,不过是这一逻辑的必然结论而已。

人性论是近代自由主义国家观的逻辑起点。近代自由主义先设定了一种自然状态,在霍布斯那里,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状态。在对利益与占有物的争夺中,彼此视为仇敌,欲先除之而后快,每个人都在死亡的阴影下惶惶不可终日。而在洛克那里,人性没有如霍布斯所说的那样邪恶,自然状态也不像霍布斯描绘的那样凄惨,是一个较为完备的自由状态,只是有诸多不便而已。这样,国家建立只需人们让渡部分权利。由此看来,不仅人性缺陷是国家存在的理由,人性缺陷或不足的程度还决定了国家的性质及其与社会、个人的关系。

自霍布斯始,人性缺陷是国家的逻辑起点这一观念深深地影响了自由主义的思想传统。无论何时,在描述国家的性质、论证约束国家权力和行为的合法性时,自由主义者总是祭起人性恶这一法宝。政府的存在与设计,与其说是人类政治智慧的外显,倒不如说是基于人性缺陷的无奈之举。

既然国家总是觊觎个人权利的领地,是个人权利的潜在威胁,为何不彻底放弃国家呢?关键问题还在于人性的缺陷。如果没有一个外在的、他者的约束,基于人性缺陷引发的人类的劣根性就会无休止的泛滥,甚至导致社会的颠覆。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必须建立公共权力,由国家来管理社会。

基于人性的缺陷,国家是必要的;同样基于人性的缺陷,国家又是邪恶的,一句话,国家是“必要的邪恶”。不抛弃国家,也不盲目崇拜国家,在承认国家必要的同时,不失戒备与防范之心,这是自由主义消极国家观的核心原则。这一原则赋予国家以消极品性,这一品性后来被植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建构之中,成为近代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最显著的特征。

个人权利的目的性决定了公共权力的工具性,而这种工具性也注定了国家权力的有限性。如果没有有效的制约与监督,国家将会无所不能,直至侵犯个人权利。因此,近代自由主义提出了“小政府”理论,倡导权力制约。对于后者,人们主要借重“以权力制约”和“以社会制约”两个思路。

在近代自由主义者看来,“以权力制约权力”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行。一个是通过分权实现,另一个是通过权力制衡实现。洛克考虑到权力的不同属性,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希望能借分权来实现权力制约。孟德斯鸠则系统阐发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间相互分化、相互制衡。联邦党人受孟德斯鸠影响,将三权分立思想付诸政治实践。托克维尔主张“以社会制约权力”[3]。在反思法国大革命中的暴政时,他注意到:一个由各种独立、自主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社会具有“一只独立的眼,监督着国家,使之不沦为专制”[4]。这一理念经过西方近现代的民主实践已形成了包括公民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多元政党和“压力集团”等在内的一整套外部制约机制,它能够从体制外通过选民的选举、政党的竞争、利益集团的压力、传媒的介入等形式对当权者施压从而防止权力的专断和滥用。

二、“国家”与“社会”:两条路线的并立

众所周知,在近代西方政治思想中,围绕着在个人权利的实现中国家与社会孰主孰次、孰轻孰重这一问题,产生了重大的分野:一派主张以国家为中心,强调国家的作用与价值;另一派强调以社会为中心,突出社会的能力与意义。近代以后,沿着这一理论分野逐渐形成了两条思维路径,即“国家路线”和“社会路线”。与社会路线相比,国家路线更关注国家相对于社会的角色和作用,社会的作用被认为是可大可小,可有可无。自马基雅维利始,经布丹、霍布斯,再到黑格尔走的就是这条路线。

现代意义的国家观念,即把国家视为一种抽象的公共权力的观念在文艺复兴时期就已萌芽[5]。马基雅维利将国家利益看作是政府行为合法性的源泉;君主可以为了国家的利益而不惜任何手段;手段要为目的服务,目的可以说明手段正当,国家可以依据“国家理由”(reason of state)行事。布丹则赋予国家以现代意义。他发现主权才是国家的本质,国家就是由“许多家庭及其共同财产所组成的、具有最高主权的合法政府”。正由于此,主权便具有绝对性、永久性和至高无上性。

对国家路线给予系统阐释的是霍布斯。霍布斯认为,人们在订立契约时让渡了全部权利,而主权者却没有参加契约,因而后者不受契约的约束,其权力是绝对的、至高的、无限的。不过,主权者的权力也有底限——为权利让渡者保留保卫自己生命而抵抗他人侵害的权利。霍布斯坚持个人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但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对立中,他却倾向于国家权力。

显然,霍布斯追求的是“安全国家”[6],然而,当人们透过这一国家权力运作的黑幕,就会发现一个“无限国家”的阴影,以及被这一阴影牢牢笼罩着的脆弱的社会。按霍布斯的理论,社会确实能够受到国家的保护,但事实上除了那些国家承诺的、几乎不可能实现的“消极自由”外,社会更多受到的是国家权力的支配、侵扰和渗透。霍布斯使国家拥有了保护与支配社会的角色与使命,同时也拥有了相对于社会的绝对优势,从而开创了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一个价值取向,深深地影响了后世。

黑格尔的视野较霍布斯开阔。他将社会看作历史的产物,是人类的第二种道德组织形式。由于以私利为根基,社会中充满了无休无止的冲突与斗争。这种不足只有通过国家才能得以克服,国家不仅代表公共利益,同时还能保证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特殊利益。因此,不仅不应该将国家置于社会的对立面,还要使国家控制社会。黑格尔的国家观以更理论化的言语表达了对国家的崇拜:国家本身是目的,个人和社会是为国家而存在的;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只有符合实现国家这一最高目的时才有意义。此时国家已不仅是中心,而且是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的本质与意义之所在。无疑,黑格尔将国家路线发挥到了极致。

社会路线对国家持消极态度,通过社会契约论倡导社会的先在性,又通过论述经济领域存在的合法性证明社会的外在性。洛克、亚当·斯密、潘恩、孟德斯鸠和托克维尔等坚持的是这条路线。同是基于个人主义的思考,同是以社会契约为逻辑起点,洛克与霍布斯的结论却截然不同。斯科特·戈登曾将两个人比作连体儿,虽然“总是一起出现,但他们的面孔却朝着相反的方向”[7]。洛克不大信任国家权力,对其与个人权利的冲突表示担忧,更强调社会的非政治性。尽管他未完全区分国家与社会,但他主张,国家基于契约委托所产生的立法权与司法权要对社会负责;社会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国家只有工具身份。洛克所设定的这种关系范式——正如一些学者所注意到的——引出了两种“思想导向”,一是对限制国家权力、维护个人权利的倡导,二是对社会摆脱国家干预而自治的自信[8]。

紧随洛克其后的是亚当·斯密,他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反对国家干预经济,并通过“看不见的手”这一理论论述了独立的、不受国家权力侵犯的经济领域存在的合理性,为“社会外在于国家”的思路注入了实质性的内容。正是这一经济与政治相分离的思想,为后来国家与社会的分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潘恩则走得更远,他不仅赞同洛克限制国家干预以抵御专制主义的主张,还把这一倾向发挥到了新的高度。他坚信政府“即使在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为不可容忍的祸害”[9]。没有国家的干预,社会可以自行克服冲突与动荡,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有争议的是孟德斯鸠的理论。虽然他假设了一个不可或缺的君主制政府,但他思考得更多的则是如何使政府受制于法律,如何受制于社会。在他看来,社会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构成一个非政治的领域,而在于它构成了权力分立与多样化的社会基础。在考虑如何实现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时,他注意到了别人所没有看到的社会“中间权力”即高等法院、教会及贵族的存在和力量[10]。

对这一路线进行系统阐述的是托克维尔。他认为,由选举产生的国家专制主义对现代社会构成了威胁和冲击;在民主的名义下,社会沦为国家权力的支配之物。虽然,积极而强大的政治机构是民主的自由和平等的必要条件,但必须防止权力垄断。他提出了“以社会制约权力”的思路,主张将政治权力分配给多元的社会部门,突出公民行动的民主意义,充分发挥“社会的独立之眼”抵抗国家专制的屏障作用。在他看来,拥有多元的且独立于国家之外的自组织的公民社会是民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没有社会制约的国家权力总是危险的[11]。

显而易见,国家路线与社会路线有一个共同特点:在关注国家或社会一极的同时,也忽略了另一极的地位与作用。正如皮尔逊所注意到的:要么单纯强调国家对社会的安全保障、利益整合和福利供给,成为“国家中心型社会”(society-centred state);要么片面强调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与对立,倡导社会的自主和自治,忽略国家与社会的统一,成为“社会中心型国家”(state-centred society)[12]。

这一倾向在20世纪得到了较好的校正。进入20世纪后,国家路线与社会路线趋向交融与整合。当代各种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如新自由主义的“大政府”理论、保守自由主义的“弱政府”理论,90年代新自由主义的“强政府”理论、“第三条道路”的“中政府”理论等,开始关注国家与社会的统一性。但透过各个流派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风格迥异的定位与诠释,国家路线与社会路线的两条暗线尤在。这也是当代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一大特色。

三、国家主义与无政府主义:两个极点之争

如果将国家路线和社会路线推向极致,就会出现两种极端的取向:“国家强位”和“社会强位”。前者主张国家高居于社会之上,社会依附于国家,或完全淹没于国家之中;后者认为社会可以吸纳国家,国家从属于社会,社会甚至可以在没有国家的情况下实现自足。对于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来说,“国家强位论”最典型代表是国家主义,无政府主义则是“社会强位论”的标准蓝本。

权力尤其是国家权力是政治学理论的核心主题,更是国家主义的根本内容。从最初的兴起,经早期的国家主义,到绝对主义的国家主义,再到绝对主义的国家主义的当代变种,国家的角色定位、与社会的关系虽略有差异,但国家主义的基本观点却丝毫未变:国家是权力的拥有者,社会与个人永远是权力行使的对象。

在国家主义者看来,国家是有机整体,个人只是其有机组成部分。用黑格尔的话说,国家是一种自在自为的存在。国家是本原、是第一位的,而个人是第二位的。在国家主义框架下,国家与社会的地位是不相称的。国家拥有自己的利益,为了追求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国家可以采取任何手段或形式。国家主义希望在国家与个人、国家与社会之间实现内在的统一和高度的和谐。为达此目的,国家主义努力使国家包涵所有的社会生活,甚至把所有的社会关系、文化观念都纳入国家权力的光环之下[13]。无疑,这是一种理想主义。

无政府主义主张建立没有任何政治权威的、绝对自由的社会。无政府主义坚信社会的种种弊病皆源自于国家的存在,因为国家是一种强制力量,它造成了人们的屈从,屈从又是产生一切邪恶的根源。因此,必须废除一切国家,建立一个以个人自由联合为基础的、以小生产者为主体的、不设立国家政府的社会。无政府主义提出了“自由即至善”的口号,认为个人自由高于组织纪律,个人意志高于集体意志,个人利益高于集体利益,是个人自由产生了社会秩序而不是社会秩序给人们以自由[14]。

无政府主义对社会自身的力量充满信心。尽管无政府主义者对如何通过社会合作与团结来实现社会自治看法不一,但他们相信,社会可以而且应当在没有国家强制性权威的条件下组织自愿而有序的社会生活[15],可以排斥一切外在的强制形式。当然,无政府主义并不否决一切形式的权威,只不过这些权威应该处于一种多元的分散状态,个人也只需自愿遵从。显然,无政府主义也是一种政治理想,只不过它仅具有理论的合理性,却没有对应的历史形态。

无论是国家主义的政治理想,还是无政府主义的政治假设,它们都内含共同的理论缺陷:第一,人性的乐观。它们相信人是至善的、全知的、理性的。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承负这种人性乐观的载体的不同——一个是国家及掌权的君主,另一个是社会及其成员。第二,二元化的思维。两者普遍认为国家与社会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第三,国家与社会的对立观。国家与社会被分置于两极,既无视两者共有部分的存在,也漠视两者的合作与相互参与。也正因为如此,国家主义和无政府主义代表着两种极端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架构,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现实层面都是不可取的。

相比而言,自由主义国家观显得更为温和。自由主义剥掉国家的道德外衣,使其还原为世俗工具、社会的外在之物或活生生的权力载体。同时,它将国家的起源与人性之恶有机整合,国家既非自然而生,也非神授之物,而是人性缺陷的补丁。它将国家置于个人权利与自由的对立面,对国家充满了戒备与防范之心,更欲将其约束至最低限度而后快。自由主义与无政府主义和国家主义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自由主义认可且部分认可国家的作用。即便这“部分认可”也要受到限定:国家的作用仅限于维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或出于此目的而对外部力量实施的防范。这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唯一合法性之所在。

当然,自由主义与无政府主义并非界限分明。如果将自由主义所倡导的社会自主与自治无限扩大,就可以得出无政府主义的结论来。无政府主义对国家权威的拒绝,只需将近代自由主义对国家和政府的不信任推至极致即可。两者恐怕只有量的不同而无质的差别。同样,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也并非水火不容。自由主义并未弃绝国家,它只是关注国家与社会,倡导有限的政府。自由主义从近代向当代演进的历程,实质就是自由主义对国家不断妥协的过程[16]。

综上所述,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分别沿着国家或社会两条路线,坚持“国家强位”或“社会强位”,便形成了国家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国家观。自由主义走在两者中间,既承认政府作用,又相信社会力量,建构了“小政府、大社会”的关系模式,这就是近代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内在逻辑和特点。20世纪各种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都不同程度地打上了近代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烙印。更为重要的是,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从近代到当代的嬗变历程表明: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终极模式,只有适应现实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关系架构才是最好的模式。认识到这一点,对当代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对实现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有着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

注释:

[1]洛克:《政府论》(下),瞿菊农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6页。

[2]洪堡:《国家的作用》,林荣远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页。

[3]Percy Allum,State and Society in Western Europe,Cambridge:Polity Press,pp.318—322.

[4]John Keane,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London,New York:Verso,1988,pp.49—51.

[5]Quentin Skinner,Visions of Politics,Renaissance Virtues,Vol.2,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p.374.

[6]John Keane,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London,New York:Verso,1988,p.37.

[7]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8]邓正来:《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载邓正来、J.C.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93~95页。

[9]《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页。

[10]参见列奥·施特劳斯等主编《政治哲学史》(下),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99页。

[11]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下),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7、841~850页。

[12]Christopher Pierson,The Modern State,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6,pp.70—91.

[13]彼得·李伯庚:《欧洲文化史》(下),赵复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80页。

[14]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7页。

[15]戴维·米勒等:《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页。

[16]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333页。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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