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条列举的犯罪基本内容,概括起来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2)危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即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3)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完十帮(4)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在认定犯罪的时候,应当十分注意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考半厂用校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呢?
第一,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坚持历史的观点。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条件的变拿逐神客衡和否季头节化,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发生变化。同一种行为,在这一时期符合社会发展,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在另一时期,有害于社会发展,就具有社会危害性。承认社会危害性的可变性,是一种唯物的观点。
第二,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坚持全面的观点。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滑满克胞费其染之坏定的,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应当综合各种情况,全面分析认定。
第三,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坚持本质的观点。也就是说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时候,我们要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才能准确把握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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