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6-10005
湘民发〔2015〕65号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激发社会团体活力,促进我省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现将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经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三、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四、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五、社会团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并按照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执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发布的《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六、社会团体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七、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湖南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社会团体应本着合理使用、避免浪费的原则领用会费收据。
八、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九、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对社会团体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社会团体会员有权利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14日
主动公开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6年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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