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璐
4月2日,山东机构编制网发布《山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省民政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其中,副厅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1名)。
这个职责划入省委社会工作部
《规定》明确,省民政厅划入省卫生健康委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的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省委社会工作部。
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共十四项: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承担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省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全省行政区划优化设置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确定、公布全省乡级行政区划代码,负责省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省际以及设区的市市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省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
(五)拟订全省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全省婚姻登记工作。
(六)拟订全省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全省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全省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全省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省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省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省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中央财政拨付和省级财政安排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使用。负责全省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级民政部门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明确省民政厅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规定》对省民政厅的职能转变提出要求。
省民政厅要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推动全省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健全服务网络,增加服务供给,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全省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规定》明确了省民政厅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与省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方面,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全省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与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职责分工方面,省民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公布山东省行政区划图。
省民政厅根据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是内设机构
省民政厅设内设机构有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挂省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牌子)、社会救助处、区划地名处、社会事务处、老龄工作促进处、老龄权益保障处、养老服务处、儿童福利处、慈善事业促进处以及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
《规定》明确,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07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其中,副厅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2名,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省民政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规定》自2024年3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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