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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联合国法治活动的努力

协调联合国法治活动的努力促进国家和国际各级法治是联合国使命的核心。建立对法治的尊重是冲突后实现持久和平、有效保护人权以及持续的经济进步和发展的根本所在。

联合国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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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国家和国际各级法治是联合国使命的核心。建立对法治的尊重是冲突后实现持久和平、有效保护人权以及持续的经济进步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所有个人乃至国家本身都有责任遵守公开发布、平等实行和独立裁决的法律,这一原则是推动联合国大部分工作的基本概念。

植根于《联合国宪章》的法治原则包括有关开展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内容。包括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在内的联合国主要机构这方面都有重要作用,这些作用来自《宪章》并需按照《宪章》规定采取行动。

“对联合国而言,法治概念指的是这样一个治理原则:所有人、机构和实体,无论属于公营部门还是私营部门,包括国家本身,都对公开发布、平等实施和独立裁断,并与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保持一致的法律负责。这个概念还要求采取措施来保证遵守以下原则:法律至高无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法律负责、公正适用法律、三权分立、参与性决策、法律上的可靠性、避免任意性以及程序和法律透明。”

(S/2004/616)

秘书长关于冲突中和冲突后社会的法治和过渡司法的报告

大会自1992年以来将法治作为一个议程项目进行审议,自2006年以来重新予以关注,并在最近三届会议上通过决议(A/RES/61/39、A/RES/62/70、A/RES/63/128)。安全理事会举行了若干次关于法治的专题辩论(S/PRST/2003/15、S/PRST/2004/2、S/PRST/2004/32、S/PRST/2005/30、S/PRST/2006/28)并通过了决议,强调这些问题在妇女、和平与安全(安理会第1325号决议、安理会第1820号决议)、武装冲突中的儿童(安理会第1612号决议)、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平民(安理会第1674号决议) 等背景下的重要性。建设和平委员会还定期处理在其议程上的国家的法治问题。

本组织包括司法机制,例如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构的国际法院,以及特设刑事法庭和混合法庭。

联合国的活动

联合国法治活动在大多数国际法领域支持制定、促进和实施国际规范和标准。

联合国致力于支持国家一级的法制框架:作为本土最高法律的宪法或类似文书;明确一致的法律框架及法律框架的执行;结构合理、资金充足、训练有素、装备齐全的强有力的司法、治理、安全和人权机构;过渡期司法进程和机制;有助于加强法制和向公职人员和机构问责的民间社会。这些是形成社会核心的规范、政策、机构和进程,在这样的社会里,个人感到安全有保障,纠纷被和平解决,伤害得到有效补偿,并且所有违反法律的人,包括国家本身,都要被追究责任。

40多个联合国实体从事法治问题,本组织正在全球所有区域的110多个国家开展法治活动和方案,在非洲的投入最大。许多联合国实体在相同国家开展活动。五个或更多的实体目前正在至少24个国家同时开展法治工作,其中大多数是冲突中和冲突后国家。

协调联合国法治活动的努力

联合国常务副秘书长

联合国常务副秘书长

法治协调和资源小组负责全面协调法治工作,由常务副秘书长领导并由法治股提供支助。

该小组的成员包括政治事务部 (政治部)、维持和平行动部 (维和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法律事务厅(法律厅)、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难民署、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

该小组制定了广泛的政策指导,以避免重复和最大限度地发挥协同作用,并正在为联合国法治工作采取新的战略和成果制方针。该小组已商定了一项2009-2011年联合战略计划,并制定了以下秘书长的指导说明:联合国法治援助途径、联合国儿童司法方针和联合国与制宪。

请使用下列方式联系。

有关联合国和法治的一些关键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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