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首先是一个维护自己私有财产权的、独立的经济人。纳税人之所以同意纳税,并不是因为政府先天具有课税的权力,而是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如果没有国家提供适当的公共产品以解决市场失效所带来的问题,纳税人的个人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在此前提下,纳税人与国家的界限得以廓清:只有纳税人无法通过市场实现的事项,才需要通过国家的力量予以弥补。国家只能在纳税人需要的范围内活动,不能将自身的意志强加给纳税人。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纳税人必然通过一定方式参与政治(如议会),将治税权和预算权真正掌握在自己手中。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纳税人只是以义务人的身份面对国家,就违背了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本应具备的基本性质。
这就告诉我们,当公众把税和预算的治理权交给公共权力的代理者——政府的时候,并没有放弃自己对这个国家财政资源的所有权和统治权;政府只能在人民授予的范围之内行使权力,否则就是僭越。而僭越权力,在任何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里,都是它的人民所不能接受和允许的。
与其它社会经济制度下的政府一样,市场经济中的政府也拥有权力,但那只是一个向社会履行责任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必要条件,一个服务于全体纳税人的载体。或者说,筹集财政收入的目的,不是为了供养和伺奉权力,不能用来追求自己的私利,而是为了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市场,服务于公众。如保证国防安全、维持社会治安、缩小社会成员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等。除了提供公共服务,国家和政府没有其他的存在的理由。
公共物品虽然不能由市场提供,但公共需要却并不是一种能够脱离市场主体的存在。尽管国家征税自有其各种宏伟及合理的目的,但公民对这些目的的达成并不“当然”地负有法律上的义务,正是由于税不是任何“单方意志”所能决定的。即使强行作出什么决定,其行为也不具有充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NOTAXATIONWITHOUTREPRESENTATION”(无代表则无税),这个经典表述,揭示了税收法定主义最基本的含义,即税权归于人民。
在民主法治的社会中,政府的首要职责并不是“执政”,而是尊重、维护和扩大公民的政治和税收、预算的参与权。政府财政资金的每一分钱都来自公民的口袋,税的增加就意味着人民手中的可支配货币的减少。所以,任何财政税收事务,政策制度的制定和出台,都必须首先取得人民的同意或谅解。
在现代社会,纳税人以牺牲自己的财产为代价支撑起整个国家权力体系运作,它当然有充足的理由要求国家为自己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有权选择由什么样的政府来管理社会。如果政府不能按照纳税人的信托提供公共服务,纳税人就拥有问责直至更换政府的权利。一个社会没有健全的政权更迭程序,就只能使社会矛盾不断积累以至不得不通过社会革命达到同样的目的。中外历史上的抗税革命、农民起义、独立战争等等,实际上都是一种“纳税人的运动”。
而在专制国家或非民主国家中,国家是高高在上的支配性力量,纳税人只不过是供其压榨和控制的对象,是依附权力的义务主体,不可能产生作为独立主体的纳税人。他们无法与现实的权力主体进行交流和谈判,更不可能对其进行监控和制约,而只能以卑微和屈从的心态来祈求恩赐和宽容。传统社会中虽然也有一些减税、修渠、办学等措施,但那不过是君王的恩赐而已,算不得数、较不得真。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仅仅是皇上的子民,无论在身份上还是在心理上,都无法摆脱对权力的隶属关系。
当然,即便在这样的社会中,纳税人也有一定的权利。例如,不管税收立法的变动性有多大,在特定的时期,征税的依据还是固定的。对征税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纳税人可以在权力体系内逐级上告,直至最高统治者。有时候问题也能够得到解决。然而,纳税人的这种权利只是固化其义务主体地位的一种手段,并不足以使其成为一个权利主体。
令人遗憾的是,即使在当代的中国,这种过了时的税收观念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占据着人们的头脑。一些专家或媒体还在使用“皇粮国税”这样的词来形容当前的税制改革,让人闻到的不是改革带来的新鲜气息,反而透露出一股令人讨厌的“棺材味儿”。
税就其本质来说,是政府受公民之托履行公共服务的责任,因而具有更为强烈的“大众化”属性。政府征税须以公众的集体需要为依据,构建社会安全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使政府的财政活动符合全体公众的利益需要。但政府与人民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既有合作的一面,也有对立的一面。公众对于公共产品的相对价值(如增加军费重要还是治理环境重要)和公共支出的顺序(如经济建设为先还是改善民生为先)的看法,与政府官员们的看法就经常是不一致的。因此,缺乏公众参与的税收必然缺乏民意基础,长此以往,和谐社会渐行渐远,甚至可能引发灾难性的后果。这从近年来财政资源的扭曲配置(政府及其官员受益较多而民众受益不足)已经看出端倪来了。
现代社会中,政府并不是唯一的治理机构,普通公民也完全有能力承担起治理的责任。大量事实表明,公众中云集着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精英,蕴藏着无穷无尽的解决公共问题的潜力和能力,而且这种治理具有独特的优势,可有效地弥补政府治理的不足。所谓“公民社会”,就表现为公众更为关注世事,更加热衷于政治参与和社会治理,并且这种参与和治理能够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目前我国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严重不足,这显然是受制于现行体制,人们没有足够的机会、渠道和兴趣参与其中,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税收、预算等大事便全都成了政府的事,公民们则甘做“看客”,民意表达无从谈起。
公众获得信息的知情权是公众参与治理的前提条件,无论税收计划的编制、审查、听证、执行的哪一个环节,都应充分体现公开透明的原则,让大家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让公众意见成为征税的重要依据,并接受公众的广泛监督。这才是一个开放社会应有的精神高度,这样的制度和政策,才具有合法性,才会得到人民发自内心的支持和自觉遵从。
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中也规定了若干纳税人的具体权利,但必须看到,纳税人在税收征收过程中的具体权利,还不足以支撑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只有将税收收入与税收支出结合起来,使纳税人有机会参与财政决策的过程,纳税人与国家的关系才有可能理顺。因此,除了各项具体的法律权利之外,纳税人还应享有赞同纳税权、选举代表权、政府服务的授予权和监控税款节俭权。如果没有这些基本权利的支持,无论法律赋予纳税人多少具体权利,也无法改变其作为义务主体的地位。
笔者认为,在我国未来的财政税收的基本法中,应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列为财政立法的宗旨和重要的法律原则,重点设置纳税人的立法权和监督权两项基本权力。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保障纳税人上述基本权利的实现,政府的所有财政活动都要真实而完整地置于纳税人的监督控制之下。每一位公民都有机会对财税的立法发表意见,有权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参与国家预算和税收法律的制定过程,有权对国家财政资源的来源及其配置作出决定并监督其执行过程,有权监督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行为并对其中的腐败分子作出处分。在历史上,纳税人的权利从来就不是谁“赏赐”的,而是公民不断抗争、不断努力的结果。将纳税人权利写进国家有关法律,既是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步骤,也是我国公民社会日益成熟的标志。事实上,目前许多政策措施的调整,正是纳税人正当行使政治表达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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